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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民事法律研究-社會變革視野下的宋代民事法律嬗變及其現代法治價值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18150
- 條形碼:9787520318150 ; 978-7-5203-1815-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宋代民事法律研究-社會變革視野下的宋代民事法律嬗變及其現代法治價值研究 內容簡介
社會經濟的變遷也帶動了思想領域的變革,整個社會變得更為功利,傳統“重義輕利”的“義利觀”,在宋代則變成了“義利相合”的社會思潮。在這一“義利觀”的帶動下,民間大眾的思想得以“解放”,開始公開追逐“私利”“私財”,并萌發了樸素的維權意識,從而掀起了有宋一代的“好訟”之風。這樣,我們的確依稀“嗅到”了如經濟社會其他領域的那種趨向于近代的“氣息”。因為,近代民法的理念和制度基礎,就是建立在諸如財產權絕對、契約自由、人格平等、私權神圣不可侵犯等倫理價值要求之上的。因此,宋代民事法律所顯現出的這些進步,已經有了近代化的傾向和萌芽。
宋代民事法律研究-社會變革視野下的宋代民事法律嬗變及其現代法治價值研究 目錄
**節 研究背景及意義
第二節 國內外研究現狀
第三節 研究思路與研究方法
一 研究思路
二 研究方法
三 研究的難點與創新
第二章 宋代經濟結構的革新對民事法律的促進及其近代因素的分析
**節 宋代經濟結構的革新
一 宋代土地制度的變革
二 宋代農業與手工業的發展
三 宋代商業的空前繁榮
四 宋代階級結構的調整
第二節 宋代的土地制度與商品經濟促進了民事法律財產關系的發展
一 宋代土地制度的變革對所有權制度的深化與擔保物權制度的促進
二 宋代租佃制的普及對土地用益物權制度的推動
三 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社會契約化的傾向
四 宋代民事財產權進步的綜合反映——宋代土地交易中對財產權的保護
第三節 宋代階級結構的調整推動了民事法律人身關系的改善
一 宋代佃農法律地位的提高
二 宋代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
三 宋代女性民事法律地位的改善
第四節 宋代民事法律近代因素的分析
一 宋代民事法律財產關系近代因素的分析
二 宋代民事法律人身關系近代因素的分析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宋代“義利觀”的轉變對民事維權意識的推動及其近代因素的分析
**節 宋代“義利觀”的轉變
一 宋代之前的“義利觀”
二 宋代庶族士大夫階層的崛起
三 宋代的”三冗“問題”
四 宋代反傳統的“義利觀”
五 宋代統治者對財利的重視
六 宋代民間的逐利之風
第二節 宋代民眾民事維權意識的興起——宋代民間的“好訟”之風
一 宋代民間“好訟”之風的廣度、深度與核心內容
二 宋代民間訟學的興起和訟師群體的出現
第三節 宋代民風“好訟”近代因素的分析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宋代新型宗族組織的家族法及宗法倫理對民事法律近代化的阻礙
**節 宋代新型宗族組織的重構
一 宋代宗族組織的“前形態”
二 宋代新型的宗族組織形態
第二節 宋代宗族組織的家族法對國家民事制定法的逐步取代
一 宋代家族法與國家制定法之間的關系
……
第五章 宋代“新儒學”——理學的“公利”思想與“尚公”“倫理”對民事法律近代化的阻礙
第六章 宋代民事法律嬗變的現代法治價值:培育近現代民法的核心倫理-一私法精神
第七章 結論與展望
參考文獻
宋代民事法律研究-社會變革視野下的宋代民事法律嬗變及其現代法治價值研究 節選
《宋代民事法律研究:社會變革視野下的宋代民事法律嬗變及其現代法治價值研究》: 本章是從宋代經濟社會領域的變革中找到有利于民事法律發展的因素,并以此論證民事法律自身的發展,及其所具有的近代因素。宋代土地制度發生了重大變革,出現了由莊園農奴制的經濟關系向封建租佃關系重大轉型的歷史局面。兩稅法取代租庸調制,按照實際占有土地和擁有財產的多少征收賦稅,這樣就不再嚴格限制土地所有權和土地的流轉。在此基礎上,宋代實行了“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等更為寬松的土地政策,除國有土地外,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國家不做過多干預,暢通了土地所有權的流轉渠道! ∽鳛橹袊鴤鹘y社會*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和主要社會財富的土地一旦進入流通領域,便成為世人首要追逐的目標和投資對象。土地的頻繁買賣也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土地買賣的盛行促進了私權制度的完善,使以土地所有權為核心的所有權制度進一步深化,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性得到了整個社會的認可。同時,還出現了大量的諸如典賣、絕賣、斷骨、典、典質、典當、質、質舉、質貿、抵典等多樣化由國家認可的他物權! ⊥恋氐念l繁交易必然會導致土地向富人集中,大批小農不斷失去自己的土地,這樣,租佃制便逐漸興盛起來。而且租佃關系的形成已經不能依靠過去超經濟的特權來實現,必須通過訂立租佃契約的經濟手段來確定地主與農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租佃制本身沒有改變田產的所有權,但是導致了所有權各種權能的分離和重新組合。為了追求土地所有權的收益,土地所有者將土地出租給佃戶占有耕種,使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分離,推動了土地用益物權的形成和發展! ∷未唐方洕目涨胺睒s,經濟文化居于當時世界文明的*前列。契約制度也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達而普及,那些與商品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的各種契約關系也迅速出現在社會關系的各個方面,雇傭、合伙、居間、委托、擔保、倉儲、承運、承攬、借貸、租賃等契約形式普遍發展起來。商品經濟在廣度和深度上全方位發展,使得契約關系成為一種*普遍和*重要的社會關系。 宋代對民事財產權的保護綜合反映在對宋代的土地交易中。宋代的土地交易主要包括絕賣、活賣和倚當等主要形式。與此同時,宋代在土地交易中對法律制度的創新,對契約雙方交易的全程保護以及類似于物權公示制度的出現,綜合反映了宋代契約在私主體以土地為核心的各種財產交易中的普遍應用,以及物權、債權等民事財產權利長足發展和法律對保護財產權利各項制度的革新與進步。 在宋代階級結構的變化下,從前“四民”(士農工商)之下的“賤民”成為國家的“編戶齊民”,他們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再有以前的種種限制,成為具有民事法律主體資格的客戶和人力、女使,從而促使了民事主體范圍的擴大和社會的平等化。其中的客戶即佃農,大部分是由宋代之前作為世家豪強的“私屬”——部曲轉變而來。他們在宋代由地主的“私屬”上升為佃農,成為國家的“編戶齊民”,有了法律上的民事主體資格,能夠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也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能夠以自己的意志參加民事活動和自由遷徙。宋代統治者還采取了鼓勵和幫助客戶上升為主戶的政策,如宋代官府為鼓勵佃農通過承買官田轉變為主戶,采用了優先、延期付款、減價等優惠措施。這樣,佃農隨著身份地位的提高和日益壯大,已經成為農業生產的主要力量,社會輿論對佃農的認識與以前有了很太的不同,改變了人們對客戶的偏見,承認了主客戶之間在生產中相互依存的關系。不僅如此,在人身安全上,地主也不能像對待部曲那樣擅自處罰或毆殺佃農,否則,地主要承擔各種法律責任! ∪肆、女使大部分是由宋代之前作為主人的“私屬”——奴婢轉變而來,由于歷史的原因,不管是民間還是學者,依然使用“奴婢”這一稱謂通稱女使和人力。奴婢作為法律上的一種民事主體,已不再是主人的私人財產,而是國家的“編戶齊民”,能夠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也能夠相應地承擔民事義務,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能夠以自己的意志參加民事活動的“良人”。這樣,作為與主人相對平等的主體,主人與奴婢之間是一種由契約約束的經濟關系,奴婢作為契約關系一方的當事人與主人之間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主人也無權隨意處分奴婢。而且在__些情況下,奴婢還有告發主人違法犯罪的權利。與佃農相同,在人身安全上,相對于此前的奴婢也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作為國家的“編戶齊民”,奴婢與主人雖然是主仆關系,但國家是不容許主人像前代那樣私自處罰或殺死奴婢的,只能通過官方依法進行處理!
宋代民事法律研究-社會變革視野下的宋代民事法律嬗變及其現代法治價值研究 作者簡介
杜路(19836—),男,漢族,陜西米脂人,西安交通大學法學博士,西北大學法學院講師,西安市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理事。主要從事法律史學、民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的科研工作,以及商法學、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學的教學工作。先后主持陜西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西安市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基金項目,參與各類教學與科研項目課題十余項,在CSSCI來源期刊、核心期刊等期刊上發表論文十五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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