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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爭鳴(第15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804034
- 條形碼:9787521804034 ; 978-7-5218-0403-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商法爭鳴(第15輯) 本書特色
本書是四川大學法學院集刊的第15輯。本集刊創辦于2009年,每年出版兩輯,以“發現和培育有創意的民商法學術思想幼苗”為己任,對稿件創意的要求有時甚于理論程度,并要求一定要關注民生。近十年來,該集刊不斷發掘能夠及時服務于社會的各種民商制度創新課題,一以貫之地堅持力戒“無病呻吟”或“為標新立異而標新立異”的爭鳴,實實在在地為中國民生和實業提高效率、為社會生活多元化發展提供制度多樣化供給而不斷探索。 四川大學是國家“雙一流建設”A類高校,四川大學法學學科是四川大學“雙一流”建設重點學科,該院的《民商法爭鳴》集刊具有較高的出版價值。
民商法爭鳴(第15輯) 內容簡介
《民商法爭鳴》2009年創辦以來,通過10年來的摸索,基本上找到了自己的定位。目前全國出版的同類叢書不少,但是都要求文章功底深厚、體系完美、論證深入、引證全面。 這些要求雖然正確,但不一定有助于有創意的思想火花的迸發,不一定有利于培育創新思想的幼苗。 基于此,本叢書確定以“發現和培育有創意的民商法學術思想幼苗”為己任;約稿和對來稿的選擇,理論不一定深厚,但一定要有創意,一定要關注民生。作者也可以在文章被《民商法爭鳴》收錄以后進一步深化、投稿。盡管目前已經出版的著作中,文章作者都是以博士生為主,但編輯《民商法爭鳴(第15輯)》時不介意作者是博士、碩士還是本科,也無論作者是律師或法官,還是一介平民。 由于叢書的資助在經濟上時常捉襟見肘,近10年間,我們一直不停地問自己,叢書還能夠出版多久?細心的讀者也會發現,本叢書的出版單位現在已經由法律出版社更換為經濟科學出版社了!叢書的編委沒有什么有名氣的大家,叢書的副主編和編委也在不停地變,一些文章還不成熟。叢書確實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是,與此同時,細心的讀者也會發現,《民商法爭鳴》收錄文章的質量在不斷提高,以叢書為起點的選題不斷進入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視野!越來越多的博士、碩士因本叢書收錄的文章通過匿名評審而獲得國家獎學金和其他項目資助,從而能繼續深入自己的研究!
民商法爭鳴(第15輯) 目錄
論《民法總則》應明定人身人格權優先基本原則
——兼議小康后《民法典》的時代特征/楊遂全
人工智能視角下的民法諸問題研究/謝明敏
關于創新性執行手段與民事權利保護的冷思考/陳雨
《民法總則》第184條“好人做好事免責規范”設計反思/楊思萌
人身人格權法新論
基于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的人格平等問題研究/李陽、楊遂全
我國名譽回應權制度的構建研究/羅雅文
災民及其人格權益的法律保護/李陽輝
未成年人污點信息被遺忘權制度研究
——兼評重慶考試院“政審”案/李維維
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新問題研究/郎宇悅
婚姻家庭親屬法新論
配偶權中共同財產的平等支配權的完善及立法建議/韓菁杰
近親屬的個人信息被遺忘權及其行使
——以社交網絡賬戶注銷為例/李俊蓉
非婚生準正制度的演變與未成年人權益保障
——從羅馬法到民法典/李向蘭
合同法新論
論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違約的損害賠償范圍
——從司法實踐到學理分析/堵文瑜
我國澳門地區的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及其反思/余中根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酌減規則研究/劉堯
繼承法新論
論我國配偶法定繼承順序的立法改革/楊洋
《民法總則》背景下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問題研究/李陽
侵權責任法新論
民用無人機侵權行為的危險責任制度——兼論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法律適用的模式構建/曹四宇
論人體器官的悔捐及損害補償責任/李文靜
商法新論
論民間借貸利率規定在信用卡借貸中的適用/盧瑋
論沉默欺詐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適用——以車輛買賣交易欺詐消費者為例/劉宏志
企業社會責任視角下的公司治理探析/湯金蕓
附錄《民商法爭鳴》投稿說明
民商法爭鳴(第15輯) 節選
《民商法爭鳴(第15輯)》: 2.未成年時期污點信息被遺忘權的權利內容構建 被遺忘權與數據信息密切相關,將其作為人格權保護的一種手段有其獨特的效果,而將上述2012年歐盟草案中所提及的數據主體應享有“被遺忘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本土化為可行的方式,需要對其可能路徑做出解釋。再者,未成年時期污點信息被遺忘權的權利內容也應根據現實情況作出可行的構建。 (1)未成年時期污點信息被遺忘權的權利主體。未成年時期污點信息被遺忘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人享有的權利,只是視個人情況決定是否行使,但污點信息的被遺忘權時段僅限于未成年階段。其原因在于,若不存在未成年時期的污點信息被遺忘權,在污點信息形成的較短的一段時間內,污點信息將直接影響其受教育權,乃至工作保障生存的權利,這一工作的權利多為初次接觸社會尋找工作的權利。但在成年時期,一般而言,犯罪對受教育權的影響較小,且成年人應當有行為自主意識和承擔風險的能力來面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界定未成年時期這一時段是給予未成年時期所犯錯誤造成的影響的一次矯正的機會,使其不至于對人生的發展造成較大的不利影響。 (2)未成年時期污點信息被遺忘權的權利客體。未成年時期污點信息被遺忘權的權利客體不僅包括污點信息的控制者,如公檢法等機關,還包括試圖對污點信息進行查詢的單位或個人。但公檢法機關作為依法保存違法犯罪信息的機關,有嚴格的保密要求,因此,污點信息被遺忘權的權利指向主要是發布和轉載信息的數據控制者,即使污點信息呈顯性狀態的數據控制者。由于未成年時期污點信息“被遺忘”的內容不僅包括定罪的犯罪信息,還包括未被追訴的其他污點信息,其權利客體應當為信息控制者的刪除行為和可能查詢此類信息的主體的禁止行為。在被遺忘權的權利效果上,是“掩蓋式”的被遺忘權還是“不以被遺忘的事實作為判斷基礎”的被遺忘權是兩種行使權利的效果。筆者認為,對于數據的控制者,以刪除的方式將信息消滅,使其在當下查詢時,過去的信息已不復存在是“掩蓋式”的被遺忘權,這是較為徹底的信息處理方式。而另一層面,若信息未能被掩蓋,即信息存在、可被查詢,對信息查詢主體的限制是被遺忘權的另一個權能。具而言之,在重慶考試院“政審”一案中,不能以未成年人階段的行為紀錄作為政審標準,未成年時期的污點信息應當享有審查豁免的權利,不應被查詢。 (3)未成年時期污點信息被遺忘權的內容及行使方式。人們一般認為被遺忘權起源于法語中的被忘卻權,其原初含義是犯人享有的不希望其犯罪記錄被公眾所獲取,以對抗公眾知情權的權利。該項權利的理論基礎是隱私權,其目的在于使犯罪嫌疑人能夠更好地回歸社會。①2009年,法國的被忘卻權開始從線下權利向線上權利遷移。現在人們所說的被遺忘權多指數字被遺忘權,常表現為登錄檢索、瀏覽信息的被遺忘權。被遺忘權的含義有多種,有學者對其作出羅列。②結合信息時代的特征,將被遺忘權發展為數字被遺忘權,從而保護個人信息及隱私權利并無不可,權利的發展將賦予其新的引申概念。但結合重慶考試院“政審”一例,被遺忘權*初的權能并非無用武之地,而恰恰是解決這一類問題的關鍵所在。本文所述被遺忘權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數據控制者不得對這些數據進行披露;二是第三人不得對被遺忘的信息進行查閱,并據此作為某些事情的判斷依據。 未成年時期被定罪罪犯的污點信息被遺忘權的行權方式具有確定性。**個層面是現已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秘密封存,不是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不得查詢;第二個層面是除權利主體以外的人,對犯罪記錄不得進行查閱,這是一種不作為意義上的被遺忘。 ……
民商法爭鳴(第15輯) 作者簡介
楊遂全,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先后獲國家教委優秀青年教師、四川省有突出貢獻的中國碩士、中國法學會“全國首屆杰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2002年獲“挑戰杯”特等獎優秀導師獎;2004年獲四川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稱號等工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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