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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2665669
- 條形碼:9787542665669 ; 978-7-5426-6566-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研究 本書特色
作者在本書中對個人征信法律關系進行了全面而充分的研究,針對目前法學界對個人征信問題的研究呈零散化、碎片化、不均衡化的現狀,作者以征信過程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切入點,體系化地對個人征信法律關系中所囊括的諸多具體問題進行了研究。本書重點闡述了如何構建一套制度來分配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以幫助個人征信行為中所有主體培養起守信的自覺,能夠使被征信主體知曉自己的具體權利及依法維護自己的信息權、隱私權和信用權。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研究 內容簡介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研究》一書在結構上采取點面結合的方式分為上、下兩篇,上篇為“面”,主要是對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進行全景式掃描和立體式介紹,力圖展現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的全貌和特色;下篇為“點”,主要以問題為切入點、以立法為落腳點,深入到個人征信機構、個人征信產品、個人征信權利、個人征信行為的內部,剖析重點問題、解釋難點問題、回應熱點問題和爭議點問題。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研究 目錄
上篇
**章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概覽
第二章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主體的四元劃分
**節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的核心主體——個人征信機構
第二節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中的其他主體
第三章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客體的樣態分析
**節 征信原料——個人信用信息
第二節 征信成品——個人信用報告
第四章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內容的深度透視
**節 個人征信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被征信主體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中其他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下篇
第五章 個人征信機構的設立模式
**節 國外個人征信機構的設立模式
第二節 我國個人征信機構的設立模式
第六章 個人征信產品質量的法律保障
**節 個人信用信息準確性的法律保障
第二節 個人信用信息時效性的法律保障
第三節 個人信用報告質量的法律保障
第四節 個人征信產品的范本——央行個人信用報告
第七章 個人征信體系內權利的平衡與保護
**節 在信用信息保護與信用信息利用之間
第二節 征信體系中與個人信用信息相關權利的沖突及平衡
第三節 個人征信過程中的隱私權保護
第八章 個人征信法律行為的類型化研究
**節 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行為
第二節 個人信用信息的評估行為
第三節 個人信用報告的利用行為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研究 節選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研究》: (二)個人信用信息的財產屬性 1.法律意義上的財產 財產的法律內涵隨著人類歷史的發展,經歷了一個不斷擴張的過程。法律上的財產從有體物到無體物*后到法律關系束,體現了法律順應社會發展日益豐富的過程。邁克爾.A.海勒將其概括為“財產區分為有形物、法律擬制物和法律關系三種形態”。 納入法律調整的財產,必有其共性特征。波斯納認為,作為一項財產權必須符合三個方面的特征:一是普遍性,即作為有價值的稀缺資源其為人們所需求,并可以財產權的形式界定;二是排他性,即財產權在某一特定主體擁有的同時,必須排除他人同時享有該項權利,并且他人不得侵犯該項財產權;三是可轉讓性,即財產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權利。①德姆塞茨認為作為權利束的財產必須具有兩個重要特點:排他性和可讓渡性。“排他性”是指決定誰在一個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種稀缺資源的權利,除了“所有者”之外,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享有同樣的使用該資源的權利;“可讓渡性”則是指將財產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它同時包括以任意價格進行銷售的權利。我國學者高富平將作為財產的物的特征概括為:“其一,某物具有經濟利益;其二,某人取得、獲得該物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共利益;其三,某個對該物的支配權應當予以保護。”②他又將作為財產的權利的特征概括為:“其一,這種支配既包括對客體的直接利用的支配,也包括對客體的處分,或者只要具備其一;其二,這種支配具有排他性。”③ 筆者認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應當具有有用性、稀缺性、獨立性、可轉讓性等特征。首先,財產應具有有用性。所謂有用性,是財產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屬性。因為其有用,人們才有獲得和擁有財產的動機;也因為其有用,社會才有必要付出法律制度這一社會成本對財產加以保護。其次,財產應具有稀缺性。由于財產屬于稀缺的資源,所以,需要通過法律分配并保護,以明確稀缺資源的歸屬,穩定社會秩序。再次,財產應具有獨立性。所謂財產的獨立性也就是說財產是可以通過某種方式界分的。財產只有可以在法律上界分開來,才可以實現其上權利的排他性。*后,財產具有可轉讓性。雖然傳統的財產法是對財產靜態的保護。但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財產的流轉成為更大量和主流的現象。對財產的法律保護也是為了交易的安全與效率。所以,財產應當是可以轉讓的,通過這樣的機制就可以誘導主體將財產轉讓給某些能更有效地使用它的人,資源價值就能*大化。① 2.個人信用信息的財產屬性 現代經濟的發展使個人信用信息成為一種不可或缺的、而又彌足珍貴的經濟資源。從法理的角度分析,個人信用信息具備財產的屬性和特征,應當成為財產法保護的新型財產。個人信用信息之所以具有財產屬性,是因為其符合財產的四個特征,并可以在法律中設計相應的保護機制。 個人信用信息具有有用性。個人信用信息是承載著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它可以向人們傳遞主體在商業行為中的信譽。在信用交易中,信用信息是稀缺資源,誰能掌握大量的信用信息,誰就可以極大地克服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效率損失,節約交易成本。因此,在經濟往來中,特別是信用經濟中,它能夠滿足信用交易中交易主體追求交易安全的需要,具有有用性。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信用信息的用途又極大地擴展,通過對信用信息的加工,主體不但能夠滿足交易安全的需要,還能夠開發客戶群,拓展市場。“上個世紀,作為美國*大的摩托車登記注冊信息管理者,Polk公司已經開始將其摩托車用戶登記的個人信息出售給有關生產、銷售商,而這些商家則通過達些信息中所包含的客戶生活方式、收入、購車愛好等信息為不同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商品和服務,Polk公司則因此而賺取了豐厚的利潤。”②可見,信用信息的價值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信用信息是有用的,有用性是信息的本質屬性之一。由于信息的有用性,信息已經與物質、能量并列,成為人類的第三大重要資源。個人征信機構能夠實現盈利,就在于征信機構可以將收集來的各種個人信用信息通過一定的數學模型和公式加以分析,并對個人信用能力和個人信用狀況作出評估。而這些數據和評估結果對銀行、保險公司、提供賒銷的商品零售商和擬雇用員工的公司和單位具有強大的誘惑力,他們往往花錢從個人征信機構來獲取這些數據。 ……
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研究 作者簡介
翟相娟,現為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經濟法教研室主任。學經濟法學博士,臺灣地區地區大學訪問學者。2003年至今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主持或參與重量、省部級課題10余項。主要研究領域:個人征信法、個人信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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