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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第16卷 第1輯(2018):Vol.16, No.1(2018)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19430
- 條形碼:9787516219430 ; 978-7-5162-1943-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第16卷 第1輯(2018):Vol.16, No.1(2018) 內容簡介
《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第16卷 第1輯 2018年)》研討的主題為“規范、案例與裁判規則”,包括《國際法院對環境影響評價規則的新發展——基于尼加拉瓜和哥斯達黎加兩案的判決》《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國籍問題》等7篇文章對此主題進行了深入和透徹的闡述,此外還包括論文《失能的信仰——走向衰亡的民事訴訟程序》,評論《認罪認罰從寬程序流程簡化:傳統模式v.新路徑》,爭鳴《委員長會議的權力擴張——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權的行使為視角》,閱讀經典《公共選擇與法律——利益集團理論述評》等內容。
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第16卷 第1輯(2018):Vol.16, No.1(2018) 目錄
國際法院對環境影響評價規則的新發展——基于尼加拉瓜和哥斯達黎加兩案的判決
《超級基金法》土壤污染修復標準適用規則解析及啟示——從“美國訴美國阿左科涂料公司”案說起
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中獨立董事的義務——以萬華之爭為例
“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解釋與適用——貝匯豐訴海寧市警察大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評析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國籍問題
稅收事先裁定行為的法律屬性
“互聯網+”新業態下的工會:挑戰與回應
論文
失能的信仰——走向衰亡的民事訴訟程序
評論
認罪認罰從寬程序流程簡化:傳統模式v.新路徑
爭鳴
認罪認罰從寬的量刑適當性研究——以Y法院試點改革數據為樣本
閱讀經典
公共選擇與法律——利益集團理論述評
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第16卷 第1輯(2018):Vol.16, No.1(2018) 節選
《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第16卷第1輯2018年)》: 2.核心要領:土壤污染修復標準體系中的中央與地方權力耦合 土壤污染既危及人身財產利益,又減損土地作為生產資料的經濟產出。土壤污染修復達到何種效果,關系到國家土地質量安全和經濟發展;但土壤治理的因地制宜特性明顯,過于統一的標準設定無非盲目地“一刀切”。土壤污染修復標準設定的高低,對國家土壤質量統一監控與地方具體修復要求二者均應協調平衡,此為土壤污染修復標準適用中的中央和地方分權基礎。《超級基金法》對這一問題的詮釋是,污染修復標準必須適用聯邦標準,或嚴于聯邦標準的地方標準。阿左科一案對《超級基金法》地方修復標準是否嚴于國家標準問題進行細致的解析,構架認定標準“嚴于”的坐標體系。 如何認定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問題,總體原則上無論是借鑒他國做法還是借鑒現有環境質量標準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國家與地方標準關系處理規則,土壤污染修復國家標準理應成為*低要求。但是,我國目前并沒有明確如何認定“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判斷準則。唯有原環保部《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關于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必須嚴于國家標準的解釋可做相宜參照:“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對于同類行業污染源或者同類產品污染源,采用相同監測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污染物項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內嚴于相應時期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即污染物項目限值與控制要求是判斷“嚴于”的依據。 筆者認為,在上位法中明確土壤污染修復的全國標準與地方標準之間的適用關系是整合我國現有的標準適用混亂局勢的根本舉措。《超級基金法》及阿左科一案所設定的“地方標準嚴于聯邦標準”的適用規則,融人我國土壤污染修復標準實際應當以修復效果為判斷地方標準是否嚴于全國標準的依據:一方面,承認風控型標準作為獨立修復標準類型的法律地位,重視人群風險、暴露途徑和土地用途等因素在判斷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寬嚴問題上的坐標意義,采用更加謹慎的風險判斷思路,如果按照地方修復標準的評估,所得風險幾率(而非污染物濃度限值)高于國家標準即應啟動土壤污染修復,*終修復效果判斷也應當在全國風控標準與地方風控標準之間取更低風險控制值為驗收準據;另一方面,限值型標準已長期存在并有明確的等級效力法律規定,但風控標準與限值型標準之間一旦出現差距時,關于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之間孰嚴孰松如何判定?筆者認為,正如阿左科一案中法院判決所揭示的判斷規則,修復標準對應的修復效果要求,應當以目標污染物范圍、濃度、風險值、暴露人群范圍等為要素,在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包括各自的限值型標準與風控型標準)進行比對之后確定地方標準是否嚴于國家標準進而確定是否適用于具體地塊修復。一般而言,“從污染環境修復要盡可能地使污染環境恢復到未污染以前的功能這一*終目標來看,環境質量標準應是污染環境修復后應達到的*高標準”,換言之,如果存在嚴格按照法定要求經過備案的地方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意味著地方土壤環境治理已有比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更加嚴格的要求,一旦風控型標準的修復要求與之相比有出入的,應當認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為嚴于國家標準的修復要求。 當然,討論國家標準與地方標準寬嚴比較與適用的前提是國家與地方均具備科學、立體、多元化、切合實際且具有適當超前意義的標準體系,國外污染場地修復立法多采用分層、分類、以場地健康風險評估為導向的標準體系,例如德國《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將污染修復標準細分為觸發值、行動值和預防值,分別課以不同的法律義務,值得我國未來完善環境標準體系借鑒,從技術層面全面審視和更新現有標準體系。 ……
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第16卷 第1輯(2018):Vol.16, No.1(2018) 作者簡介
謝進杰,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中山大學法律評論》主編、《地方立法研究》副主編、中山大學司法體制改革研究中心(廣東省法治研究基地)執行主任。研究領域為刑事程序、司法、檢察、監獄、憲治、制度正義與制度變遷、司法改革與社會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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