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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領隊服務法律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3261534
- 條形碼:9787503261534 ; 978-7-5032-6153-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導游領隊服務法律指引 內容簡介
本書內容包括導游領隊服務法律基礎、導游領隊的權利義務、導游領隊的委派、導游領隊的合同義務、導游領隊的安保義務、導游領隊與不可抗力、導游領隊與文明旅游、導游領隊與旅游購物自費、導游領隊的證照管理、導游領隊的服務收費、導游領隊的證據意識、導游領隊的勞動報酬、導游領隊的違法犯罪、旅游者的注意義務等。
導游領隊服務法律指引 目錄
**章 導游領隊服務法律基礎 1
**節 導游領隊服務法律常識 3
第二節 旅行社欺詐的認定 9
第三節 旅行社欺詐的責任承擔 ··11
第四節 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賠償10 倍費用不合理 ·13
第五節 旅游者要求出境游補出境游不合適 ··16
第六節 包機、專列等交通工具不屬于公共交通 ··18
第七節 旅游者誤工費賠償的計算 ··20
第八節 旅游服務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22
第九節 如何理解“定金”的含義 ··24
第二章 導游領隊的權利義務 ··27
**節 導游領隊的權利 ··29
第二節 導游領隊的合同義務 ··31
第三節 導游領隊的安保義務 ··36
第四節 導游領隊職務行為分析 ··38
第五節 導游領隊個人行為分析 ··41
第六節 地陪向旅游者借錢行為分析 ··43
第三章 導游領隊的委派 ··47
**節 導游領隊的委派及委派數量 ··49
第二節 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委派外地導游 ··52
第三節 入境游和出境游導游領隊的委派 ··57
第四節 自由行不委派領隊的法律后果 ··59
第五節 領隊是否可以承擔全兼地職責 ··61
第六節 導游自由執業與導游管理 ··64
第四章 導游領隊的合同義務 ··71
**節 導游領隊合同義務概述 ··73
第二節 導游調整行程順序屬于違約行為 ··75
第三節 旅游者幾天的行程被合并為一天不合適 ··78
第四節 導游未隨團提供導游服務要擔責 ··80
第五節 如何界定旅行社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82
第六節 如何界定領隊服務中的擅自行為 ··85
第七節 甩團性質認定及其責任承擔分析 ··88
第八節 旅游者認為漏游景點應當由誰舉證 ··90
第九節 領隊組織觀看黃色項目責任承擔分析 ··92
第十節 導游允許旅游者臨時參團的行為分析 ··94
第五章 導游領隊的安保義務(上) ··97
**節 導游領隊安保義務概述 ··99
第二節 涉水旅游安全中旅行社的告知義務 101
第三節 旅游者參加浮潛項目的告知義務 104
第四節 旅游者乘坐快艇受傷責任分析 107
第五節 安排旅游者船艙外就座受傷的責任分析 110
第六節 熱氣球服務不安全的承擔責任 112
第七節 駕駛員停車不當與旅游者腳踝受傷 115
第八節 旅游行程中汽車失火的責任分析 117
第九節 旅游者自費騎馬摔傷責任承擔 119
第十節 旅游者洗澡摔傷的責任分析 122
第十一節 未成年旅游者郵輪溺水的責任分析 124
第十二節 旅游者在郵輪上摔傷的責任分析 127
第六章 導游領隊的安保義務(下) 131
**節 老年旅游者猝死的責任分析 133
第二節 老年旅游者走失責任分析 136
第三節 旅游者受傷后要求返程的處理 139
第四節 領隊沒有告知地下人行通道不合適 142
第五節 同團旅游者肢體沖突責任分析 144
第六節 旅游者尾骨疼痛接受按摩糾紛分析 147
第七節 旅游者行程中被狗咬的責任承擔 150
第八節 臨時調整旅游大巴的行為分析 152
第九節 導游遺失旅游者保管物的責任分析 155
第十節 旅游者航班上行李丟失的責任分析 157
第十一節 自費項目期間物品遺失的責任分析 160
第七章 導游領隊與不可抗力 163
**節 不可抗力概述 165
第二節 旅行社合理注意義務的認定 171
第三節 不可抗力在不同階段的影響 177
第四節 不可抗力導致行程延誤的處理 179
第五節 旅行社擅自遲延履行不能免責 181
第六節 領隊遭遇不可抗力導致團隊行程受阻 182
第七節 不可抗力導致交通費用增加的處理 184
第八章 導游領隊與文明旅游 187
**節 文明旅游漫談 189
第二節 旅游者向泰國空姐潑水事件分析 191
第三節 旅游者大鬧曼谷機場現象分析 193
第四節 旅游者在旅游車上晾曬內衣現象分析 196
第五節 旅游者拿走酒店馬桶蓋的行為分析 198
第六節 旅游者抽煙被罰責任承擔分析 201
第七節 旅游者文明旅游的踐行者 203
第八節 旅行社是文明旅游的推動者 205
第九章 導游領隊與旅游購物自費 209
**節 旅游購物自費中的法律關系 211
第二節 旅游購物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213
第三節 購物和自費必須得到旅游者的明確同意 216
第四節 購物和自費補充協議是否為自愿的舉證 218
第五節 旅游者認為旅行社強迫購物的舉證 220
第六節 行程中的購物并非均由旅行社負責 222
第七節 領隊取消購物商店的責任承擔 224
第八節 純玩團是否可以有購物和自費 226
第九節 旅游者認為商品質量低劣的舉證 228
第十節 商品價格高不可以成為退貨的理由 230
第十一節 個別旅游者不愿參加自費的應對 231
第十二節 自費項目中旅游者人身傷害的擔責 234
第十三節 旅游者從平臺預訂自費項目的責任承擔 236
第十四節 自費項目不可以隨意取消 238
第十章 導游領隊的證照管理 241
**節 導游領隊證照管理概述 243
第二節 全團行李護照被盜責任分析 244
第三節 護照被盜旅游者應當繼續行程 247
第四節 護照缺頁被拒出境旅游的責任承擔 250
第五節 出境游期間護照被搶的責任承擔 253
第六節 護照出錯不是旅游者擴大損失的理由 255
第七節 旅游者境外遺失護照的責任分析 257
第八節 旅游者不可使用已掛失護照出境 259
第九節 護照出錯領隊不能鼓動旅游者出境 262
第十一章 導游領隊的服務收費 265
**節 導游領隊服務收費概述 267
第二節 向旅游者收取出境游保證金是否合適 268
第三節 同團不同價的差價是否需要退還 270
第四節 特殊群體旅游者收費糾紛分析 272
第五節 老年旅游者是否可以要求退還門票 275
第六節 向旅游者收取離團費是否合理 277
第七節 向旅游者收取單房差是否合理 280
第十二章 導游領隊的證據意識 283
**節 導游領隊證據意識概述 285
第二節 導游領隊須防范口頭約定風險 286
第三節 舉證證明以書面形式*為合適 289
第四節 導游領隊要利用現代科技手段維權 291
第五節 旅游者跌落大橋受傷的責任承擔 294
第六節 旅游者參加摔跤表演受傷的責任分析 296
第七節 旅游者脫衣以示清白引發的糾紛 298
第八節 單位同意旅游者下海游泳的責任分析 301
第十三章 導游領隊的勞動報酬 305
**節 導游領隊勞動報酬的現狀 307
第二節 導游領隊辱罵旅游者的原因探尋 308
第三節 行業法律對導游領隊勞動報酬的保護 311
第四節 導游收取小費的法律分析 313
第五節 出境旅游小費支付糾紛 316
第六節 導游領隊服務與回扣傭金 317
第七節 地陪被扣除十天導服費不合適 320
第十四章 旅游者的注意義務 325
**節 旅游者的注意義務概述 327
第二節 旅游者在景區被絆倒的處理 329
第三節 旅游者遲到的責任承擔分析 332
第四節 旅游者遲到旅行社是否需要擔責 335
第五節 旅游者失信被拒出境的責任承擔 337
第六節 護照瑕疵與旅游者人為擴大損失 340
第七節 旅游者在目的地滯留不歸的應對 342
第八節 新郎拒絕出境是否為人為擴大損失 346
第九節 不可抗力期間旅游者的注意義務 349
第十節 旅游者晾衣服摔倒受傷的責任承擔 351
第十一節 旅游者攜帶自閉癥患兒出游糾紛的處理 354
第十二節 旅行社訂票失誤旅游者拒絕登機 356
附錄1:旅行社遺漏旅游景點責任承擔分析 · 360
附錄2:導游領隊的違法犯罪 · 374
后 記· 380
導游領隊服務法律指引 節選
《導游領隊服務法律指引》: 一、案例簡介 旅游者為了確保度假行程不至于太匆忙,和組團旅行社在合同中約定,在旅游目的地4天中,每天僅安排一個景點觀光,其余時間為旅游者自由活動,既不參加購物,也不參加自費項目,為此旅游者還比常規團隊多支付了1000元團款。到了旅游目的地后,當地導游以公司安排為由,強行將4天4個景點合在一天內全部游覽完畢,剩余的3天時間,全部變為旅游者的自由活動時間。旅游者返程后投訴組團社,組團社以行程單中有事先聲明,旅行社可以調整行程,并未減少景點為由,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旅游者拒絕接受旅行社的解釋! 《、法律規定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2.《合同法》**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案例分析 1.旅行社類似的事先聲明普遍存在。幾乎所有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單中,都有一句類似的話,大意是旅行社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有權對旅游行程進行調整。旅行社認為只要有這樣的事先聲明,就能夠確保萬無一失。而且旅游行程單作為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已經由旅游者簽字認可,按照常理應當對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具有約束力。所以,組團社認可地接社的服務行為,認為自己沒有違約,也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同時,這樣的事先聲明,等同于旅行社單方賦予了導游擅自調整行程的權利,對于導游的管理形同虛設! 2.旅游行程單的聲明是否有效。雖然旅游合同中有關于旅行社可以調整行程的約定,但這樣的約定對于旅游者仍然不具有約束力:**,即使行程調整的約定有效,但由于旅游者在和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已經明確,每天只游覽一個景點。和旅游行程單中的約定相對應的是,旅游者和旅行社的約定為特別的約定,其他約定的效力應當被排除。第二,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由于旅游行程單中的約定限制和損害了旅游者的權益,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所以,不論從雙方的約定看,還是從法律規定看,有關旅行社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可以隨意調整行程的約定不能約束旅游者。說句大白話,旅行社雖然形式上有這樣的事先聲明,但實質上等于沒有任何聲明。 3.旅行社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在旅行社看來,由于沒有減少旅游景點,而且也有旅行社的事先聲明,只不過景點的游覽時間有些變化而已,所以,旅行社并不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旅游者看來,旅行社的景點游覽時間的調整,盡管不足以導致旅游者直接權益損失過大,但卻打亂了整個旅游行程的安排,給旅游者的旅游造成困擾,旅行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要看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約定是否完全相符,或者說旅行社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擅自減少景點當然是違約,旅行社不會有異議,但沒有按照約定的順序提供服務,則屬于不完全履行,也是違反合同約定的一種表現形式。按照合同約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的景點游覽,應當是每天安排一個景點,在實際提供的服務中,也應當是每天安排一個景點,而不是將全部景點游覽合并為一天。案例中實際提供的服務表明,雖然景點沒有減少,但游覽順序被打亂,自然屬于違約的范疇!
導游領隊服務法律指引 作者簡介
黃恢月,1967年11月生,浙江省建德市人,杭州師范大學文學學士,安徽大學文學碩士,北京大學法學本科(遠程),現任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規處調研員,浙江省旅游法研究會副會長。對旅游法和旅游糾紛有較為深入的研究,先后出版了《旅游合同糾紛實務解析》《旅游飯店糾紛實務解析》《常見旅游糾紛防范與應對指南》《旅游法實務詳解》等13本著作,在《旅游學刊》《中國旅游報》《旅行社之友》等報刊上發表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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