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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治理的法與經濟學分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7168
- 條形碼:9787562087168 ; 978-7-5620-8716-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公司治理的法與經濟學分析 內容簡介
本書有兩個主要目標。首先,從一個理論角度,一些西方學者指出從西方移植的公司法、證券法法律規則在中國情境中并沒有發揮作用。其主要原因是被移植的法律規則與中國本土情境之間的契合與適應程度還較低。本書將采取一個不同的觀察視角,運用經濟學路徑依賴理論來解釋為何中國公司治理的發展一直依賴于“法律移植”這一單一模式。其次,從一個實踐的視角,很多中外學者都發現中國的公司發與證券存在著操作性較弱的問題,其立法技術較低、對一些重要條款與概念的表述比較模糊。在學術界,尚未有專著系統地研究如何解決這類問題。在前面理論研究的指導下,本書將對該問題做出回應。通透重構董事的受信義務、控股股東的義務等法律規則,加強中國公司治理相關的法律體系。
中國公司治理的法與經濟學分析 目錄
一、法律與金融理論與公司治理:一個文獻綜述
二、法律與金融理論與中國公司治理:研究問題的提出
**章 公司法、公司治理的核心法律經濟學理論
一、公司法的核心制度與經濟學理論
二、公司治理的法律經濟分析
第二章 基于路徑依賴理論的中國公司治理法律改革研究
一、中國公司治理的法律改革與公司治理融合理論
二、法律規則驅動的路徑依賴
三、探尋“均衡狀態”的成因:比較法的維度
第三章 董事義務與中國公司法:基于法律移植理論的研究
一、董事誠信義務:英國公司法的啟示
二、探尋“牟取公司機會禁止原則”的決定因素
三、董事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基于浙江省兩個判例的分析
第四章 證券市場執法、公司治理與法律與金融理論
一、法律與金融理論與證券市場執法:一個理論框架
二、中國語境下的證券公共執法
第五章 私人訴訟在中國證券市場中的作用:以虛假陳述案為例
一、虛假陳述案件中的金融學基礎及研究問題的提出
二、中國證券市場中的虛假陳述行為與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問題
三、中國針對虛假陳述案的公共與私人執法
四、結果影響的分析
第六章 證監會對內幕信息傳遞人的選擇性執法研究:以20l1~2015年的內幕交易案件為樣本
一、問題的提出
二、證監會對內幕信息傳遞人責任認定的學理解析
三、證監會對內幕信息傳遞人的選擇性執法及其問題
四、證監會對內幕信息傳遞人選擇性執法原因初探
五、結語
第七章 證監會是否在中國證券市場中保護了公平的競爭環境:公共執法、碎片化的權威主義與社團主義
一、研究背景
二、證監會行使事后執法權力的總體情況
三、證監會是否保護了公平競爭環境:虛假陳述與內幕交易案例分析
四、基于合作的監管模式:溫和的執法與社團主義
參考文獻
后記
中國公司治理的法與經濟學分析 節選
《中國公司治理的法與經濟學分析》: 盡管虛假陳述一般由企業高管或大股東來主導進行,但除個人責任外,證監會在大多數案件中會將責任延伸至上市公司。在南京中北案中,這個地方國有上市企業聲稱,對關聯交易的虛假陳述是未經董事會授權的個人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也是這一違規行為的受害者。此外,公司在發現違規行為后,采取了多種方法來緩解違法關聯交易和虛假陳述對市場造成的負面影響,及時通知了證監會和公安機關,對涉及虛假陳述的部分進行了補充披露,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政府機構,并加強內部整改。基于以上事實,南京中北認為公司不應為個人主導的違法行為負責,但證監會駁回了這種申辯。證監會認為:“**,證券監管部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現違法情形后追究公司的行政法律責任,是基于證券法的強制性規定。雖然行政處罰措施會對公司發展和股東利益產生一定影響,但是,如果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根源在于股東疏于對公司行為實施足夠的、有效的監督,導致公司事務被少數內部人控制,則行政處罰措施不僅是正當的,而且是必要的。本案中,即使南京中北的違規占用、違規擔保行為源于公司治理失敗下少數人所作所為,也不能因此免除公司在信息披露違法上的責任。第二,在隱瞞違規占用、違規擔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在追討占用資金、解除違規擔保上的主觀努力與真實效果,固然是衡量責任時的考慮因素,同時,量罰上還要考慮違法行為本身的嚴重程度、信息披露虛假對證券市場廣大投資者合法利益的侵害程度,以及案發后對證券市場秩序、投資者信心的負面影響程度等因素。” 在五糧液案中,中國證監會秉承了其事后監管的一般性標準。五糧液是地方國有上市企業,它在年度報告中忽略了關于其在金融機構中進行投資的關鍵信息。此外,證監會在實地考察中發現五糧液2007年度報告存在若干重大違規問題,其督促五糧液發布補充的公開聲明,糾正信息披露中的遺漏。但五糧液沒有及時履行這項義務,證監會認為五糧液的違規行為有“嚴重的負面社會影響”,并對五糧液公司處以60萬元罰款。簡言之,證監會試圖通過在具體的虛假陳述案例中不斷適用、細化法律規則去設定一般性的事后監管模式。以這種監管模式為依托,配合充足的事實證據,證監會通過行政處罰對高管和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規制。然而,通過對案例的梳理很難確定證監會對罰金的認定標準。在一些案例中,證監會施以重罰,而在一些違規情況相似甚至更嚴重的案例中,證監會的處罰力度反而較輕。不連貫的處罰結果可能與中國行政機構在執法活動中時常采用“嚴打”的方式有關。基于“嚴打”的監管常常受到媒體對企業丑聞的曝光或特定的國家經濟政策的驅動,這種執法模式通過在特定時期對市場參與者施加非常高昂的違法成本來抑制違法行為,從而實現立竿見影的短期效果,“嚴打”之后,執法力度和罰款金額都會顯著下滑,由于證監會也時常會采用這種“運動式”的執法方式,筆者很難從其缺乏連貫性的執法活動中確定罰款金額背后所隱藏的標準。 ……
中國公司治理的法與經濟學分析 作者簡介
周天舒,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副教授,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博士,劍橋大學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公司法、證券法、法律與金融監管。2011年應邀參加劍橋大學商業研究中心主辦的“法律、金融與發展”(Law,Finance and Development)研究項目。在《中國法學》、Hong Kong Law Journal,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Studies, European Business Organization Law Renew等國內外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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