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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懲戒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4557287
- 條形碼:9787564557287 ; 978-7-5645-5728-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教師懲戒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以刑法學為中心探討教師懲戒行為的基本原理、刑法規制、正當化事由、入罪化類型和責任承擔等內容。教育性、必要限度和正當化是教師懲戒行為刑法規制的基本原則。教師懲戒行為正當化事由應注重保障學生權利和維持教育秩序。教師懲戒行為入罪標準包括罪刑法定原則和法益保護原則, 若行為失范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侵占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非法搜查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等。教師懲戒行為刑事責任認定需綜合考慮教師違法性認識、人身危險性、社會評價、被害人過錯等因素。
教師懲戒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 目錄
一、研究動機
二、研究現狀
三、研究意義
四、研究進路
**章 教師懲戒行為的基本原理
**節 教師懲戒行為的概念
一、懲戒釋義
二、懲戒、管教與體罰
三、教師懲戒行為的概念
第二節 教師懲戒行為的類型化
一、身體罰
二、精神罰
三、自由罰
四、財物罰
五、替代罰
第三節 教師懲戒行為的正當性
一、教師懲戒行為的正當性緣起
二、教師懲戒行為的正當性異化
三、教師懲戒行為的正當性回歸
第四節 教師懲戒行為的歷史展開
一、域外教師懲戒行為的歷史演進
二、我國教師懲戒行為的歷史嬗變
三、教師懲戒行為歷史演變的特征
第二章 教師懲戒行為的刑法規制
**節 教師懲戒行為與刑法
一、刑法規制的必要性
二、刑法規制的謙抑性
第二節 教師懲戒行為刑法規制考察
一、德、日、韓教師懲戒行為刑法規制
二、英、美、加教師懲戒行為刑法規制
三、我國臺灣及香港地區教師懲戒行為刑事規制
第三節 教師懲戒行為刑法規制借鑒
一、教育特性的考量
二、刑法介入的限度
三、正當化事由的納入
第三章 教師懲戒行為的正當化事由
**節 正當化事由的概念與本質
一、正當化事由的概念
二、正當化事由的本質
三、教師懲戒行為與正當化事由
第二節 教師懲戒行為的正當化類型
一、現有見解之梳理
二、現有見解之評析
第三節 教師懲戒行為的正當化基礎
一、教師懲戒行為正當化的理論基礎
二、教師懲戒行為正當化的實踐基礎
第四節 教師懲戒行為的正當化要件
一、客體要件:行為指向學生特定的偏差行為
二、主體要件:主體必須是從事教育、管理的教師
三、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以教育學生為目的
四、客觀要件:行為人必須遵守教育法律法規
五、限度要件: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
第四章 教師懲戒行為的入罪化類型
第五章 教師懲戒行為的責任承擔
參考文獻
教師懲戒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 節選
《教師懲戒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 (一)刑法謙抑性的含義 所謂刑法的謙抑性,簡單地理解就是,控制刑罰的適用,*大限度地實現正義,維護社會利益。刑法的謙抑性體現的是報應論和目的論的相互統一,為很多刑法學者所接受和認同。例如日本刑法學者林山田、大谷實教授,還有我國學者張明楷等,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刑法的謙抑性進行解釋。林山田主要是從刑罰的必要性和*后性的角度分析刑法的謙抑性。①大谷實教授認為刑法在適用時應當保持相當的克制,不能隨意適用,以體現刑法的謙抑性。②張明楷教授在綜合以上觀點的基礎上,認為刑法的謙抑性要求對影響刑法適用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從而盡可能地減少刑法適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相當嚴重,已經不能為人們所接受;其他刑罰替代方式是否具有控制力;適用刑法能否體現公平與秩序;刑罰能否實現控制與預防等。這些因素還應當上升到刑事立法中予以肯定。③ 刑法的謙抑性是由刑法的特殊屬性所決定的。刑法的調整范圍和其他的部門法律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其他的部門法律也可以對刑法所調整的對象進行調整。但是刑法是以刑罰作為強制手段的,其嚴厲性遠遠大于其他的法律制裁手段。這就決定了刑法具有補充性。換言之,刑法是作為其他法律或者非法律手段的輔助方式。只有其他手段不能有效規制某一危害行為時,刑法加以干預才有其合理性。從法律的整個制裁體系來看,除了刑事制裁之外,還存在著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刑法的謙抑性所要求的刑法的補充性,就是將刑法作為侵權法(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法(行政制裁)的補充。在不法行為可以通過侵權法與行政處罰法進行有效規制時,我們無須將其上升為犯罪行為,動用刑法加以規制。 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有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超出一定的限度,一般法律難以有效調整時,刑法才從幕后走向前臺,通過適用嚴厲的刑罰制裁違法行為,維護一般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刑法不但具有補充性,還具有不完美性。由于立法者的認識能力有限,作為立法者有限認識能力的產物,刑法不可能將所有應當用刑罰制裁的行為都毫無遺漏地加以規定。因此,刑法是不完美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刑法還不是萬能的。只有在其他社會控制措施的通力合作下,刑法才可能有效發揮其功能。也就是說,刑法具有謙抑的性格,應當充分發揮其他社會調控措施的功能,而不是代替其他社會調控措施積極主動地干預社會。①具體到教師懲戒行為的刑法規制這個問題上,我們應當認識到教師懲戒行為可能并不需要刑法的時時介入。即便存在需要刑法介入的情況,我們依然需要把握刑法介入的必要限度。 (二)刑法謙抑性的適用 刑法的謙抑性體現在教師懲戒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各個層面和階段。只有區分教師正當的懲戒行為和教師不當的懲戒行為,確定教師懲戒違法行為與教師懲戒犯罪行為的界限,我們才能夠準確地認定和追究教師懲戒犯罪的刑事責任。 1.刑事立法層面 刑法的謙抑性在刑事立法層面要求立法者對犯罪的規定應以民法、行政法等前提法為基礎,刑法劃定的犯罪圈應當小于或者等于民法、行政法所確定的侵權違法圈。刑法的謙抑性要求犯罪圈是內斂的,其調控范圍應當是“必要且*小的”。所謂“必要”是指只有動用刑法,才能有效規制某一不正當行為,即刑法的發動是有效規制不正當行為的必要條件。所謂“*小”是指應當把犯罪圈限定在*小的范圍內。也就是說,即使有必要動用刑法進行規制的不正當行為也不一定會被規定為犯罪。犯罪圈的劃定還需要綜合考慮經濟性、有效性和人道性等相關因素。②具體而言,無論是將不當的教師懲戒行為納入犯罪圈進行人罪化,還是將這一行為排除出犯罪圈予以出罪化,我們都應該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1)刑法是否為必要手段不當的教師懲戒行為能否依靠其他法律制裁手段和非法律制裁手段,足以達到有效制約的效果。除了刑事制裁外,不當的教師懲戒行為的制裁手段還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這些制裁與刑事制裁一起構成了對不當教師懲戒行為的規制網絡。如果教師懲戒行為侵犯學生權利,符合侵權行為的條件,教師則要承擔侵權責任。針對不當的教師懲戒行為存在的多種制裁措施,我們需要比較各個措施之間的優劣。如果不當的教師懲戒行為依靠其他非刑罰處罰方式可以抑制,則沒有必要將其作為犯罪行為,動用刑罰進行制裁。 ……
教師懲戒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 作者簡介
程瑩,女,1984年生,河南焦作人。河南理工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廈門大學刑法學博士、東吳大學訪問學者、河南省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焦作市委專家庫成員,入選2017年教育部“雙千計劃”(河南省司法廳)。在《青少年犯罪問題》《學術探索》《現代教育管理》等核心刊物獨著發表學術論文十余篇,主持教育部等課題5項,獲廳級以上成果獎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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