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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務產業背景下的地質資料版權機制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196510
- 條形碼:9787010196510 ; 978-7-01-019651-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信息服務產業背景下的地質資料版權機制研究 內容簡介
地質資料被譽為國民經濟建設的前提性材料,礦業開發、能源建設、城市建設、居民出行、旅游產業等絕大多數的經濟活動都離不開地質資料提供的地理數據。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又步入以創新為要義的新常態階段,智慧城市建設、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數字國土等新興項目對地質資料服務的數字化、信息化、產業化提出更高要求。 《信息服務產業背景下的地質資料版權機制研究》作者以地質資料的知識產權保護為視角,立足地理信息服務產業化目標,提出以地質資料版權為基礎,運用地質資料版權歸屬、許可使用等原理來闡釋地理信息服務機制的法律關系,將地質資料版權運用到地質資料的匯交、入庫、管理、服務等環節,按照信息化、產業化、法治化的要求完善地質資料版權和相應的信息服務體系。
信息服務產業背景下的地質資料版權機制研究 目錄
**章 地質資料版權是地理信息服務的權利平臺
**節 我國地理信息服務制度的發展歷程和趨勢
第二節 地質資料版權在信息服務機制中的基礎地位
第三節 地理信息服務運用地質資料版權的域外實踐
第二章 地質資料版權的學理分析
**節 地質資料的概念與法律定位
第二節 地質資料版權成立的實質條件
第三節 地質資料版權成立的形式條件
第三章 運用版權原理重構地質資料匯交制度
**節 地質資料匯交制度及其在版權層面的意義
第二節 匯交前后地質資料的版權歸屬
第三節 匯交后地質資料的版權權利分配
第四章 地理信息服務的版權管理方案
**節 版權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地理信息服務管理環節的版權建議
第三節 地質資料版權許可使用協議的再思考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務的版權利用策略
**節 對我國地理信息服務的版權利用建議
第二節 地質資料版權利用的支撐框架
主要參考文獻
信息服務產業背景下的地質資料版權機制研究 節選
《信息服務產業背景下的地質資料版權機制研究》: (1)財產權范疇中的國家秘密權 若某客觀事物能夠產生某種可為人力控制的利益,且該利益不足以滿足所有需求而可能引發利益沖突,即具有有用性、可用性和稀缺性的事物可能被設定某種權利③。國家秘密顯然符合上述三條標準,滿足設定權利的要求。在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檔案法》《刑法》等法律文件對國家秘密的使用與保護進行了規定,依照這些法律規范,我國的國家秘密權至少包括以下權能:占有權,國家指定機關是國家秘密的合法占有人,其他主體不得擅自獲悉國家秘密;使用權,國家機關享有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國家秘密的權利,授權許可使用須依法履行申請一審核一批準的法定程序,使用方式包括復制、記錄、存儲、研發、制作等;處分權,國家機關根據其與國家利益與安全的緊密程度決定是否秘密,享有決定秘密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能力,設定相應密級或解除密級的能力;請求權,當國家秘密被非法侵犯時,國家機關可自己進行行政救濟,也可請求司法部門給予司法救濟。 對于國家秘密的法律性質,傳統上認為其屬于公權力,2009年“力拓案”某種程度上促使我們發現國家秘密的財產屬性。“權利的屬性,取決于權利的基本內容而不是權利的產生方式”。國家秘密權從其內容看應當屬于財產權的一種,但這種財產并不是民法意義上的私人財產,而是國家私財產。1833年,第戎法學院院長V.普魯東在其著作《公產論》中首次系統闡釋了國家公財產理論。進入20世紀,無形財產被納入國家公財產范疇。總體而言,公財產理論將國家財產按照使用目的進行區分:直接為公眾使用或為公共利益目的由國家機關使用的財產為公財產,其他則為國家私財產。公財產只能由國家直接使用,權利不得轉讓;而私財產則可將使用權讓渡他人以增加收益。有國內學者也認為,國家財產可分為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和非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前者是指國家對城鎮土地、河流、礦藏、海域、軍事設施等享有的所有權;后者指其所有權亦可為國家之外的主體所享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 國家秘密是國家所有的財產,其他主體在生產活動中如獲悉國家秘密,如商業地質勘查中測繪形成的地質資料可能構成國家秘密,持有人并不能成為這些國家秘密的權利主體,持有人占有、使用秘密的行為不得侵犯國家秘密權。其次,國家秘密的使用雖然于國家利益有著緊密關系,但卻不是必須直接用于滿足公共目的。能夠以其他方式如稅收、投資分紅等增加財政總量,間接實現公共利益是國家私產的特征。國家秘密的使用具有此特征。因此,我們基本可以將國家秘密權界定為是一種以國家私產為對象的國家財產權。 (2)版權與國家秘密權的區別 版權與國家秘密權的根本區別在于它們分別屬于私權和公權。“公權與私權的劃分,與權利本身的內容(是否為財產權利)毫無關系,關鍵在于其權利創設所依據的法律性質以及其表現的利益性質如何”。凡是私法創設的權利為私權,公法創設的權利為公權。權利表現的利益性質為私人利益而非國家公共利益的為私權,利益性質為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為公權。 ……
信息服務產業背景下的地質資料版權機制研究 作者簡介
蔣瑞雪,女,1977年3月生,法學博士,西安石油大學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研究員,陜西省重點研究基地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碩士研究生導師,入選陜西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青年英才計劃。 近年來在國內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論文十余篇,出版個人專著《地質資料版權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油氣資源保護監管法律制度前瞻》。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等省部級科研項目多項。學術成果《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產業化中的信息產品責任》獲陜西省第十一次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三等獎,《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產業化中的泄密風險與法律防范》《地質資料版權法律問題研究》分別獲2013年度、2015年度陜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主要社會兼職:陜西省國土資源廳法律專家庫成員,中國礦業聯合會礦產資源委員會第五屆委員會委員,陜西省法學會能源法學會理事、行政法學會理事,西安市法學會知識產權學會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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