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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并購法貫通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5775
- 條形碼:9787562085775 ; 978-7-5620-8577-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企業并購法貫通論 內容簡介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企業并購在中國日益受到關注,甚至在寶能收購萬科、問鼎格力等案件中表現出中國經濟脫實趨虛征兆。企業并購法其實是典型的領域法學,涉及公司法、證券法、競爭法等多部門領域。本書包括:靠前章 企業法律形態理論;第二章 企業并購與反并購的平衡協調;第三章 企業并購重組中異議股東股權(份)回購請求權研究;第四章 并購控制實體標準:從歐盟與美國的經驗進行反思;第五章 平衡協調之道:經營者集中審查中的效率抗辯法理分析;第六章 我國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審查程序的建構。
企業并購法貫通論 目錄
**節 企業經濟形態與企業法律形態
第二節 法律形態與企業法定主義
第三節 企業法與企業的相關法律形態
結語
第二章 企業并購與反并購的平衡協調
**節 相關概念釋義
第二節 企業并購行為樣態
第三節 反并購措施之間的關聯與合法性檢討
第四節 反并購措施發起的決策權歸屬
結語
第三章 企業并購重組中異議股東股權(份)回購請求權研究
**節 異議股東股權(份)回購請求權的內涵及歷史沿革
第二節 異議股東股權(份)回購請求權法律性質
第三節 異議股東股權(份)回購請求權的理論基礎
第四節 異議股東股權(份)回購請求權的制度價值
第五節 我國異議股東股權(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構成分析
第六節 中國故事的展開:異議股東股權(份)回購制度完善芻論
結語
第四章 并購控制實體標準:從歐盟與美國的經驗進行反思
**節 實體標準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
第二節 歐盟實體標準嬗變的制度邏輯
第三節 美國并購控制的實體標準
第四節 歐盟與美國實體標準的沖突與爭議:以“波音麥道并購案”等為例的分析
第五節 歐美反壟斷審查實體標準的趨同存異與方法論反思
結語
第五章 平衡協調之道:經營者集中審查中的效率抗辯法理分析
**節 效率抗辯制度的建構
第二節 效率抗辯的證立與比例原則的應用
第三節 效率與正義的平衡協調
結語
第六章 我國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審查程序的建構
**節 設置簡易程序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第二節 我國經營者集中審查簡易程序的特征
第三節 第三方對簡易案件認定的異議權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企業并購法貫通論 節選
《企業并購法貫通論》: 然而,歐盟委員會經常把市場支配地位標準當作一種必要的結構標準。如果合并引起了不合適的市場結構,歐盟委員會經常可能因為合并中一家公司的市場份額超過40%或者因為三家公司或兩家公司的集中度達到或超過70%就基于結構原因阻止合并。這種結構標準的依據是市場集中度越高,競爭就越可能無效,以及任何單個公司擁有的市場力會通過其擁有的市場份額所表現。然而,這種經常把現實作為結構來衡量的不完美描述并不能總是很好地顯示市場內的競爭水平。例如,如果市場條件相對容易形成和維持卡特爾,那么即使在許多公司存在的情況下價格仍然會顯著偏離競爭水平,特別是在透明的市場內,所有公司的定價都非常清晰的情況下。純粹結構標準的根本問題是它沒有認識到合并控制的關鍵所在,即合并是否將損害消費者福利。以1997年波音與麥道的合并為例,當事人合并后的市場份額將達到70%,與合并前的市場份額相比,波音于合并后的市場份額提高了6%。根據純粹的結構理由,歐盟委員會沒有對合并會怎樣有害于消費者作出解釋,就認為合并是有問題的。然而,事實上,在該合并中,消費者(如大的航空公司)都支持該合并交易,但是歐盟委員會依然對波音采取了重要的救濟措施。市場支配地位標準既可以適用于合并的單邊效果,例如A收購B引起價格的增長或產出的減少而沒有涉及市場上的其他企業協調行為和未來的商業策略,也可以適用于協調影響,例如在企業與合并后的企業有集體支配的情況下,合并的效果會引起企業之間的協調行為。但是,標準無法適用于第三種情況,例如市場上第二大公司和第三大公司進行合并,合并的結果不可能出現協調影響,然而在市場上數量不多的參與者實際意味著這將出現不令人滿意的結果,諸如消費價格的增長。與市場支配地位標準相比,嚴重減少競爭標準在這種情況下能夠以一種相對直接的方式適用。 歐盟經營者集中的形式包括組織合并、取得支配權、建立合營等,涉及事實合并。我國的“企業并購”主要是指收購和兼并,“經營者集中”的概念比“企業并購”更廣,兩者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前者所涉“控制權”的相關內容上,這在商務部《申報暫行辦法》中可見一斑。“經營者集中”還應當涵蓋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對其他企業產生支配性影響以致能夠改變市場結構的其他經濟活動,如兩個企業共同建立一個長期的且具有獨立經濟實體功能的合營企業,即它們共同的子公司。因為這個子公司的建立可以改變市場結構,這在《美國反托拉斯法》和《歐共體競爭法》中都被視為是企業合并行為。美國并沒有在成文法中給“企業合并”下定義,成文法上的合并只限于股份收購和資產收購,后法院通過擴大解釋將一些涉及企業控制權移轉的行為也納入了《克萊頓法》第7條的管轄范圍,并通過判例,認為《克萊頓法》適用一系列的能形成實際控制關系的交易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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