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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解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7619
- 條形碼:9787509397619 ; 978-7-5093-9761-9
- 裝幀:藝術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解讀 本書特色
由立法機關組織專家編寫的逐一條文解讀 運用**手立法材料,準確、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內容 逐條解釋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錄相關立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解讀 內容簡介
電子商務法已經于2018年8月通過。為了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學習貫徹,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該法的立法原意和各項規定,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商務部參與法律起草工作的同志和有關專家編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解讀》為該法的學習提供權*的讀本,以期更好的推動該法的貫徹和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解讀 目錄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電子商務立法質量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張平寄語電子商務法
制定電子商務法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對象與適用范圍】
第三條【鼓勵創新與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第四條【線上線下一致與融合發展】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監管體制】
第七條【協同管理與市場共治】
第八條【行業自律】
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
**節一般規定
第九條【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第十條【市場主體登記】
第十一條【納稅義務與納稅登記】
第十二條【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標的合法】
第十四條【電子發票】
第十五條【亮照經營義務】
第十六條【業務終止】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八條【搜索與廣告規制】
第十九條【搭售商品或者服務規制】
第二十條【交付義務與標的在途風險和責任承擔】
第二十一條【押金收取和退還】
第二十二條【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三條【個人信息保護】
第二十四條【用戶的查詢權、更正權、刪除權等】
第二十五條【數據信息提供與安全保護】
第二十六條【跨境電子商務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二十七條【身份核驗】
第二十八條【報送身份信息和納稅信息】
第二十九條【審查、處置和報告義務】
第三十條【網絡安全與交易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條【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記錄和保存】
第三十二條【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制定】
第三十三條【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公示】
第三十四條【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修改】
第三十五條【禁止濫用優勢地位】
第三十六條【違法違規行為處置信息公示】
第三十七條【自營業務區分】
第三十八條【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與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信用評價】
第四十條【廣告標注義務】
第四十一條【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第四十二條【通知刪除】
第四十三條【平臺經營者聲明及其后果】
第四十四條【信息公示】
第四十五條【平臺經營者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合規經營與禁止平臺經營者從事的交易服務】
第三章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十七條【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四十八條【自動信息系統的法律效力與行為能力推定】
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合同成立】
第五十條【電子商務合同訂立規范】
第五十一條【合同標的交付時間與方式】
第五十二條【使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第五十三條【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電子支付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十五條【錯誤支付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向用戶提供支付確認信息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用戶注意義務及未授權支付法律責任】
第四章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五十八條【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和先行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舉報機制】
第六十條【電子商務爭議五種解決方式】
第六十一條【協助維權義務】
第六十二條【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
第六十三條【爭議在線解決機制】
第五章電子商務促進
第六十四條【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第六十五條【電子商務綠色發展】
第六十六條【基礎設施建設、統計制度和標準體系建設】
第六十七條【電子商務與各產業融合發展】
第六十八條【農村電子商務與精準扶貧】
第六十九條【電子商務交易安全與公共數據共享】
第七十條【電子商務信用評價】
第七十一條【跨境電子商務便利化、綜合服務與小微企業支持】
第七十二條【單一窗口與電子單證】
第七十三條【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銜接】
第七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信息公示以及用戶信息管理義務的行政處罰】
第七十七條【違法提供搜索結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務的行政處罰】
第七十八條【違反押金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七十九條【違反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銜接】
第八十條【違反核驗登記、信息報送、違法信息處置、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行政處罰】
第八十一條【違反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管理、自營業務標注、信用評價管理、廣告標注義務的行政處罰】
第八十二條【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收取不合理費用的行政處罰】
第八十三條【違反采取合理措施、主體審核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行政處罰】
第八十四條【平臺知識產權侵權的行政處罰】
第八十五條【產品質量、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的法律責任的銜接性規定】
第八十六條【違法行為的信用檔案記錄與公示】
第八十七條【電子商務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違法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2018年8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
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四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18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初次審議稿)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 的說明
后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解讀 節選
**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電子商務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立法背景 當今中國乃至世界,網絡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日新月異、蓬勃發展,全面融入人們生產生活,深刻改變了經濟社會發展格局。在中國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在“互聯網+”政策的推動下,電子商務正在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動力。電子商務在加快工業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同時,也面臨管理方式不適應、誠信體系不健全、市場秩序不規范等問題,亟須通過立法予以規范。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從國際國內大勢出發,總體布局,統籌各方,創新發展,努力把我國建設成為網絡強國,并提出要推動網絡空間互聯互通、共建共治,共同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黨的十八大以來,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央明確提出制定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加強網絡安全與信息化法制建設,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發展物聯網技術和應用,發展分享經濟,促進互聯網和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自2000年起,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電子簽名法、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網絡安全法。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15年,國務院發布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并陸續出臺“互聯網+”行動計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推進線上線下互動加快商貿流通創新發展轉型升級的意見等政策措施,國務院各部門、各省區市針對跨境、農村電子商務領域開展了多項試點。“十三五”規劃將“拓展網絡經濟空間”作為單獨一篇,提出要發展現代互聯網產業體系,促進互聯網深度廣泛應用,帶動生產模式和組織方式變革,形成網絡化、智能化、服務化、協同化的產業發展新形態。十九大報告提出,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培育新增長點,形成新動能。現行立法和政策為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基礎性的保障,但隨著電子商務的深入發展,個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濫用、泄露等事件層出不窮,侵害知識產權以及利用網絡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時有發生,特別是原有管理方式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需要,交易安全亟待加強,管理體制有待理順,迫切需要通過制定電子商務法以回應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的需求。 從國際層面來看,各國制定電子商務法的目標基本上是通過規范電子商務行為,保障電子商務主體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中國電子商務法充分借鑒了域外立法的成功經驗,明確制定電子商務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通過減少束縛電子商務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電子商務市場秩序,為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主動適應和引領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著力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重大問題,大力推進政策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促進開放、規范、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的建立,使之得以在培育經濟新動力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實現經濟提質增效、轉型升級保駕護航。 條文解讀 一、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思想 電子商務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堅持促進發展、規范秩序、保障權益,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頂層設計,夯實制度基礎,激發電子商務發展創新的新動力新動能,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建立開放、共享、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實現經濟提質增效轉型升級,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簡要概括,即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規范電子商務市場秩序,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特別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立法過程中,始終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擺在首位,堅持問題導向,規范與保障并重。電子商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一是法律體系和商業規則有待完善;二是市場秩序有待規范,交易環境需要健全完善;三是管理體制有待理順,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強。電子商務立法著力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到法律作為制度確定下來,同時注重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發展需要良好的市場秩序,規范是為了更好、更高質量地發展。通過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明確其資質條件、公示和審驗義務、服務安全等,形成良好營商環境。同時注重加強對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為電子商務良性發展、互動創新奠定制度基礎。 二、促進發展、規范秩序、保障權益 在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的大背景下,電子商務持續多年保持高速發展,2010年至2017年,電子商務年均增長速度超過30%。電子商務伴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有力推動互聯網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發展,以信息流帶動技術流、資金流、人才流、物資流,促進資源配置優化,促進全要素生產率提升,在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擴就業、惠民生、促扶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7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2916萬億元;網絡零售額718萬億元,其中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548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達到15%;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模居全球**;電子商務就業人員超過4000萬人;互聯網對中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7%。鼓勵、支持、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和創新,迫切需要制定電子商務法,以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和高質量發展。具體而言: (一)促進發展 促進發展是指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發展是時代永恒的話題。為破解發展難題,增強發展動力,厚植發展優勢,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首次鮮明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黨的十九大報告則進一步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新發展理念”提升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強調“發展是解決我國一切問題的基礎和關鍵,發展必須是科學發展,必須堅定不移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新發展理念集中反映了我們黨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深化,是我國發展理論的又一次重大創新。作為上層建筑的電子商務法,應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保障電子商務發展。新發展理念要求電子商務的發展是持續健康的,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發展的*終目的是使人民充分享受互聯網和電子商務帶來的便利和利益。持續健康要求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以人民為中心意味著電子商務法應以保護電子商務主體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這樣的立法目的符合法律規范的內在邏輯,充分體現了“促進發展、規范秩序、保障權益”的立法指導思想。 (二)規范秩序 規范秩序是指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電子商務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一些矛盾和問題已經凸現。由于法律體系和商業規則有待完善,缺乏具有權威性、綜合性的電子商務法律,致使一些失范行為游離于法律之外,損害消費者權益現象時有發生,交易糾紛和商業沖突增多,市場秩序有待規范,交易環境需要健全和完善。規范電子商務行為、調整社會關系是電子商務立法的邏輯起點。電子商務行為包括電子合同、電子支付、快遞物流和數字產品的交付等。電子商務市場秩序是發展的保障,維護市場秩序需要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特別是約束并禁止侵害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破壞電子商務誠信、擾亂電子商務秩序的行為。在明確各方主體權利的基礎上,以規范行為為切入點,以維護市場秩序為保障,*終實現電子商務的立法目的。 (三)保障權益 保障權益是指保障電子商務主體的合法權益。電子商務主體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電子商務主體包括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消費者。以是否直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標準,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分為一般電子商務經營者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前者是指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后者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網絡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消費者在充分享受互聯網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著欺詐、非法收集和買賣個人信息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保護問題非常突出,社會各界反映較為集中。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應當堅持科學發展、依法規范、加強引導,加大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通過立法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義務和責任,明確消費者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權利,鼓勵和規范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形成符合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的規范約束機制和爭議解決機制。 電子商務法保障的是所有參與電子商務活動的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既包括消費者,也包括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電子商務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電子商務法既特別加強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經營自由,平等對待參與電子商務活動的經營者(包括商品銷售者、服務提供者、平臺經營者等)和消費者。電子商務法應破除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制度障礙,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自由競爭權、數據權利等,同時按照政府*小干預原則,推動實現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共治有機結合,為電子商務良性發展、互動創新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解讀 作者簡介
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組織的相關專家組成,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之一。1983年3月召開的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設立,并保留至今。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整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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