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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2024302
- 條形碼:9787552024302 ; 978-7-5520-2430-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問題研究 本書特色
介紹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政府職能轉變的新要求 厘清了政府職能轉變存在的不足及面臨的障礙 提出了政府職能轉變的路徑、方法和政策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集中闡釋了供給側改革視野下的政府職能轉變的內在機理,系統研究了供給側改革對政府職能轉變的新要求,深入厘清了政府職能轉變存在的不足及面臨的主要障礙,還借鑒了靠前外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從法制、體制和機制等多個層面,提出了政府職能轉變的路徑、做法和政策。本書不僅可以為各級政府轉變職能的法制保障提供一定的啟示,同時也對完善政府治理體系,推動治理能力現代化,依法維護政府、市場、社會之間的利益均衡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問題研究 目錄
**章 緒論1
**節 引言1
第二節 政府職能轉變是供給側改革成功的關鍵要素3
一、政府是供給側結構性問題產生的根源,供給側改革需要政府改革先行4
二、政府改革成敗是供給側改革成敗的關鍵因素5
三、政府改革是供給側改革的實現途徑6
第三節 供給側改革對政府職能轉變的影響7
一、供給側改革對政府職能轉變提出了哪些新要求?8
二、如何通過政府職能轉變以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8
三、如何通過政府職能轉變以塑造新型的政府與市場關系?8
四、如何通過政府職能轉變以實現從管控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9
第四節 供給側改革背景下政府職能轉變的主要內容9
一、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研究10
二、供給側視角下本市政府事中事后監管研究11
三、供給側視角下本市行政執法機制研究11
四、供給側視角下本市社會組織發展研究12
五、供給側視角下浦東市場監管局職能轉變的定量評價12
第二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優化政府服務研究13
**節 優化政府服務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13
一、優化服務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關系13
二、通過優化政府服務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價值和意義15
第二節 上海市政府的特色舉措和成績15
一、“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總體水平居全國前列15
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初步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經驗18
三、為群眾辦事生活增便利21
第三節 問題和短板24
一、政務服務瓶頸問題有待破解,與“上海服務”品牌建設要求存在差距24
二、貿易便利化水平和營商環境有待提升,與上海打造全球卓越城市核心競爭力存在差26
三、服務創新的體制機制有待健全,與上海創新之城建設要求存在差距27
四、企業滿意感、群眾獲得感有待增強,與甘當服務企業“店小二”精神存在差距28
五、“降成本”成效有待提升,與上海推進“三去一降一補”要求存在差距29
第四節 原因分析30
一、改革的推進存在“碎片化”現象30
二、改革的舉措存在未落實落細情況31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給政府財政收入帶來壓力31
第五節 政策建議32
一、利用大數據打通政務服務“信息孤島”,進一步提升服務能級32
二、不斷完善市場準入和監管方式,創造良好營商環境33
三、健全完善創新支持機制,進一步推動“雙創”建設35
四、優化公共服務效能,進一步提升企業獲得感、群眾滿意度37
五、進一步發揮優化服務舉措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的作用38
第三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簡政放權研究40
**節 通過簡政放權來深化供給側改革的價值和意義41
第二節 上海的舉措以及成效41
一、大力精簡了行政審批項目42
二、積極推進商事制度改革43
三、積極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45
四、稅費負擔合理降低45
五、大力清理了規范收費項目,率先開展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理改革46
六、進一步簡化了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程序47
七、推進上海自貿區金融改革和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等金融改革48
八、上海企業成本下降明顯48
第三節 存在的問題49
一、“兩會”中提出上海營商環境主要問題49
二、上海營商環境在國內城市中屬前列,但仍有短板50
三、上海營商環境與先進國際經濟體差距較大52
第四節 簡政放權遭遇掣肘的原因59
一、制度設計規劃不科學59
二、上海部門制度執行存在阻力與失衡61
三、上海部門制度調整優化不夠及時63
第五節 政策建議63
一、制度設計要以需求為導向,及時優化調整現有政策64
二、明確權責邊界,規范權力行使64
三、梳理權責關系,推進部門協同65
四、完善行政審批標準化與“互聯網+政務服務”66
五、發揮上海自貿區引領作用,進行先進舉措的探索試驗66
六、關于加快上海自貿區仲裁院建設,助力打造上海亞太仲裁中心67
第四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事中事后監管研究70
**節 引言70
第二節 事中事后監管的內涵71
一、何謂事中事后監管71
二、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的異同點72
第三節 上海市政府事中事后監管的實踐74
一、推動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化建設74
二、構建自貿區事中事后監管體系75
三、推進重點領域事中事后監管78
四、改革商事登記制度81
五、建設和完善執法體系82
六、建設社會信用體系83
第四節 上海市事中事后監管領域存在的問題84
一、以信用為核心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不夠健全84
二、監管機構聯動性不強,仍存在重復監管等現象84
三、基層監管人員的數量不足,工作質量有待提高85
四、“單一窗口”建設“重形式”而不“重功能”86
五、監管信息共享平臺信息全面性、準確性有待提高86
六、假冒偽劣和收費現象仍然存在,提高了企業運行成本87
第五節 上海市事中事后監管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分析87
一、企業信用信息來源單一,信用應用體制不完善87
二、監管機構職能不夠明確,監管缺乏針對性、層次性88
三、“寬進”背景下“嚴管”難度大89
四、數據共享融合進展困難,數據平臺建設存在障礙90
五、政府打擊假冒偽劣、反壟斷審查力度不足90
第六節 完善上海市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的相關建議91
一、優化機構設置,推進部門協同監管92
二、關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政府機構改革93
三、堅持法治先行的原則,積極探索事中事后監管的法律支撐94
四、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注重監管和服務的有機結合95
五、堅持同步原則,積極有序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96
六、堅持行業自律優先原則,積極培育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97
七、堅持大數據與信息共享原則,積極推動統一信息平臺的建設與完善97
八、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積極推進風險預警制度和信息響應制度建設98
九、堅持按需配給的原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人才隊伍建設98
十、持續跟蹤監管活動效果,加強監管影響評估制度建設99
第五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研究101
**節 引言101
第二節 上海市行政執法體制的現狀與問題102
一、基本情況102
二、特點分析103
三、執法體制改革情況104
四、存在的突出問題105
第三節 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思路108
一、橫向結構——執法職能適當綜合109
二、縱向結構——執法內容適當差異化110
三、職權配置——決策職能與執法職能適當分離112
第四節 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對策114
一、分類分步推進七大系統綜合執法114
二、強化技術性較強執法部門的專業性執法119
三、轉移以決策職能為主的部門的執法權122
四、合理界定街鎮承擔的職責與執法任務126
第六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社會組織發展研究135
**節 引言135
第二節 上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現狀137
一、加大力度,出臺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的扶持政策138
二、積極探索,創新社會組織扶持模式139
第三節 上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成績141
一、社會組織蓬勃發展,數量與質量穩步提高141
二、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作用與功能不斷提升144
第四節 上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不足和短板147
一、社區社會組織運作過度依賴于基層政府147
二、社會組織的定位有待進一步明確148
三、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不足148
四、政府還沒有做到對基層社會組織完全放權149
五、對社會組織實行雙重管理體制,登記注冊門檻高149
六、社會組織服務收入減免稅制度缺失150
第五節 促進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對策150
一、營造有利于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社會氛圍150
二、建造有利于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制度環境151
三、提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能力的有效途徑151
四、制定完善的人才引進、開發策略152
第七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浦東市場監管局職能轉變定量評價154
**節 引言154
第二節 評估指標體系155
一、指標體系特點155
二、指標體系構成15
三、指標確定權重157
第三節 評估實施過程158
第四節 評估結果與分析159
一、市場監管體制改革指標評估總得分159
二、一級指標評估得分160
三、二級指標評估得分162
四、三級指標評估得分164
第五節 評估基本結論172
第六節 浦東新區市場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與瓶頸174
一、市區兩級市場監管機構亟須進一步協調174
二、基層執法干部配置需進一步優化174
三、基層執法隊伍能力建設和文化建設需進一步落實175
四、社會監管的輔助作用需進一步完善和提升178
五、市場監管理念和方式手段需進一步優化創新179
第七節 進一步推進浦東市場監管局政府職能轉變的對策建議180
一、深化市場監管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市場監管職能邊界180
二、形成縱橫聯動的綜合執法與監管機制181
三、梳理基層職能與事權,構建監管長效機制182
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升監管能力183
五、促進社會力量進一步參與市場監管184
六、進一步建設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市場監管的前導機制186
第八節 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的未來展望與發展方向188
一、政府與市場邊界清晰188
二、政府監管有力高效188
三、監管過程實現法治化189
四、市場主體實現自律化189
五、社會監督力量實現多元化190
第八章 供給側視角下基層推動改革積極性和主動性狀況評價191
**節 引言191
第二節 樣本基本信息192
第三節 受訪者基本情況參數分析194
一、地方和基層工作者男女比例失衡194
二、地方和基層工作者老中青搭配合理194
三、地方和基層工作者受教育程度高194
四、受訪者工作年限分布均勻195
五、受訪者崗位級別集中于副處級196
六、受訪者所在單位層級分布較為合理196
七、受訪者工資收入普遍高于萬元197
第四節 關于推動地方和基層改革積極性和主動性的調查分析198
一、受訪者對《決定》以及相關改革政策的了解程度198
二、受訪者對本地干部推動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評價199
三、受訪者對于規定性動作和自主改革、自主創新的滿意度評價201
四、地方和基層積極推動改革的認知評價203
五、制度性障礙,限制地方和基層改革的動力204
六、對“先立法、后改革”和“先改革、后立法”的評價205
七、當遇到改革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情況時,受訪者所采取的應對方式調查206
八、“改革容錯免責機制”建立與實施效果的評價207
九、受訪者所在地方或部門優先改革事項的考量因素評價209
十、受訪者能否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評價210
第五節 進一步調動地方和基層推動改革的對策意見211
一、加強頂層設計和“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211
二、加強對地方和基層工作者的教育,提高其工作能力212
第六節 總結213
第九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浦東建筑企業資質告知承諾制評價214
**節 引言214
第二節 受訪者基本情況參數分析218
一、所在公司類型220
二、單位性質220
三、所屬單位具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類別220
四、所屬單位具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221
五、單位企業規模221
六、所屬單位現有建筑工程專業人員狀況222
七、在單位從事建筑行業年限223
八、所屬公司在建筑工程領域發展處于以下何種階段223
第三節 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總評估結論224
一、告知承諾制在上海市實施的簡要過程224
二、浦東新區建筑業企業告知承諾制的主要流程與實施情況226
三、評估主要結論227
第四節 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評估調查分析235
一、對實行告知承諾制度改革的了解情況235
二、對告知承諾制度改革的評價237
三、告知承諾制改革對企業的促進作用238
四、選擇實行告知承諾制度之時是否有項目計劃啟動240
五、獲取浦東告知承諾制度的方式和途徑241
六、浦東在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實施過程規范與否的觀點242
七、在浦東辦理告知承諾制度過程中,對于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的看法243
八、對告知承諾制度所提供的程序便利滿意與否245
九、對告知承諾制所提供的人力、資金、項目等實體便利滿意與否246
十、在辦理“告知承諾”過程中,有關部門是否會提供辦事服務指南247
十一、是否閱讀并理解告知承諾書的內容248
十二、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后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的時效250
十三、所屬單位是否履行了“告知承諾”改革中的“承諾”251
十四、沒有完全履行承諾的原因252
十五、沒有完全履行承諾的前提下是否會按行政執法部門要求限期整改253
十六、與常規審批方式相比,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現有處理是否適當255
十七、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不符合“承諾”條件的情況下如何處理256
十八、告知承諾制度有無必要擴充適用于公路、港口、水利、航道、河湖等資質257
十九、是否有必要將這一制度推廣到更高等級資質259
二十、是否支持在符合法律前提下,采用簡易方式處理260
二十一、開業前經營者或負責人是否有必要接受培訓或指導261
二十二、是否知道與告知承諾相關的投訴、舉報制度和及時處理機制262
二十三、在申請“告知承諾”時,對各行政管理單位數據交換的及時性、延續性、正確性的有效銜接是否滿意263
二十四、告知承諾制改革以來,浦東建交委對企業事中事后監管和執法力度如何265
二十五、就建筑行業市場管理而言,與企業關聯*密切的項目266
二十六、告知承諾制改革后,政府行政執法哪些工作得到了加強267
二十七、浦東建交委在告知承諾制改革后應完善信用監管的哪些方面269
二十八、對浦東建交委告知承諾試點的工作有何意見和建議271
第五節 改革完善評估對象的具體建議271
一、明確制度功能定位,及時修訂相關辦法,進一步簡化辦理手續271
二、進一步明確相關權利義務,完善告知承諾書的內容274
三、加大改革試點力度,擴展試點事項,精簡審批環節 276
四、加強承諾核查,完善日常動態監督檢查制度277
五、健全和完善建筑業行業從業人員和從業企業的信用管理279
六、加強對審批中告知承諾改革的宣傳與引導280
附件一 地方和基層推動改革積極性和主動性狀況調查問卷282
附件二 浦東新區建筑業企業資質實行告知承諾制度評估調查問卷287
參考文獻297
后記301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問題研究 節選
**章 緒論 第二節 政府職能轉變是供給側改革成功的關鍵要素 供給側改革雖是經濟學命題,但這一命題解答的關鍵環節卻是行政學思維,其實質就是政府與市場兩者關系的再調整。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一直是中國經濟改革的目標,但計劃經濟的思維慣性導致政府主體地位從未改變,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始終存在。“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之間的較量,不但影響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更是催生了中國經濟的諸多問題。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不僅擠占了市場機制運行的有限空間,而且破壞了市場機制運行的完整性與獨立性,從而引發了市場經濟的病態,如供需結構失衡、市場活力不足以及運行成本較高等。供給側改革就是要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理順“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兩者的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時的決定性作用。政府必須按照市場的需求修正、調整自身的運行,按照市場導向的要求來規范政府的權力運作,避免政府逆市場而動,以“有形之手”干預和抑制“無形之手”。正如李佐軍指出的那樣:“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質,是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發揮好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因此,供給側改革成功的決定性因素不是供給側改革本身,而是相應的政府改革能否到位,能否建立起現代市場運行所需要的政府體制。 一、政府是供給側結構性問題產生的根源,供給側改革需要政府改革先行 中國經濟結構性問題的存在是不爭的事實,經濟改革的核心就是經濟結構的優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正是解決供給側的結構性問題,如產業結構、區域結構、要素投入結構、排放結構、經濟增長動力結構和收入分配結構等,這些問題是全要素生產率提高的關鍵制約因素。但是,就結構性問題產生的根源而言,學者們莫衷一是。我們認為,政府與市場關系失衡才是中國經濟結構性問題的本質根源。政府機制與市場機制是國家治理的兩大根本,國家治理的有效性不是選擇政府機制抑或市場機制,而是實現兩者的有效共存。但是,政府與市場較量的持續,是經濟結構性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為此,解決經濟的結構性問題,根本出路不在于經濟結構本身,而是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再調整。當前,各國調整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措施分別存在兩種不同思路: (一)以政府為主要調整對象。在政府強勢而市場弱勢情況下,政府必然過多擠占市場的生存空間,侵害市場運行的機制性需求。政府與市場關系調整的重點就是約束和規范政府權力,縮減政府運行空間,斬斷政府對市場的不當干預,增強市場運行的獨立性與自主性。 (二)以市場為主要調整對象。當市場過于強勢時,政府的權威性必然因過度損害而不足,不但無法糾正市場因自身缺陷引發的問題,而且面臨與日俱增的公共需求,政府無力、無助的窘態凸顯。改革的目的在于增強政府公共權威,提升政府對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現代化轉型中的中國社會,雖然市場經濟已經走過20多個春秋,但計劃經濟思想并未消亡,它根深蒂固地存在并深刻影響著政府決策層,這導致政府對市場過多干預的案例頻現,形成了政府干預的市場經濟模式。從根本上講,中國經濟發展仍然是政府強勢主導的時代,市場的獨立性與完整性嚴重不足,政府對市場空間的擠占十分嚴重。那么,供給側改革就是要斬斷政府對市場不當干預的“有形之手”,還市場以獨立、自主權,實現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和諧并存。具體地講,就是以市場化為導向,以市場所需要的供給來約束和革新政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二、政府改革成敗是供給側改革成敗的關鍵因素 歷史唯物主義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任何社會形態都是經濟與政治的有機統一體。在這個統一體內,經濟是基礎,決定著政治發展的方向,而政治不僅是經濟的集中體現,更能發揮能動作用進而影響經濟發展。當政治體制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時,政治促進經濟的發展,反之就會產生強烈的阻礙。所謂經濟基礎,就是由生產關系所組成的經濟結構,上層建筑則是與之相適應的社會關系的總和。毫無疑問,供給側改革所要調整的是經濟結構、經濟體制以及經濟發展模式等,屬于經濟基礎的范疇;而政府改革則是對政府管理體制、結構、模式等問題的變革,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供給側改革是經濟發展的必然需求,是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它決定著政治范疇內的改革,政治領域的改革必須與之相適應。供給側改革不是經濟領域的全面改革,由此而引發的政治改革自然不需要以全面改革來回應,從供給側改革的任務和目標來看,政治改革僅僅體現在政府改革。當然,政府改革并不會簡單地回應供給側改革的需要,當政府改革滿足供給側改革的需要時,政府改革無疑有利于供給側改革的落實,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反之,必然阻礙供給側改革的實現。事實上,政府具有經濟屬性,存在逐利的行為沖動,存在為維護既得利益而阻撓改革的推進可能。因此,供給側改革的成功不僅在于成功地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經濟增長方式的調整,還在于配套的政府改革到位。從這個意義上講,供給側改革的成功依賴于政府改革的回應性與有效性。 三、政府改革是供給側改革的實現途徑 從供給側改革的階段性任務內容來看,無論是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降低壟斷程度,抑或是放松規制,減少對土地、資本等生產要素的供給限制,其本質都是政府改革,也只有政府改革才能實現供給側改革的階 段性任務目標。從供給側改革*終任務來看,實現勞動力、土地、資本和創新四要素的充分配置,提升全要素生產率,從而激發潛在生產能力,需要政府改革。 (一)勞動力配置優化需要政府改革。中國正逐漸步入老齡化社會,人口紅利消失是不爭的事實,這主要歸結于“獨生子女”政策的實施。毫無疑問,政府是首倡者,盡管這一政策的實施避免了人口生育高峰的到來,但卻產生了人口老齡化。那么,終結這一困境需要政府改革既有的人口政策,在實行“一對夫婦生育二個孩子”的同時提升人力資源的開發水平與質量,*大限度地發揮存量資源的效益。 (二)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政府改革。當前中國土地資源完全掌控在政府手中,政府不僅是土地資源的供給者,更是管理者與獲益方。因此,政府基于利益的考量往往成為土地資源流轉的障礙因素,而破解這一障礙的關鍵在于政府土地政策的革新。 (三)資本回報率與效率的提升離不開政府改革。提高資本回報率需要政府不斷減稅降費以降低企業運行成本,而產能優化與調整則是提升資源使用率的關鍵。 (四)創新同樣需要政府不斷的政策扶持與引導。 總而言之,供給側改革不是單一的經濟改革,是涵蓋了經濟、行政兩大領域的綜合改革,它不僅需要經濟結構的優化、經濟發展方式的改變等一系列經濟改革措施的實施,更需要政府及其管理的改革,以保證市場經濟的主體地位,滿足企業、市場的發展空間需求。為此,政府改革必須堅持兩個方向: 一要放權,向市場、社會充分放權,讓本屬于市場與社會的權力回歸本位;二要約束,約束政府自身的行為,避免擠占市場、社會的生存空間,破壞市場與社會的獨立性與完整性。 第三節 供給側改革對政府職能轉變的影響 政府職能轉變意味著中央政府通過層級結構,將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同時通過劃定政府邊界,將權力下放給市場、社會、公民,它并不等于政府權力的簡單加減法,而是指政府權力的行使過程更加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政府職能轉變的結果是將政府行政注意力聚焦于核心職能,不再謀求對社會細致入微的掌控。政府通過核心職能的履行,為市場、社會、公眾提供高效管理和優質服務。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成為管理和服務的供給者,其自身需要具備足夠供給能力。 所謂政府職能轉變供給側改革,是指在政府職能轉變改革過程中,增強政府為需求方提供公共產品能力的變革。在這一背景下,為進一步提升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就需要通過供給側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供給側改革對政府職能轉變的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一、供給側改革對政府職能轉變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供給側改革對轉變政府職能的核心要求是政府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重點是政府、市場、社會的關系,即哪些事該由市場、社會、政府各自分擔,哪些事應該由三者共同承擔,重點聚焦于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對此,本書將研究供給側改革對簡政放權、事中事后監管、宏觀調控體系、行政管理方式、公共服務、政府組織機構等6個方面的具體新要求,闡釋政府職能轉變從重經濟到重保障、從重權力到重責任、從重審批到重監管、從重管理到重服務、從重領導到重協商、從重數量到重質量的轉型趨勢。 二、如何通過政府職能轉變以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 在上海經濟進入新常態階段后,無法單純依靠需求側的強刺激政策來推動經濟的高速增長,只能通過強調供給側改革方式來轉變政府職能。本書將研究如何提高行政體系的運行效率,從而降低社會交易成本與優化社會資源來增強微觀經濟行為主體的活力,改變原來由政府包辦一切社會事務的做法,讓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政府更多地是為市場經濟中的行為主體提供公共服務而發揮作用。 三、如何通過政府職能轉變以塑造新型的政府與市場關系? 在供給側改革背景下,經濟減速、結構轉型和政策調整成為重要特征,并對上海經濟發展形成了重大挑戰。本書將研究通過政府職能轉變,塑造新型的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政府管理方式要由直接干預微觀經濟活動和直接從事經濟建設活動向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轉變,要由政府提供私人產品、直接經營企業、投資競爭性產業向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轉變,由政府體制的局部性改革向“政府再造”和政府“自身革命”的全面轉型轉變。 四、如何通過政府職能轉變以實現從管控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 在供給側改革背景下,要求摒棄政府的至高無上性和無限代表性,由傳統的重控制輕服務、“以政府為中心”向注重公共服務、“以滿足人民的需求為中心”的轉變。本書將研究管控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具體路徑,包括從生產領域轉向收入分配領域,從經濟事務領域轉向社會領域,從對生產性投資領域轉向對市場監督領域,從減少審批向放權、監管、服務并重轉變,統籌推進行政審批、投資審批、職業資格、收費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衛體等領域改革,著力解決跨領域、跨部門、跨層級的重大問題。 ……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彭輝,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復旦大學法學碩士(2005年)、同濟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博士(2011年)、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后(2013—2017年),先后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香港大學法學院等多所高校進行訪問交流,現任上海市法學會法社會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法治藍皮書》調研版執行主編等職。研究領域為司法改革、法社會學、知識管理等。迄今為止出版專著4部,在《現代法學》《法學》等發表CSSCI來源期刊30余篇,負責主持國家*課題1項,省部級課題10余項,其余課題30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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