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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第2版)(高職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111084457
- 條形碼:9787111084457 ; 978-7-111-08445-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第2版)(高職教材) 內容簡介
《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第2版》根據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建設工程類專業和房地產管理專業的特點和要求編寫而成。全書共12章及附錄,內容包括:建設法規概論,城市及村鎮建設規劃法規,工程建設程序與建設工程許可法規,建設工程發承包與招投標法規,工程勘察設計與標準化管理法規,工程建設監理法規,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與質量管理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規,市政建設法規,房地產法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規、案例與案例分析等,并附有復習思考題,以方便教學與使用。 《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第2版》除用作高職高專建設類與房地產管理專業的教材和土建專業應用本科試用教材外,還可供各類院校土建專業師生及工程建設技術與管理人員的日常工作或學習參考。
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第2版)(高職教材) 目錄
第1版前言
第1章 建設法規概論
1.1 建設法規的概念
1.1.1 建設法規的定義
1.1.2 建設法規的特征
1.2 建設法規體系及構成
1.2.1 建設法規體系
1.2.2 建設法規的構成
1.3 建設法規的實施
1.3.1 建設行政執法
1.3.2 建設行政司法
1.3.3 專門司法機關
1.3.4 建設法規的遵守
1.4 建設法規現狀及規劃
1.5 建設法律責任
1.5.1 法律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1.5.2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1.5.3 法律責任的種類
1.5.4 建設活動中的法律責任
復習思考題
第2章 城市及村鎮建設規劃法規
2.1 城市規劃的定義與種類
2.1.1 城市
2.1.2 城市規劃
2.1.3 城市規劃法
2.1.4 城市規劃的種類
2.2 城市規劃編制與審批
2.2.1 城市規劃編制的方針與原則
2.2.2 城市規劃編制與審批的權限
2.2.3 城市規劃編制的內容
2.3 城市規劃的實施
2.3.1 城市規劃實施的概念
2.3.2 城市規劃公布制度
2.3.3 選址意見書制度
2.3.4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
2.3.5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2.4 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及村鎮規劃管理
2.4.1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
2.4.2 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管理
2.4.3 村鎮建設的規劃管理
2.5 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行為表現與法律責任
2.5.1 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行為表現
2.5.2 違反城市規劃法的法律責任
復習思考題
……
第3章 工程建設程序與建設工程許可法規
第4章 建設工程發承包與招投標法規
第5章 工程勘察設計與標準化管理法規
第6章 工程建設監理法規
第7章 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與質量管理法規
第8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規
第9章 市政建設法規
第10章 房地產法規
第11章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規
第12章 案例與案例分析
附錄
參考文獻
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第2版)(高職教材) 節選
《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第2版》: 1.2建設法規體系及構成 1.2.1建設法規體系 建設法規體系,是指把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建設部門規章、地方性建設法規和規章銜接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法規框架。 建設法規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它必須與國家的憲法和相關法律保持一致,但又相對獨立、自成體系,相互協調配套;不得出現與其他法規之間的重復、矛盾和抵觸的現象,并能夠覆蓋建設活動的各個行業、各個領域,使建設活動的各個方面都有法可依。 所謂法規體系,就是指法規體系組成的形式。建設法規體系是由很多不同層次的法規組成的,它的組成形式一般有寶塔形和梯形兩種。寶塔形組成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將該領域內業務可能涉及的所有問題都在該法中作出規定,然后再分別制定不同層次的專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是對一些具體問題進行細化和補充。梯形組成形式是指不設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專項法律組成法規體系的頂層,然后對每部專項法律再配置相應的不同層次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補充,形成若干相互聯系而又相對獨立的專項法律體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立法權限的規定,我國建設法規體系由五個層次組成,采用梯形組成形式。 1.建設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行的屬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律。它們是建設法規體系的核心和基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 2.建設行政法規指由國務院制定頒行的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規。其效力低于建設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行政法規常以“條例”、“辦法”、“規定”、“規章”等名稱出現。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 3.建設部門規章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與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制定頒行的法規。 4.地方性建設法規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頒行的或經其批準頒行的由下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只能在本區域有效的建設方面的法規。地方性建設法規促進了本地區建設業的發展,同時也為國家建設立法提供成功的經驗。 5.地方建設規章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頒行的或經其批準頒行的由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方面的規章。 其中,建設法律的法律效力*高,層次越往下的法規的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設法規不得與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設法規相抵觸,否則,其相應規定將被視為無效。 1.2.2建設法規的構成 我國建設法規的構成,習慣上劃分為建設行政法律、建設民事法律和建設技術法規三種。 1.建設行政法律建設行政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國家強制性保證實施的,國家建設管理機關從宏觀上、全局上管理建設業的法律規范。它對促進國家建設業發展,維護宏觀整體利益,克服建設業發展的消極因素,制裁建設業行政違法行為,起著主導作用。建設行政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強制命令性建設行政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地位不平等,常常表現為禁止、命令形式,一方下達指令,另一方只能服從并予以執行,沒有選擇和討價還價的余地。 (2)非對等性主體一方作為國家建設主管機構或間接管理機構只享有權利,而另一方作為接受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及公民只承擔義務,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3)靈活性建設行政法律一般政策性強,立法程序簡便,表現形式多樣,可根據建設業的形勢變化,隨時制定、修改和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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