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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戰時首都檔案文獻·戰時交通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174615
- 條形碼:9787562174615 ; 978-7-5621-7461-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戰時首都檔案文獻·戰時交通 內容簡介
《戰時交通》作為《中國戰時首都檔案文獻》之一, 正是對有關國民黨遷都重慶期間 (1937年至1946年) , 交通建設主要政策方針法令、建設進展及成果主要的各類檔案文獻進行了輯錄與整理, 深刻反映了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之下, 重慶乃至西南大后方人民為支援前線戰場, 積極生產建設所取得的輝煌成績。
中國戰時首都檔案文獻·戰時交通 目錄
凡例
**章 交通部暨戰時交通設施與建設概況
1.交通部組織法(1938年7月30日)
2.抗戰初期西南交通概況(1938年)
3.交通部1938年工作報告(1939年1月14日)
4.交通部長張嘉墩關于戰時交通設施與建設的報告(節錄)(1939年)
5.交通部為部長任免事項致重慶市政府公函(1942年12月14日)
6.1 943年四川交通概況(1944年)
7.抗戰時期遷都重慶之交通部(1947年)
第二章 水運
一、管制、管理法規
1.非常時期船舶管理條例(1937年12月8日)
2.軍用船舶回空利用辦法(1938年7月8日)
3.軍事委員會增訂船舶征用辦法(1938年8月)
4.川江木船運輸管理暫行辦法(1938年9月20日)
5.交通部監理木船運輸章程(1939年1月23日)
6.重慶市渡口管制辦法(1939年5月29日)
7.軍委會戰時船舶軍運暫行條例(1939年8月19日)
8.嘉陵江木船軍運處理辦法(1940年4月12日)
9.行政院為抄發川省水警與航政劃分權責辦法給重慶市政府訓令(1941年5月20日)
10.交通部長江區航政局川江絞灘總站船舶絞灘規則(1942年1月20日)
11.水陸交通統一檢查條例(1942年4月24日)
二、機構、概況
1.水陸運輸聯合委員會組織規程(1939年1月14日)
2.行政院水陸運輸聯合設計委員會組織規程(1939年9月8日)
3.烏江工程局關于烏江治理情況致陪都建設計劃委員會公函(1941年8月12日)
4.交通部為改組成立長江區航政局致重慶市政府咨文(1941年9月3日)
5.交通部嘉陵江運輸處為奉令成立辦理運輸業務致重慶市政府公函(1941年9月12日)
6.揚子江水利委員會整理后方水道經過(1942年)
7.交通部嘉陵江運輸處為辦停止業務趕辦結束事宜致重慶市政府公函(1942年4月29日)
8.內河絞灘建設概況(節錄)(1943年)
9.五年來之長江區航政(節錄)(1943年)
10.有關陪都船舶貨物限期起卸的一組文件(1943年1-5月)
11.內政部為轉發蔣介石關于改正檢杳機關苛擾百姓情事的電令致重慶市政府代電
(1943年3月3日)
12.交通部嘉陵江運輸處為派任處長致重慶市政府公函(1943年6月)
13.辦理川湘川陜水陸聯運經過(節錄)(1943年9月25日)
14.交通部造船處業務概況(節錄)(1943年12月8日)
15.以重慶為中心的水陸聯運(1945年)
16.復員期間船舶統一調配有關文件(1945年11月)
17.抗戰時期的重慶水運(1945年)
18.川江水運工具之改良(1945年)
19.打撈沉船(1947年初)
三、輪船業
1.國營招商局組織章程(1937年5月3日)
2.四川合眾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創立會記錄(1938年2月20日)
3.四川合眾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屆股東大會記錄(1938年2月20日)
4.輪船民船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準則(1939年12月14日)
5.重慶港輪船調查表(1940年5月31日)
6.重慶市輪船商業同業公會為報告該會選舉情況致重慶市社會局公函(1940年6月)
7.民生實業公司就實行分區管理制給所屬各區和各事業單位的通函(1940年7月29日)
8.民生實業公司損耗情形與補救辦法(1942年4月)
……
第三章 公路運輸
第四章 航空
第五章 驛運
第六章 鐵路
第七章 郵電
第八章 重慶市內交通
后記
中國戰時首都檔案文獻·戰時交通 節選
《中國戰時首都檔案文獻:戰時交通》: 盧溝橋事變后,國民政府留學政策也與各級教育政策一樣,為應對戰時環境做了相應的變更與調整,經歷了在全面抗戰初期的嚴格限制出國留學,到抗戰后期的突破限制,較大幅度增加出國留學派遣數量,并把重點放在培養高級技術專精人才和業務管理人才兩次大的變化。 全面抗戰前,政府教育部有關留學的政策、法規較為寬松。1933年教育部公布的經過修正的《國外留學規程》第二章第五條關于公費留學規定:“各省市考送派赴國外研究專門學術者,應注重理、農、工、醫等專科。研究科目之種類,公費名額、留學國別、年限及經費狀況等,經由各省市依其地方情況之需要及所研究科目之性質,于每屆招生前詳為規定,呈部核準施行。”教育部把公費生派遣的相當于大一部分權力交由各省市掌管,而沒有在全國實行對留學的“統制”或限制 對自費留學,更近于放任自流,只要是在國內大學畢業,具備證件,呈請教育部審查核準,發給留學證書,即可出國留學。 戰事初起,由于經費緊缺,外匯匱乏,國家實已無法承擔大批留學人員的巨大費用,國民政府訂定限制留學暫行辦法。“惟經特準得有外匯獎學金或補助費者,仍得出國,但以攻習軍工理醫等科日為限。所以一面節約外匯,一面提高留學生素質,俾學有所專,且配合國防需要也。”1938年4月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戰時各級教育實施方案》:“改訂留學制度,務使今后留學生之派遣,成為國家整個教育計劃之一部分,而于私費留學亦加以相當統制,革除過去分歧放任之積弊。”1938年6月由教育部與財政部會商擬汀的《限制留學暫行辦法》,對留學生的專業、資格、留學期限做了一些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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