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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與法律教程(慕課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5200878
- 條形碼:9787305200878 ; 978-7-305-20087-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教育政策與法律教程(慕課版)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國家級考試和教師應聘考試的必考內容, 是中小學校長和教師繼續教育的必修內容。主要內容包括: 教師的基本法治素養、教師職業生活中的法規邊界、學生教育中的法規邊界等。
教育政策與法律教程(慕課版) 目錄
**節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節 教育法律關系
第三節 法律責任
第四節 法律救濟
第二章 教師職業生活中的法規邊界
**節 教師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教師的權利與保護
第三節 教師的義務與法律風險
第四節 教師的違法與犯罪
第三章 學生教育中的法規邊界
**節 學生的權利
第二節 學生的義務
第三節 未成年學生權利的學校保護
第四章 我國主要的教育法律解讀
**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五章 關于學生的法規解讀
**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節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附錄 相關法規
附件 教材編寫實錄
教育政策與法律教程(慕課版) 節選
《教育政策與法律教程(慕課版)》: (二)教育申訴制度 1.教育申訴制度的含義 教育申訴制度是指當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學校或國家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制度。它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申訴權利在教育法律關系中的具體體現。 2.教育申訴制度的特征 **,教育申訴制度是一項法定的申訴制度。 第二,教育申訴制度是一種權利救濟制度。 第三,教育申訴制度屬于非訴訟上的申訴制度。 第四,教育申訴制度是一項專門性的申訴制度。申訴主體、被申訴主體、受理主體都是特定的,與一般的信訪制度不同。在教育法律關系中,由于教師和學生法律地位的特殊性,當他們的權益受到損害時不能完全依靠訴訟等途徑來進行自我救濟,因此,我國《教育法》等法律賦予了教師和學生進行申訴的權利,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五,教育申訴制度由教師申訴制度和學生申訴制度兩部分組成。這兩部分在很多方面的規定是相同的,但在申訴主體、被申訴主體以及申訴范圍等方面又表現出明顯不同。 3.教育申訴的途徑① 學生受教育權受到侵犯后所能尋求的申訴包括兩類:一是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訴,可以簡稱為“校內申訴”;二是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可簡稱為“教育行政申訴”。 (1)校內申訴 教育部《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教政法[2012]9號)第19條和第20條明確規定:“依法健全校內糾紛解決機制。要把法治作為解決校內矛盾和沖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并綜合運用信訪、調解、申訴、仲裁等各種爭議解決機制,依法妥善、便捷地處理學校內部各種利益糾紛。”“完善教師學生權利救濟制度。學校要設立教師申訴或者調解委員會,就教師因職責權利、職務評聘、年度考核、待遇及獎懲等,與學校及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發生的糾紛,或者對學校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見,及時進行調處,做出申訴結論或者調解意見。教師申訴或者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廣泛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成員應當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認可。” 教育部規章《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0條至第64條比較詳細地規定了高校學生的校內申訴程序。目前,有關地方或學校制定了專門的中小學校內申訴規范性文件。例如,教育部《依法治教實施綱要(2016-2020年)》進一步明確要求,要健全完善學校的學生申訴、教師申訴制度。再如,為貫徹落實上述文件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校,進一步提升武漢市中小學治理能力與水平,武漢市教育局2016年啟動《武漢市中小學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武漢市中小學教師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詳細規范了教師與學生校內申訴的宗旨、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申訴事項范圍、申訴處理機構組成、申訴處理的基本程序、校內申訴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的關系等。有的地區或學校在學生紀律處分的規范性文件中單列一部分規定申訴處理程序。 (2)教育行政申訴 教育行政申訴是指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和學生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影響其利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依法行使申訴權,向法定的國家機關聲明不服、申訴理由、請求復查或重新處理的一項法律制度。 教師和學生如果對校內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行政申訴。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2條第1款規定:“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從該款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校內申訴是向教育行政機關行政申訴必經的前置程序,不能未經校內申訴直接提出行政申訴。我國有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對此做了明確規定。① 《武漢市中小學教師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規定:“學生可依本辦法提出校內申訴,也可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提起訴訟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爭議。但已經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爭議并已被受理或者處理的,不得再依本辦法提出校內申訴;已經提出并正在處理過程中的校內申訴,即行終止。”這一規定既尊重了學生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爭議的方式的法定性和權威性,又明確其不得與校內申訴同時進行,以避免兩者沖突。 ……
教育政策與法律教程(慕課版) 作者簡介
南通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教育政策、法律法規、法律風險、教師教育等,發表了多篇教育法規學術論文,并發布了《教師職業道德與教育法律》慕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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