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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理性評論:刑罰的正當性反思(第2版)/刑罰理性四部曲(2)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0449
- 條形碼:9787510220449 ; 978-7-5102-2044-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罰理性評論:刑罰的正當性反思(第2版)/刑罰理性四部曲(2) 內容簡介
本書是以對刑罰的正當性予以全面反思為主題的極具學術價值的專著,是作者繼《刑罰理性導論》之后推出的又一部以邏輯演繹為基本研究方法的刑罰哲學力作。在書中,作者采用全新的理性分段法,將刑罰進化史分為報復、威懾、等價、矯正與折衷五個階段,并以其所提出的刑罰理性統一論為標準,對刑罰的這五種進化形態予以各別的靜態反思,指明了其優劣利弊,進而對刑罰進化史予以整體的動態反思,揭示了刑罰的進化趨勢。
刑罰理性評論:刑罰的正當性反思(第2版)/刑罰理性四部曲(2) 目錄
前言
**編 刑罰的正當性的歷史反思
引論:刑罰的正當性反思之一般
**章 報復刑的理性反思
**節 報復刑的表征
第二節 報復刑的社會進化背景
第三節 報復刑的認識論分析
第四節 報復刑的刑理評價
第二章 威懾刑的理性反思
**節 威懾刑的表征
第二節 威懾刑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威懾刑的認識論分析
第四節 威懾刑的刑理評價
第三章 等價刑的理性反思
**節 等價刑的表征
第二節 等價刑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等價刑的認識論分析
第四節 等價刑的刑理評價
第四章 矯正刑的理性反思
**節 矯正刑的表征
第二節 矯正刑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矯正刑的認識論分析
第四節 矯正刑的刑理評價
第五章 折衷刑的理性反思
**節 折衷刑的表征
第二節 折衷刑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折衷刑的認識論分析
第四節 折衷刑的刑理評價
結論
第二編 制刑的現實反思
引論:制刑的現實反思之一般
**章 生命刑反思
**節 生命刑的合理性
第二節 生命刑的不合理性
結論
第二章 自由刑反思
**節 無期徒刑評價
第二節 有期徒刑評價
第三節 拘役刑評價
第四節 管制刑評價
結論
第三章 財產刑反思
**節 罰金刑評價
第二節 沒收財產刑評價
結論
第四章 資格刑反思
**節 剝奪政治權利刑的合理性
第二節 剝奪政治權利刑的缺陷
結論
結論與余論
……
第三編 動刑的現實反思
第四編 配刑的現實反思
第五編 行刑的現實反思
致謝
刑罰理性評論:刑罰的正當性反思(第2版)/刑罰理性四部曲(2) 節選
《刑罰理性四部曲(2)刑罰理性評論:刑罰的正當性反思(第二版)》: 在正式律令中將無責任能力者排除在動刑對象之外,在中國,有文字記載的源頭在周代的“三赦”,亦即《周禮·司刺》所載的一赦幼弱、二赦老旄、三赦蠢愚。據此,年幼無知者,年老昏花者以及智力低下者均可赦免刑罰,即不作為動刑對象。自此以后,后代刑法均因襲此制。根據秦簡《法律問答》的規定,未達一定身高(六尺)的人視為無責任能力人,縱然犯罪,也不受刑罰懲罰。由于身高在通常情況下與人的年齡成正比,因此,對身高不足六尺者不動刑,實際上也就是不將不具有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作為動刑的對象。至漢代,則已明確以年齡作為確定應否動刑的界限,且規定未達一定年齡的幼者或已過一定年齡的老者只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動刑的對象。至唐代,不但未達或已過一定年齡者,而且包括精神病人在內的殘弱者均可免予受刑。 威懾時代之刑罰的無惡不罰的動刑理性,不只是體現在不賦予無責任能力者以刑事義務因而不將其作為動刑對象的規定上,而且還表現為罰不及不識,即不對意外事件的肇事者動刑上。如自秦以降,威懾時代的中國刑法即將有無犯罪意識作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從而將無犯意亦即無主觀惡性的意外事件排除在刑罰的動因之外。據秦簡《法律答問》規定:“甲盜,贓值千錢,乙知其盜,受分贓不盈一錢,問乙何論?同論。”又:“甲盜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知盜,乙論何也?毋論。”兩相對比,即可知,只有明知是贓物而受之始可動刑,不知是賊贓則不能作為動刑的原因。 與定罪動刑注重行為人之主觀惡性相適應,威懾刑的另一條重要的動刑理性是有效必罰。這是因為,對犯罪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產物的認識,同時也就意味著對犯罪的可控性以及刑罰對犯罪的可制性的認識,因而必然肯定刑與罪之間的遏制與被遏制關系。相應地,能收遏制犯罪之效,構成動刑的充分理由,有效必罰作為動刑的基本理性,順理成章。 有效必罰的動刑理性建立在這樣的命題之上:凡是可受遏制的行為都可以作為動刑的原因,凡是可遏制犯罪的刑罰都可用以遏制犯罪。與此相適應,動刑的隨意性在所難免。具體表現為法外動刑與株連無辜。 受凡是有效的刑罰都是可以動用的刑罰這一命題的主宰,威懾時代的動刑實踐自然不愿讓制刑的立法所束縛。因此,在立法所確定的刑罰方法被認為不足以遏制犯罪即不具有充分的威懾力之時,動用雖不為法律所確認但被認為有效的刑罰,便成為合理的必然。在中國,自漢代開始,除少數朝代,歷代各朝均大量使用法外刑。漢代有斷人手足、去眼、割耳等法外酷刑,宋朝有刺配、凌遲、斷食等事實上的常刑,元朝亦將剝皮、抽筋、磔等法外刑廣為運用,至明代,法外刑多達20余種,包括凌遲、梟首與剝皮等。顯然,歷代所動用的法外刑幾乎無一不是在歷史上曾經存在但因過于殘忍而在立法時被廢除的嚴刑苛罰。如濫觴于上古的菹醢之刑雖自漢代以后均不是法定正刑,但事實上,這一殘忍之至的酷刑一直為歷代所動用。《晉書·刑法志》載日:“乃魏國建,傍采漢律,定為魏法。……至于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梟菹……,不在律令”。《宋朝事實》十六載:慶歷四年,率眾攻破環州的歐希范被捕獲后,“仍醢之以賜溪洞”。《元史·世祖紀》載,至元十九年,合謀刺殺權臣阿合馬的王著與高和尚,被“皆醢之”。諸如此類動用法外刑的事例足以表明,為收遏制犯罪的威懾之效,威懾時代的動刑者可以完全不受制刑的束縛。 至于株連無辜,更是威懾時代世界各國刑罰所通用的動刑準則。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株連無辜可以強化刑罰的威嚇效果,增強對犯罪的社會控制,有利于實現遏制犯罪的目的。在整個威懾時代,中國歷代刑法無不將此作為動刑的通例。早在公元前407年魏文侯李悝編纂的中國**部成文法典《法經》中便規定,“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妻氏,殺二人者及其母氏”。秦孝公時,商鞅“令民為什伍而相敵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廣,……匿奸者與降敵同罪”。唐律中也有“諸謀反及大逆者腰斬,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皆絞”的規定。明朝方孝儒因反對明成祖篡位,被誅滅十族,處死870多人。不僅如此,在歷代刑法中,株連甚至被作為一種法定常刑而確認。《史記·秦本紀》載,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表明族誅自秦始被作為法定刑。自此以后,族誅不但一直被歷代所沿用,而且株連面逐漸擴大。如唐律規定,謀反者不但本人皆斬,其有關親屬,雖未過問或根本不知,也“緣坐”得重罪,或絞、或流、或沒入官府為奴婢、部曲,其余財產也全部沒官。明律規定,凡“謀反大逆”,本犯無論首從皆凌遲處死,本宗親族祖父、父、子、孫、伯叔父、兄弟、侄、堂兄,同居異姓親族如外祖父、岳父、女婿,家中奴仆,凡十六歲以上皆斬,十五歲以下男子及女性親族“給付功臣之家為奴”。同樣,在中世紀的西方,株連無辜也極為盛行。在路易十四統治下的法國,1670年頒布敕令確立了株連原則,一人犯罪,舉家遭殃,即使是孩童也不能幸免于死,甚至罪犯所在村社的全體人員都遭連坐。在中世紀的英國,法律規定,在找不到殺死“法蘭克人”(即來自諾曼底的封建主)的兇手的情況下,案發地區的農村公社的全體居民都應承擔責任。 ……
刑罰理性評論:刑罰的正當性反思(第2版)/刑罰理性四部曲(2) 作者簡介
邱興隆,男,1963年元旦生于湖南湘鄉東臺山。湖南師范大學瀟湘學者特聘教授、法學院博士生導師。 先后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法學碩士學位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曾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學、湘潭大學、廈門大學與湖南大學,曾兼任湖南醒龍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與律師。學術研究以刑罰哲學見長,系國內刑罰學與死刑廢止論的首倡者,曾榮獲湖南省首屆優秀社會科學專家與第四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等榮譽稱號,并曾被湖南省人民政府評聘為芙蓉學者特聘教授,入選***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與法國***未來人才計劃。出版有《關于懲罰的哲學——刑罰根據論》等個人著作10余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與《中國法學》等學術刊物發表論文、譯文150余篇,先后多次獲***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等省部級科研成果獎。律師業務以刑事辯護著稱,出版有《為了弱者的權利》《一切為了權利》《法庭上的刑事法學》等刑事辯護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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