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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理論·實務·案例(第三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4891
- 條形碼:9787562084891 ; 978-7-5620-8489-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憲法學——理論·實務·案例(第三版) 內容簡介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專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憲法學——理論·實務·案例(第三版) 目錄
**章 憲法基本理論
**節 憲法的概念與分類
第二節 憲法的淵源與結構
第三節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憲法的歷史發展
**節 西方國家憲法的起源與發展
第二節 中國憲法的起源與發展
第三章 憲法的制定、修改與解釋
**節 憲法的制定
第二節 憲法的修改
第三節 憲法的解釋
第四章 合憲性審查
**節 合憲性審查的起源與發展
第二節 合憲性審查模式
第三節 我國的合憲性審查制度
第二編 公民基本權利
第五章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上)
**節 基本權利的一般原理
第二節 基本義務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下)
**節 平等權
第二節 政治權利
第三節 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節 人身自由權
第五節 社會經濟權利
第六節 文化教育權
第七節 特殊主體的權利保護
第三編 憲法基本制度
第七章 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與文化制度
**節 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第二節 國家的文化制度
第八章 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
**節 民主選舉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我國的選舉制度
第三節 政黨制度
第九章 國家立法機關
**節 西方分權學說與議會制度
第二節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節 *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章 國家元首制度
**節 國家元首制度的起源與類型
第二節 國家元首的職能與職務保障
第三節 我國的國家元首
第十一章 國家行政機關
**節 行政機關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
第十二章 國家軍事機關
第十三章 國家監察機關
**節 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
第二節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結構
第三節 監察權行使的原則和監察權限
第十四章 國家司法機關
**節 司法原則與司法組織
第二節 審判機關
第三節 法律監督機關
第十五章 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制度
**節 國家結構形式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 行政區劃及相關制度
第三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第四節 特別行政區及制度
第五節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主要參考書目
憲法學——理論·實務·案例(第三版) 節選
《憲法學:理論·實務·案例(第三版)》: 上述歷史告訴我們,20世紀上半葉中國的憲法變遷史簡直不堪回首。它以“君權宣言”開始,以破壞憲政的“臨時條款”結束,歷時41年(1908~1949),其間憲法性文件變動頻繁,隨意修改憲法,凡涉及規范權力、保障人權之現代憲法原則幾乎沒有。僅就形式而言,真正生效的憲法只有1923年曹錕憲法和1946年憲法,兩者加起來不到兩年,且兩者生效時國家并不統一。[1] 二、新中國的憲法產生與發展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1949年新中國誕生之時,作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組織形式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次全體會議于1949年9月在北京召開,該會議于27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9月29日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和《關于選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規定》。應當指出,在《共同綱領》中并沒有明確提出其為新中國**部憲法。上述法律與《共同綱領》共同構成新中國立國的憲法基礎,作為臨時憲法的《共同綱領》具有明顯的過渡性質的特點。 (二)1954年《憲法》 1954年9月20日,**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主席團加以公布后實施。 1954年《憲法》由序言和4章共106條組成,其內容可概括為下列幾個方面: 1.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及其步驟,即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各族人民通過和平道路消滅剝削和貧困,建設繁榮幸福的社會主義社會。 2.規定了國家的根本性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并確認了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地位。 3.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規定我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結構形式,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民族團結,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 4.確認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四種主要形式: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和資本家所有制。規定社會主義性質的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和國家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物質基礎,應優先發展;合作社經濟是社會主義或半社會主義經濟,國家保護合作社的財產,鼓勵、指導和幫助合作社經濟的發展;國家依法保護個體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指導和幫助他們改善經營,并且鼓勵他們根據自愿原則向合作社經濟過渡;國家依法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和其他資本的所有權。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鼓勵和指導它們通過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逐步向全民所有制過渡。 5.規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權(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以及控告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權利(包括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居住和遷徙的自由);社會經濟文化權(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從事精神產品生產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因受行政侵害而要求賠償權)。國家為公民權利的行使提供必需的物質便利,同時要求公民履行必要的義務即遵憲守法,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以及依法納稅和服兵役。 6.在國家機構方面,憲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為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監督、罷免其他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向它負責。 1954年《憲法》是《共同綱領》的繼承和發展,是新中國的**部正式憲法。該憲法是一部較好的憲法,它吸收了蘇聯1936年憲法的精華,同時也汲取了中國立憲史上較好的東西以及某些世界憲法慣例。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原則,人民權利的規定也較全面,但是這部憲法事實上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 (三)1975年《憲法》 新中國的第二部憲法是1975年1月在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頒布的。1975年《憲法》是一部具有嚴重錯誤與缺點的憲法,具有深刻的時代烙印,由序言和4章30條組成,實施了1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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