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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196299
- 條形碼:9787010196299 ; 978-7-01-019629-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研究/西北師大社科文庫》內容由導言、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概念解析、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基礎理論、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基本構成、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運作程序、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現狀評析和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構等七個部分組成。導言部分包括:選題價值和選題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研究范圍和研究方法。**章為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概念解析。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是指由刑事證據開示的基本原則、主體、范圍、時間、地點、運作程序、權利與責任等要素組成的規范體系的總和。第二章論述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基礎理論。內容包括:刑事證據開示與庭前程序的關系,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價值,刑事證據開示的基本原則。第三章論述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基本構成。包括:刑事證據開示主體,刑事證據開示范圍,刑事證據開示的保障機制。第四章論述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運作程序。其運作程序體系包括:一般程序、簡化程序、特別程序和救濟機制。第五章為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現狀評析。指出建構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第六章論述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構。提出了建構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立法草案和整體方案。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研究 目錄
**章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概念解析
一、刑事證據開示的概念
二、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概念及體系
三、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形成及發展
第二章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基礎理論
一、刑事證據開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定位
二、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價值及局限性
三、刑事證據開示的基本原則
四、刑事證據開示制度與刑事訴訟模式
第三章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基本構成
一、刑事證據開示主體
二、刑事證據開示范圍
三、刑事證據開示保障機制
四、法官在刑事證據開示中的作用
第四章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運作程序
一、刑事證據開示一般程序
二、刑事證據開示簡化程序
三、刑事證據開示特別程序
四、刑事證據開示救濟機制
第五章 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現狀評析
一、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立法現狀
二、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司法現狀
三、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缺陷分析
第六章 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構
一、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建構的基本內容
二、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立法建議
三、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配套制度
結 語
參考文獻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研究 節選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研究/西北師大社科文庫》: 1.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日本刑事訴訟法的引入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在日本刑事訴訟領域的確立和發展,大體上經歷了初步確立和完善發展兩個主要階段。 。1)初步確立-2004年修法前的立法規定、學說見解及司法判例 、倭⒎ㄒ幎。日本二戰前的刑事訴訟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檢察官提起公訴時,須向法院提交全部偵查所得的證據。辯護人在被告案件交付審判后,可以閱覽和摘抄有關訴訟的文書和書證以及其他文書。二戰后,日本重新制定的新《憲法》第30條至40條對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人權保障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日本據此對舊的《刑事訴訟法》作了修改,借鑒美國法而確立了“技術性當事人主義”,其主要特征是:審判程序的設置具有類似美國當事人主義的程序性和技術性特征,但又保留對實體真實主義的執著追求并在程序設計中有所體現。①在“技術性當事人主義”模式下,為了斷絕審判與偵查相結合、排除法官預斷和偏見,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項及第6項在起訴程序上確立了“起訴狀一本主義”原則(亦即卷證不并送制度)。根據“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僅提出記載“被告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為被告人的事項、公訴事實和罪名”的起訴狀,相關證據只是在法庭證據調查完畢后提交法院。為了保障“起訴狀一本主義”下控辯雙方的證據知悉權利,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的規定②明確了控辯雙方的證據開示責任,這標志著證據開示制度在日本刑事訴訟領域的初步確立。① 、趯W說見解。關于刑事證據開示,在日本主要有“證據開示肯定說”和“證據開示否定說”兩種對立的見解。a.“證據開示肯定說”。堅持“證據開示肯定說”一方的理由在于:證據開示有助于發現真實;證據開示系為抑制對被告突擊性打擊而給被告充分準備防御之不可或缺之方法;為實質保障反對詰問權即應承認證據開示;證據開示系集中審理不可或缺之前提條件;證據開示系檢察官具客觀義務之結果;證據開示系實現實質當事入主義之必要條件;以湮滅證據等不正當活動為由否定證據開示非為妥適;為避免被告于不利狀態下受罰應承認證據開示制度。②在“證據開示肯定說”下,圍繞證據開示的范圍,又有“事前的全面開示說”和“訴訟指揮的個別開示說”的見解。“事前的全面開示說”認為,檢察官既是當事人一方又有著公益代表人的角色:作為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負有協助裁判所“發現實體真實”的義務;為了實現公正裁判,作為當事人的檢察官應當實現與被告人一方的“武器平等”。由于審理時檢察官已經取得大量證據,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則缺乏有利或對抗檢察官起訴事實之證據,為了提供被告防御手段,應在事前,即進入審理程序前,為全面性的開示證據.以利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無罪舉證。因此,為了保障人民訴訟權以及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平等,檢察官應將所有的證據均開示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閱覽。③此即“事前的全面開示說”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研究 作者簡介
柴曉宇,男,甘肅天水人。法學博士,西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1993年6月畢業于甘肅政法學院,2006年6月畢業于蘭州大學法學院并獲經濟法學碩士學位,2014年6月畢業于復旦大學法學院并獲訴訟法學博士學位。目前主要研究方向為訴訟法學、證據法。在《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浙江社會科學》《甘肅社會科學》《社會科學家》《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東方法學》《開發研究》等中文核心期刊發表論文40余篇,多篇論文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新華文摘》等全文轉載、論點摘編或列入“篇目輯覽”。合著、編著、參編專著8部。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主持省級和地廳級科研項目6項。研究成果曾獲甘肅省優秀社科成果一等獎和二等獎、2012年證據科學全國博士生學術論壇優秀論文獎等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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