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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0095910
- 條形碼:9787500095910 ; 978-7-5000-9591-0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民法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研究法律和刑事民法的學者;研究中國當代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的學者;對中國民法感興趣的讀者 本書一共包括十篇文章,內容主要涉及外國學者對我國多個民法部門中立法、制度與規則的介紹,他們的理解,以及發表的一些評論。每一篇文章都能為我們國內的研究者提供一個獨到的視角,使我們對中華文明圈之外的法律學人如何看待我們的法律運行產生全新的認識。
中國民法 內容簡介
本書是外國學者對中國多個民法部門制度與規則的介紹、解讀與評論。作者既有學界很好不錯,也有業界精英,故問題意識與方法論各不相同。相同之處則在于,每一篇文章都為靠前的研究者提供了獨到的視角,使我們對中華文明圈之外的法律人如何看待中國法,有了全新的認識。這些外部視角與觀點對于我們增長知識、檢討自身、查遺補缺、尋求提高,都極有裨益。
中國民法 目錄
中國民法 節選
書摘 盡管“簽訂合同”的行為在中國已經具有悠久的歷史,在20世紀它仍然經歷了一次具有標志性意義的重構,即開始由民間發展出的習慣法進入成文法的范疇。 20世紀初,清朝末年,帝國統治者一項非常重要的意愿便是改革帝國的法律體系。1907年,一個立法委員會得以成立,其目的便在于完成上述目標。然而直到清朝被推翻,委員會也僅僅有時間完成一份民法典草案。在1912年中華民國宣告成立后,清朝就民法典的起草準備所做的工作得以繼續。立法委員會在1925年完成了民法典第二草案。1928年,立法機關設立民法典委員會,被授權完成民法典的起草。而《中華民國民法典》*終的完成與公布則在1930年。這部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則,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取自歐洲法律體系,而大部分內容中所使用的術語,則來自于日本。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其政府幾乎完全揚棄了過去的立法殘留。《中華民國民法典》就像其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被通過的法律一樣,遭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廢止。 1950年9月,當時的政務院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然而,這部有關行政合同以及不久后頒布的關于商業合同的法令,都沒能在實踐中派上用場,這是由于國家的指令性計劃被賦予了更高的優先級,以及“大躍進”政策在農村地區的施行。而在1961年,中共中央著手起草《國營工業企業工作條例》。這項立法要求企業只能在相關營業范圍內進入合同關系,并確認了此類合同的約束力。然而,這項立法又一次被束之高閣——而這次則是“文化大革命”的影響。后者使得立法與規則系統完全混亂,而國家也進入了真正的法律真空期。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鄧小平主導的經濟體制改革開始啟動,而合同法的起草又被提上了立法日程。中國共產黨再次賦予企業一項義務,要求他們在工業或農業的領域內進入合同關系。與此同時,合同法的成文化進程終于出產成果——《經濟合同法》在1981年12月正式生效。這也是合同**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中得到明確規制。接下來的則是1985年《涉外經濟合同法》、1987年《技術合同法》,輔助著1986年《民法通則》,通過大量的法律手段,來規制在那個年代的中國所出現的大量經濟、技術與金融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不過,由于立法的不斷增多、調整與缺乏明確性,合同實踐呈現出復雜險峻的樣貌。終于,在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頒布,試圖回應法學研究與實務界提出的批評與抱怨。 這部在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法律,廢止了前三部合同法領域的法律,鞏固了規制國內與國際合同的規則,并且建立了處理一般性與各種有名合同的現代化合同法制度。基于一種實用主義的考量,中國立法者參考了許多國家的立法經驗——當然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包括法國、德國和日本,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ICC)。《合同法》同時確立了幾項合同法領域的基本原則,包括合同自由、誠實信用與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這些原則構成了《合同法》的骨架。時至今日,它們已經成為了成文法堅實的組成部分,而合同實踐的發展也均圍繞著這些基本原則而展開。
中國民法 作者簡介
陳夏紅 甘肅岷縣人。法學博士。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學報》副編審,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歐洲破產協會(INSOL Europe)、國際破產協會(INSOL)會員。在《法治周末》開設專欄《方寸正義》。 葛江虬 復旦大學法學院講師,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大學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消費者合同法、歐盟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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