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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用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6582
- 條形碼:9787509396582 ; 978-7-5093-9658-2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用版) 本書特色
權威出版,法律文本規范,條文解讀詳致(理解與適用精選、提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典型案例指引均來源于*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及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附錄實用,附贈電子版增補內容(未收錄的相關文件,典型案例全文等)。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用版)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2017年9月1日兩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全文,就重點條文添加理解與適用、相關條文鏈接、典型案例索引等注釋。其后還附錄了與行政復議工作相關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配套文件,是學習適用我國行政復議相關法律制度、開展工作的實用指導用書。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用版) 目錄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復議機關及其職責】
第四條【復議原則】
第五條【對復議不服的訴訟】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復議范圍】
第七條【規定的審查】
[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八條【不能提起復議的事項】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申請復議的期限】
第十條【復議參加人】
第十一條【復議申請的方式】
[書面申請與口頭申請]
第十二條【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第十三條【對其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
[派出機關]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
第十五條【其他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第十六條【復議與訴訟的選擇】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復議的受理】
[審查復議申請的內容]
[對復議申請的處理]
第十八條【復議申請的轉送】
第十九條【復議前置的規定】
第二十條【上級機關責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復議停止執行的情形】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書面審查原則及例外】
第二十三條【復議程序事項】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取證】
第二十五條【申請的撤回】
第二十六條【復訴機關對規定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復議決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條【行政賠償】
第三十條【對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行為的先行復議原則】
第三十一條【復議期限】
第三十二條【復議決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條【不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理】
[強制執行]
第六章法 律 責 任
第三十四條【復議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瀆職處罰】
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不提交答復、資料和阻礙他人申請復議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不履行、遲延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復議機關的建議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復議費用】
第四十條【期間計算和文書送達】
第四十一條【適用范圍補充規定】
第四十二條【法律沖突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生效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節錄)
(2017年6月27日)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節錄)
(2018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11年6月30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行政復議機關能否
加重對申請人處罰問題的答復意見
(2001年9月6日)
*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
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
格問題的答復
(2014年3月14日)
*人民法院關于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
發現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范圍,復
議機關作出終止行政復議決定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的答復
(2005年6月3日)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款
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3年2月25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
復議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18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交通運輸部關于政府特許經營協議等引起的行政協議爭議是否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函》的復函
(2017年9月13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2004年8月12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人民法院裁決應當“復議前置”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已超過期限的復議申請是否受理的請示》的復函
(2003年9月11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建設部辦公廳《關于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下一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拆遷裁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管轄權的請示》的復函
(2003年7月16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不服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認定審批行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3年6月18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如何確定以計劃單列市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復議機關的請示》的復函
(2003年3月19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請明確反傾銷行政復議中有關問題的函》的復函
(2003年3月4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行政復議期限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2002年11月21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國土資源部《關于請明確對部管國家局的行政復議申請受理機關的函》的復函
(2001年10月24日)
實用附錄
1行政復議申請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
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4行政復議告知書
5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
6被申請人答復書
7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8責令受理通知書
9責令恢復審理通知書
10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
11恢復審理通知書
12延期審理通知書
13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14行政復議決定書
15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16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
17行政復議流程圖
18行政訴訟流程圖
電子版增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節錄)
(2012年10月26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復議程序規則
(2010年3月1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2017年11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
(2014年3月1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2010年3月16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
(2002年11月2日)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2018年6月15日)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用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行政復議法立法目的、立法依據的規定。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作為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行政復議在性質上具有兩個特點:(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2)行政復議是一種事后救濟措施。 《憲法》為便于閱讀,本書中相關法律文件標題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都予以刪除。第41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這是制定行政復議法的憲法依據。 行政復議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兩個:(1)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理解與適用 [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第三條復議機關及其職責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構及其職責的規定。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1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這里的“受理”是接受和審查的意思,而不是指與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相對應的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含義,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為行政復議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行政復議機關才享有。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這里的“有關組織和人員”包括爭議雙方、有關與被申請人有工作聯系的單位、有關具體執法人員和有關負責人等。行政復議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方面的審查,主要包括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復議機關應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復議機關應決定撤銷。 3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不同于行政訴訟的區別之一,就是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其合法性,主要是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審查其適當性,就是要依據客觀事實,綜合考慮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各種因素。4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7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如果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有關組織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規定有權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的,應當對該規定進行認真審查,提出維持、撤銷或者改變該規范性文件的意見。如果本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有關組織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規定無權予以撤銷或者改變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將審查申請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5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拒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對這些行為,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該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6辦理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要承擔應訴工作。 第四條復議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行政復議原則的規定。 1合法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首先要遵循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法定程序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合法原則的必要補充。行政復議機關在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過程中要遵循公正原則。對待申請人、被申請人一視同仁,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進行審查,要嚴格以法律的目的和社會公認的公正標準為尺度。 3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和公正原則是分不開的,行政復議的條件、依據和過程要公開。按照這一原則,行政復議的程序對申請人是公開的、開放的,申請人可以依法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行政復議決定是公開的;行政復議的依據必須是公開的,而不能依據內部文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4及時原則 行政復議作為一項行政相對人權利救濟的重要方式必須講究效率。這要求復議機關做到以下幾點:(1)在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及時予以審查并將有關情況告訴申請人。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2)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應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及時進行審查,需要調查取證、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意見的,要及時進行,講求效率。(3)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要及時。(4)對申請人、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要及時了解,對不及時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要依法及時采取措施保證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5便民原則 便民原則要求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時,盡量給相對人提供便利,使相對人節省費用、時間、精力。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時,應當做到:(1)在法律規定申請人應承擔的義務之內,要盡可能為申請人提供方便。(2)在法律規定申請人應承擔的義務之外,不得增加申請人的負擔,不論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還是調查取證、聽取意見,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外,不得隨意向申請人提出要求。 第五條對復議不服的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終裁決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 *終裁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后,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為*終決定,既不能再申請復議,也不能再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終裁決。 《行政復議法》第3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裁決。 條文參見本法第14、30條 典型案例指引 宋照科等三人訴陜西省西咸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案 案件適用要點:我國實行的是一級復議制度。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應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再次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行政復議機關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作為行為再次向上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的,上級行政機關應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 ……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用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建于1989年6月,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也是中國優秀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中國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書10種左右,涵蓋法律法規、法律工具書、法律基礎知識讀物、法律考試、法律實務及案例、法學學術、法律教材教輔、社科經管、人文歷史、心理益智等領域。出版形式包括圖書、活頁、音像、電子出版物、數據庫及網絡互聯網產品等。發行渠道遍及全國各省市新華書店、法律專業書店和網上書店。連續多年在法律圖書市場總體占有率、品種規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業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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