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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大學法律評論-(第一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130332
- 條形碼:9787520130332 ; 978-7-5201-3033-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重慶大學法律評論-(第一輯) 內容簡介
《重慶大學法律評論(**輯)》為集刊,全書約38萬字,分為六部分。**部分“中國傳統法文化漫談”,以法家和“沈學”的構建為代表,主要分析了中國傳統法文化的發展;第二部分“法制人物研究”,論述了錢端升先生和李贄其人及其法學思想;第三部分“法學理論前沿”,重點探討了古今中外法學人物、法學理論和法學案例;第四部分“法學教育研究”,以個案研究為例,論述了中國古代法律教育中的法官培訓;第五部分“外國法譯評”,介紹了良心與中世紀衡平法院的關系;第六部分“學術快訊”,介紹了2017年全國法律文化研究召開的會議。 《重慶大學法律評論(**輯)》內容豐富,主題鮮明,圍繞法學文化、法學人物、法學理論、法學教育等方面展開,探討了法學研究的方方面面,有助于推動中國法學的研究。
重慶大學法律評論-(第一輯) 目錄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模式與價值及其轉化
大變局與“西學東漸”:重新發現法家的契機和思想資源
“沈學”的建構與沈家本先生非法學著作淺談
【法制人物研究】
周旋于學術和政治間的錢端升先生
豪杰猶巨魚也:李卓吾及其法哲學
【法學理論前沿】
環境權民法表達的理論重塑
壁壘的破除:蒙古西征與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
論日本民法上的租賃權
唐宋時期犯罪事實查明的三種方式:“問”“按”“推”
古人在什么意義上說“法理”
論遼圣宗的廉政實踐
試探權利的實踐性起源
——以權利斗爭精神為核心
論身份對唐代士大夫法律素養的影響
【法學教育研究】
傳統法律教育中的法官培訓舉隅
——《樊山政書》所見布政使批閱州縣判冊研究
【外國法譯評】
良心和中世紀衡平法院
【學術快訊】
2017年全國法律文化研究新進展
——第十一屆全國法律文化博士論壇會議綜述
重慶大學法律評論-(第一輯) 節選
《重慶大學法律評論(**輯)》: 二 積極對待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經驗、智慧和社會理想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制的聯系自然不止于上述方面,我們還可以從法的觀念、刑治主義、群體思維及法律學術風格諸方面獲得相同的認識。值得關注的是,人們對這一客觀存在表現出極不相同的態度。一種是極端的否定,認為中國法律文化傳統在近代變革中已經中斷,現代法制從精神、觀念到制度都是西方的,因此不存在聯系問題。另一種在認識上雖不否定聯系的客觀性,但否認聯系的積極性,認為中國固有的禮法文明與西方的法治文明在價值上是背離的,現代中國的法制建設應盡量擺脫這種聯系。筆者以為,這不僅是錯誤的,還是無益的。因為歷史的聯系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何況這種聯系并不完全是消極的。 正視歷史的聯系,認識到這種聯系具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性,是我們面對世界所應持有的一種恰當的現實主義態度。它要求我們不應因對聯系意義的認識有分歧而改變對歷史的客觀態度,即使這種聯系是消極的,我們亦應積極認真地對待它。這樣,不僅可以有效地為因應它的消極性而做好充分準備,同時還有可能轉移、減少、化解甚至轉化利用它的消極性。否則,消極性完全有現實化的可能。譬如,普遍存在于中國民眾中的以刑為核心的法觀念,顯然與中國的法律傳統有著密切的聯系,對現代中國法治信念的確立無疑是消極的,但這不妨礙我們以積極的姿態來分析、認識它的成因、影響、分布等,從而為法觀念的轉變創造條件。事實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制的聯系是一個復合體,并存、交織、混合著各種要素,這需要我們認真地挖掘、引導、弘揚其中的優秀成分。 中華民族五千年來有關法律的經驗、智慧和社會理想等富有價值的遺產對現代中國法制的健康發展有積極的意義。這種意義可能是啟發性的,亦可能是補充性的。從經驗層面講,法典化的成文法傳統、法律語言的簡潔性、司法人員的人文修養、節約成本追求和諧的調解制度、對經濟犯罪的嚴厲制裁、重信諾的習慣、財產流通中的典當制度,以及對外貿易法律調整中的國家利益主義等,既是中國固有的法律文化,又不失挖掘、改造的價值。在法的智慧方面,中華民族雖不同于西方著力從權利的角度來關注法(權)與人(權)的關系,從而沒有發展出系統的法學理論,但這不等于說中華民族在法的問題上沒有自己的思考。它是從另一個角度,即個體與群體的關系來關注人類生存狀況的。寺田浩明教授的研究極富啟發性,他說:“西歐似乎是選擇以個人作為秩序形成出發點的發展道路。把秩序理解為就是保護每個個體所擁有的正當利益而得到的總和。個體所擁有的正當利益被稱為‘權利’,而權利完全實現的狀態則被稱為‘法’。權力就是實現這個法的機關。其觀念形態的發展*終歸結為社會契約論。與其相對,中國則是以全部個體的共存為基礎。無論其基本的經濟單位如何趨向于個體化或分散,但要求所有個體都顧全大局并作為一個和諧的集體中的一員來生活卻一直被視為不證自明的道理。首先有全體的生存,才會有個體的生存。代表全體的利益要求每個個體互助互讓,同時對于每個個體有時會出現的私欲膨脹予以抑制和處罰,這些都被看作是公共權力應該履行的職責。”①法律從來都是公共權力的核心部分,中國傳統法律基于個體對群體的義務優先而發揮的抑制和處罰作用,可能不完全符合但亦沒有完全違背現代法制原則。依博登海默的意見,前資本主義社會法律的主要任務是為社會提供安全和秩序,義務優先具有普遍性。②考慮到傳統中國的幅員、人口、文化價值和政治體制,基于群體和諧的法思維本身即是一種解決現實問題的智慧,且對人類理想社會的建立亦不失積極意義。 ……
重慶大學法律評論-(第一輯) 作者簡介
陳銳,男,1968年5月生,安徽潛山人,安徽師范大學法學學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南開大學哲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曾先后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政治大學法律學院訪學,前后師從過法律邏輯學家雍琦教授,邏輯史學家崔清田教授,現代邏輯學家郭世銘教授、張清宇研究員,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專家付子堂教授,法制史學家李貴連教授、黃源盛教授,等等。自1996年起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學,歷任助教、講師、副教授乃至教授、博士生導師。2013年12月,調入西南大學法學院任教;2017年9月6日,調入重慶大學法學院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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