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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行為理論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215112995
- 條形碼:9787215112995 ; 978-7-215-11299-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中的行為理論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從刑法中行為概念的重新界定入手, 繼而構建刑法中行為理論層次體系, 然后對行為理論中存在的疑難問題進行深度解讀, *后對行為理論的發展進行前瞻性研究。
刑法中的行為理論研究 目錄
**章 刑法中的行為概念
**節 我國刑法理論中的行為概念之爭
第二節 對現有刑法中行為概念的追問
第三節 刑法中行為概念的重新界定
第四節 刑法中行為概念的機能
第二章 刑法中的行為構成要件
**節 行為的客體要件
第二節 行為的客觀要件
第三節 行為的主體要件
第四節 行為的主觀要件
第三章 刑法中的行為理論
**節 刑法中行為理論體系概說
第二節 刑法中行為的界分
第三節 刑法中行為理論體系的構建
第四章 刑法中行為理論的傳統疑難問題
**節 犯罪行為論
第二節 實行行為論
第三節 正當行為論
第四節 不作為行為論
第五節 共同犯罪行為論
第五章 刑法中行為理論出現的新問題
**節 輕罪行為
第二節 我國罪刑結構的調整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刑法中的行為理論研究 節選
《刑法中的行為理論研究(2017年輯)/河南社會科學文庫》: 一、行為的客觀方面概括為“身體動靜”能否解決不作為犯罪的行為性問題 傳統的行為概念將行為在客觀上的表現總結為人的身體動靜。認為“人的身體動靜”是危害行為的外在特征,也可稱為危害行為的有體性特征,即危害行為的體素。任何危害行為的本質在于可以改變客觀世界從而危害社會,而人對客觀世界的改變,只能由身體的動靜來實現。而行為的有體性特征,可以排除思想犯罪。單純的“思想”并不能造成或可能造成對客觀世界的改變,也不致危害社會,因而不構成危害行為。此外,由危害行為的體素可以看出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身體的動或靜。危害行為既可以表現出積極的身體舉動,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身體靜止。 筆者的問題是,行為既然表現為作為與不作為,那么用身體動靜來概括危害行為,是否就意味著“作為”表現為積極的身體舉動,而“不作為”則表現為消極的身體靜止。眾所周知,不作為并不當然地意味著行為人沒有任何的身體舉動,有些不作為犯罪甚至有積極的行動表現。如逃稅罪,從本質上應是不作為犯罪,但行為人往往通過積極的涂改賬本、銷毀賬冊等行為來達到逃稅的目的。那么,對于不作為犯罪的行為性應當如何認定,為何將諸如逃稅罪這一類犯罪定性為不作為犯罪呢?現有的行為概念似乎難以解決。大陸法系的因果行為論對不作為犯罪就很難做出解釋,而通說的觀點采用的就是因果行為論的觀點,因果行為論的先天不足也隨之繼承,同樣對于不作為犯罪的行為性問題難以做出解釋。我國刑法理論認為,所謂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不作為通常表現為身體的靜止,不為一定的行為。①既然不作為是不為一定的行為,就很難說不作為是一種真正的行為。可見,不作為犯罪的行為性問題成為現有行為概念難以逾越的問題。二、行為的主觀方面概括為“意志支配”能否涵蓋所有刑法評價的“行為” 行為在主觀上是由行為人的意志支配的身體動靜。支配身體動靜的意志或意識活動,是行為的內在特征,也稱為行為的有意性特征,即行為的心素。行為必須是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才可能由刑法來調整并達到刑法調整所預期的目的。只有這樣的人體外部動靜即危害行為,才可能由刑法來調整并達到刑法調整所預期的目的。正是基于行為的有意性的特點,才將無意識行為排除在刑法評價的范疇之外。有學者認為,無意志和無意識的身體動靜具體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①人在睡夢中或精神錯亂狀態下的舉動。由于不是在主觀意志支配下實施,因而即使客觀上損害了社會,也不能認定為刑法中的危害行為,不能構成犯罪。②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舉動。我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行為人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由于不是出于本人意志,甚至大多數情況下是違背本人意志,因而也不能構成刑法中的危害行為,不成立犯罪。③人在身體受強制情況下的行為,由于違背行為者本人的主觀意愿,也不構成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即使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后果,也不能要求行為者承擔刑事責任。 ……
刑法中的行為理論研究 作者簡介
劉霜,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中意刑法學雙博士,河南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基礎研究重大項目首席專家。出版中、外文專著4部,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等多種研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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