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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優秀成果選萃(2015)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0326
- 條形碼:9787510220326 ; 978-7-5102-2032-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全國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優秀成果選萃(2015) 內容簡介
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工作是檢察工作的重要內容。廣泛深入地開展檢察應用理論研究,是提高檢察決策水平、提升檢察隊伍素質、保障法律正確適用的重要措施。檢察工作要緊跟偉大時代的步伐,服務好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就必須重視和加強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工作,使檢察應用理論來源于檢察實踐,服務于檢察實踐。 2015年3月9日,我室下發了《關于申報2015年檢察應用理論研究重點課題的通知》(高檢研[2015]8號),確定了50個2015年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備選題目,要求各省級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切實擔負起組織、協調責任,做好2015年度的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工作。廣大檢察人員緊貼檢察改革實踐,總結檢察改革經驗;聚焦司法實踐中的難點、重點和熱點問題,研究和探索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在全國檢察人員的共同努力下,2015年度的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為方便廣大檢察人員相互學習和交流檢察應用理論研究成果,促進檢察應用理論研究成果的轉化,以便更好地服務于檢察改革和檢察業務工作,我們編選了《全國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優秀成果選萃(2015)》,同時,為方便讀者了解2015年度檢察應用理論研究的總體情況,書中編入了2015年檢察應用理論研究綜述。不足之處,歡迎廣大讀者提出改進意見,以利更好地開展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工作。
全國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優秀成果選萃(2015) 目錄
2015年以來檢察應用理論研究綜述
檢察改革與組織法修改篇
檢察機關如何應對“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
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案件管轄范圍的探索
地方人民檢察院的設置與司法管轄制度改革
我國跨行政區劃司法管轄的解讀與設想
——以跨行政區劃檢察院為視角
轉變執法理念深化檢察改革
——以新刑事訴訟法實施為視角
跨行政區劃檢察院設立模式及前瞻性研究
——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的實踐為視角
檢察院組織法修改若干問題研究
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比較研究
從自律到他律:檢察管理的范式嬗變與形態轉軌
——以檢察管理法律規范體系的構建與運行為視角
依法治國視域里檢察工作發展模式及實現路徑研究
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的理論基礎與功能定位
關于探索建立檢察官權力清單相關問題的研究報告
……
刑法適用篇
刑事訴訟法適用篇
其他篇
全國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優秀成果選萃(2015) 節選
《全國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優秀成果選萃(2015)》: 2013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將尊重與保障人權寫入總則。當年,安徽的張高平、張輝案,浙江的田偉冬、陳建陽案,河南的李懷亮案,福建的吳昌龍案,安徽的于英生案等一批冤錯案件得到了糾正。一系列冤錯案件的相繼曝光,將司法機關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為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強烈呼聲,切實提高案件質量,防止冤錯案件,中央政法委、*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在認真分析冤錯案件原因的基礎上,相繼出臺指導意見,其核心思想強調:司法機關要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客觀審查,高度重視律師辯護意見,堅決排除非法證據。這對于規范司法行為,指導司法機關依法、客觀、公正辦案,提升案件質量,防止冤錯案件,具有重要意義。但只有改變傳統的“以偵查案卷筆錄為中心”的形式化審判方式,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冤錯案件發生的土壤。 在此背景下,2013年10月,*高人民法院組織召開了第六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①核心精神之一是:首次提出“以庭審為中心”,強調要由以偵查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轉移,貫徹直接言詞原則,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重要證人應當出庭接受交叉詢問,做到事實調查在法庭、證據展示在法庭、控訴辯論在法庭、裁判說理在法庭,推進庭審的實質化。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其目的是調整以偵查為中心、以書面審查為重點、重相互配合輕監督制約的既有訴訟格局,突出以審判特別是庭審作為訴訟的中心,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對于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確保辦案質量、防止冤假錯案、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給檢察工作帶來重大挑戰,檢察機關必須高度重視,積極應對。 一、以審判為中心的基本內涵 以審判為中心,是在堅持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分工前提下,要求偵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要以法院庭審和裁決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要求為標準,充分發揮訴訟關系中控、辯、審三方的職能作用,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確保案件質量。①以審判為中心是法治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特征②,理解和把握以審判為中心的基本內涵,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以審判為中心是指審判環節的中心地位 以審判為中心是針對當前客觀存在的以偵查為中心的傾向提出的重大訴訟制度改革,在偵查中心主義背景下,公、檢、法三機關流水作業,很多時候,后道程序只是對前道程序形成的卷宗材料的審查確認,審判權對偵查權、起訴權的監督制約被虛置,導致出現一系列重大案件質量問題。以審判為中心強調審判活動在刑事訴訟全過程應處于中心地位并發揮關鍵作用③,強調審判是決定訴訟結局的環節,偵查、起訴的事實證據都要接受審判的審查和檢驗,偵查、起訴階段,要以審判環節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證據裁判的要求為標準,依法規范收集證據,全面客觀審核證據,堅決排除非法證據,確保進入審判環節的證據質量。 (二)以審判為中心核心在于以庭審為中心① 以審判為中心與以庭審為中心,兩者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以審判為中心,側重點在于解決法院與外部其他機關之間的關系,是以庭審為中心得以實現的前提與基礎。以庭審為中心解決的核心問題是法院裁判權的運行機制問題,對實現以審判為中心具有重要意義。②因為庭審是*中立、*公開透明、內含對抗制約和訴訟參與人*多的環節,比其他環節更有利于正確認定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依據第六次全國審判工作會議文件精神,以庭審為中心就是要改變傳統的以偵查案卷筆錄為中心的形式化審判方式,貫徹直接言詞原則,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重要證人應出庭接受交叉詢問,做到事實調查在法庭、證據展示在法庭、控訴辯護在法庭、裁判說理在法庭,使庭審真正成為確認和解決罪、責、刑問題的關鍵環節。 (三)以審判為中心的重點是以一審庭審為中心 理想的庭審中心主義應當是一審中心主義。③通說認為,事實審理以**審為中心。④由于庭審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依靠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一審是所有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會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分析審理,后續的審理都會以一審為基礎,重點圍繞爭議點進行,且一審離案發*近,利于各類物證的全面收集。訴訟參與人一般并不了解其他案件信息,干擾因素小,提供的案件信息一般更為“單純干凈”、準確全面。因此,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凡是嚴格遵循正當程序的重罪案件的審判,如美國的陪審團、英國的刑事法院、德國州法院和高等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都不進行事實審。⑤這些成熟的法治經驗,值得我們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過程中學習借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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