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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國條款適用于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序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13667
- 條形碼:9787520313667 ; 978-7-5203-1366-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惠國條款適用于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序問題研究 本書特色
*惠國條款能否適用于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序在當前的國際投資法領域存在著巨大的爭議,這種爭議不但導致了國際投資仲裁實踐的紊亂,也沖擊著*惠國條款適用的法理基礎。從法律實然的角度來看,由于“同類規則”和“更優惠待遇”規則的條件不能滿足,故*惠國條款不應適用于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序。從法律應然的角度來看,將*惠國條款適用于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序的實踐對平等理論和國家主權理論造成了沖擊,也對投資者母國、東道國、國際仲裁程序帶來了巨大的危害,這嚴重背離了締約國的締約目的,也嚴重損害了*惠國條款的健康發展。因此,除非得到締約國的明確認可,否則不應將*惠國條款適用于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序。
最惠國條款適用于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序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惠國條款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現已成為國際投資條約的核心條款之一,對國際投資的自由化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現代大量國際投資條約中規定了“東道國—投資者”爭端解決條款,這種條款在不同的投資條約中存在著內容的不同,且在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存在巨大分歧。在我國已經簽訂的大量國際投資條約中,*惠國條款與投資爭端解決程序的關系沒有得到明確。近年來,我國在簽訂的部分國際投資條約中全盤接受了以ICSID為代表的國際仲裁管轄權。如果外國投資者主張將*惠國條款的適用范圍擴大至爭端解決程序,會使得我國在舊有投資條約中對國際仲裁管轄設置的“安全閥”喪失而導致嚴重后果。我國應站在反對*惠國條款適用于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序、不放棄國際仲裁機制的立場上,分別從新約中明確規定、舊約及時補救、完善實務工作等方面予以應對。
最惠國條款適用于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序問題研究 目錄
最惠國條款適用于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序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田海,男,1979年2月生,陜西榆林人,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為西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國際經濟法、經濟法研究。在Advances in Business and Finance、Advances in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亞太經濟》《云南社會科學》《西北大學學報》等期刊獨立(或第一作者)發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主持省部級項目三項、廳局級項目四項,獲得廳局級以上科研獎勵三項,參與編寫教材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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