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輔導讀本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0867968
- 條形碼:9787500867968 ; 978-7-5008-6796-8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輔導讀本 內容簡介
《〈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輔導讀本》全面介紹了制定《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的背景意義、指導思想、主要過程和基本內容、特點,對《條例》進行逐條解讀。條文解讀分為條文主旨、立法背景、條文解讀和相關規定4個部分。“條文主旨”簡要提煉了條文的主要內容;“條文解讀”詳細解讀條文,著重說明條文的核心內容;“相關規定”列舉了制定《條例》所依據或者參照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方便讀者學習和查閱。該書有助于執法主體、職工、企業等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更好地貫徹落實《條例》,既是執法主體開展業務學習培訓的重要輔導讀本,也是職工、企業維護合法權益的工具書。
《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輔導讀本 目錄
**章總則1
第二章協商代表19
第三章協商內容39
第四章協商程序57
第五章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81
第六章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101
第七章爭議處理111
第八章法律責任121
第九章附則143
附錄147
后記167
《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輔導讀本 節選
**條為了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保護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是關于《條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據的規定。 任何法的制定都有其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主要分為直接目的和間接目的,也分為具體目的和抽象目的、微觀目的和宏觀目的。科學規范表述《條例》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執法主體準確把握《條例》及有關條文的立法精神和內涵,從而更好地貫徹實施;也有利于職工和企業等權利義務主體準確理解《條例》的立法宗旨和價值取向,從而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在立法目的之后設置立法依據,宣示了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及立法的動因和淵源。 《條例》的立法目的有三: 1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這是制定《條例》的直接目的。山東省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已經20多年了,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但是在企業工資集體過程中存在著“不能協商”“不會協商”以及協商程序不規范、協商流于形式等問題,嚴重地影響了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效果,影響了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精神和山東省委決策部署的力度。通過制定《條例》,使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走上規范化、法治化的軌道。 2保護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這也是制定《條例》的直接目的。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為職工提高工資收入水平提供了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過程就是為職工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等確定合理標準的過程,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題中應有之義。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廣大職工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程度還不完全適應,特別是一線職工收入水平偏低的問題還比較突出,廣大職工對維護自身勞動經濟權益、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充滿期待。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一方面,可以從制度上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免受漠視和侵害;另一方面,也能夠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協調勞動關系的有效機制。因此,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發展和變化要求的通行做法,也是讓廣大職工充分表達訴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也是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實現企業健康發展,必須充分調動和保護職工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就是要在勞動關系雙方之間建立一種常態化、制度化、長效化的利益協調機制,形成企業和職工利益共享機制,推動企業與職工協商共謀、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把企業打造成利益共同體、事業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3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這是制定《條例》的間接目的和宏觀目的。在經濟與社會協同發展和保持穩定的大局中,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是重要因素。由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導致社會經濟利益關系的多元化及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矛盾的復雜化,因此保持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以及對各類勞動爭議的有效預防和調處,就成為緩解經濟社會發展中不同經濟利益群體之間矛盾和社會沖突的“減震器”。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內部分包制度改革的深化,盡管勞動關系仍然保持整體和諧穩定,但同時勞動爭議特別是群體性勞動爭議日益凸現、總量逐年攀升,甚至局部地區沖突加劇,這無疑會對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和穩定產生負面影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矛盾特點之一就是,只要這種矛盾沖突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要求、沒有衍生其他影響社會秩序的不當行為,就是勞動關系雙方的事情。這意味著,計劃經濟條件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規范勞動關系的理念、制度、手段、方法已經難以適應勞動關系發展變化的需要,特別是在勞動關系矛盾觸點增多、燃點降低、涉及面廣、關聯性增強的情形下,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化解,任其不斷積累,很可能導致勞動關系矛盾的連鎖反應,小問題演變成大問題、簡單問題演變成復雜問題、局部問題演變成全局問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規范勞動關系雙方行為的重要法律手段,能夠在勞動關系領域形成一種可以不斷解決利益問題、妥善化解利益沖突、有效促進利益平衡的調節機制,從而使勞動關系的矛盾和沖突能夠在體制框架內解決,使勞動關系既充滿活力又和諧穩定。 《條例》的立法依據,包括“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事實依據”——本省實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六條: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山東省據此先后制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都對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作出了規定。 與此同時,從山東省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實踐來看,這些年來中央和山東省先后頒布和實施了一系列有關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的政策性文件。特別是山東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下發了《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山東省深化集體協商工作規劃(2015—2018年)》等近10份文件,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作出了較為全面的部署。各地工會強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細化協商內容,規范協商程序,建制率不斷提高,協商實效進一步增強,積累了較為成熟的經驗。本次立法,將政策文件的規定和被實踐證明了的較為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以實現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及其服務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是關于《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在本省區域內進行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即《條例》對這些企業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1998〕200號)的規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為依據,可將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分為以下幾種:內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其中內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包括合資經營企業(港、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澳、臺資)、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這些企業都應當結合實際,按照《條例》的規定,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地方各級總工會、鄉鎮(街道)工會、產業工會、 工商業聯合會和企業聯合會、 行業協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服務和管理, 也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方與企業方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和工資支付辦法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是指職工方與企業方依法就前款所列事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專項書面協議。 本條是關于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概念的規定。
《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輔導讀本 作者簡介
山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山東省總工會立法起草小組成員于2017年1月著手編寫本書,歷經半年,終于與廣大讀者見面。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尹慧敏、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于建成擔任本書主編,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郭建昌、省總工會常務副主席劉贊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翟黎明、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周杰擔任副主編,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總工會有關負責同志組成編寫委員會成員。省總工會法律工作部盧國棟、吳興波、趙玉玲、孫健、張犁,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辦公室張明敏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
- >
人文閱讀與收藏·良友文學叢書:一天的工作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經典常談
- >
唐代進士錄
- >
隨園食單
- >
回憶愛瑪儂
- >
中國人在烏蘇里邊疆區:歷史與人類學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