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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性法規(2017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9013757
- 條形碼:9787569013757 ; 978-7-5690-1375-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成都市地方性法規(2017年版) 內容簡介
本書經2016年1月15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 2016年6月1日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批準, 2016年6月6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予以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他規定、附則5章80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規定》予以廢止。
成都市地方性法規(2017年版) 目錄
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成都市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
成都市燃氣管理條例
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成都市社區教育促進條例
成都市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條例
成都市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條例
成都市地方立法條例
成都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成都市旅游業促進條例
成都市體育條例
成都市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規定
成都市法律援助條例
成都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成都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規定
成都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
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
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規定
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
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成都市煙草專賣管理條例
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成都市地名管理條例
成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條例
成都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
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
成都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成都市環城生態區保護條例
成都市職業教育促進條例
成都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
成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
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
成都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
成都市就業促進條例
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成都市摩托車管理規定
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成都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成都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
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辦法
成都市消防條例
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
成都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成都市罰沒財產管理規定
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
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護條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
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成都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
成都市郵政管理條例
成都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成都市公園條例
成都市志愿服務條例
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條例
成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成都市環境噪聲(震動)管理條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規(2017年版) 節選
《成都市地方性法規(2017年版)》: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責任。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部門之間執法協作的監督,對怠于履行協作職責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責任! 〉谒氖䲢l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培訓、崗位交流、督察考核、責任追究和評議考核等制度。 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隊伍規范化、制度化的建設和管理。經評議考核不合格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區(市)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生的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區(市)縣人民政府提出查處建議! 〉谒氖龡l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綜合行政執法案卷交叉評查,并將案卷評查結果向社會通報! ∈谐鞘泄芾砭C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執法活動違法案例通報機制,對典型違法案例進行研究、分析、通報! 〉谒氖臈l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有違法執法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的,可以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申訴、檢舉。接到申訴、檢舉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及時核實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意見! 〉谒氖鍡l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罰款的; 。ㄈ┌印⒖v容違法行為人的; 。ㄋ模├寐殑丈系谋憷饕、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ㄎ澹┮螽斒氯顺袚龇、法規規定義務的; (六)欺騙、引誘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ㄆ撸┢渌`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σ婪☉斢枰灾浦够蛘咛幜P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ǘ⿲σ婪☉斕幚淼呐e報投訴不處理的; 。ㄈ⿷斠扑陀嘘P部門處理而不及時移送的; 。ㄋ模┓艞、推諉、拖延、拒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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