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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117243223
- 條形碼:9787117243223 ; 978-7-117-24322-3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學 內容簡介
《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學(第4版 供預防醫學類專業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十三五”規劃教材》是在人民衛生出版社領導下,由哈爾濱醫科大學等二十一所院校共同編寫。在內容的選擇上既強調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又將本領域內的新研究成果和衛生監督實踐納入其中,體現了思想性、科學性、先進性、啟發性、適用性原則。由于法律、法規的修訂,衛生監督職能的調整,本版與第3版相比更新內容達到40名之多。
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學 目錄
**節 衛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作用
一、衛生法的概念及其含義
二、衛生法的調整對象
三、衛生法的作用
第二節 衛生法的特征和要素
一、衛生法的特征
二、衛生法的要素
第三節 衛生法的淵源和體系
一、法的淵源理論
二、衛生法的淵源與形式
三、衛生法的效力
四、衛生法律體系
第四節 衛生法的制定與實施
一、衛生法的制定
二、衛生法的實施
三、衛生法實施中法律方法的運用
第五節 衛生法律責任
一、衛生法律責任的概念與特點
二、衛生法律責任的種類
第二章 衛生監督概述
**節 衛生監督的內涵
一、衛生監督的概念和性質
二、衛生監督的功能和特征
三、衛生監督的作用和意義
第二節 衛生監督行為
一、衛生監督行為的概念
二、衛生監督行為的種類
三、衛生監督行為的效力
第三節 衛生監督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二、合理性原則
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四、信賴保護原則
第四節 衛生監督體系
一、衛生監督體系的變遷
二、衛生監督體系建設
三、衛生監督體系改革進一步深化
第三章 衛生監督法律關系
**節 概述
一、法律關系
二、衛生法律關系
三、衛生監督法律關系
第二節 衛生監督法律關系構成要素
一、衛生監督法律關系主體
二、衛生監督法律關系客體
三、衛生監督法律關系內容
一第三節 衛生監督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
一、法律事實
二、衛生監督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第四章 衛生監督主體
**節 概述
一、衛生監督主體的概念
二、衛生監督主體的特征
三、衛生監督主體的地位
第二節 衛生監督主體的組成與職權
一、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中醫藥管理局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第五章 衛生監督依據
第六章 衛生監督手段
第七章 衛生監督程序
第八章 衛生監督調查取證
第九章 衛生監督責任與稽查
第十章 醫療機構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第十一章 醫療安全法律制度與監督
第十二章 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與監督
第十三章 國境衛生檢疫法律制度與監督
第十四章 職業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第十五章 放射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第十六章 學校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第十七章 母嬰保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制度與監督
第十八章 公共場所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第十九章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與監督
第二十章 藥事管理法律制度與監督
第二十一章 化妝品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第二十二章 健康相關產品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第二十三章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
第二十四章 衛生行政法律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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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名詞對照索引
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學 節選
《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學(第4版 供預防醫學類專業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十三五”規劃教材》: 本教材所述衛生法取其廣義范疇,從法律屬性考察,這一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含義: 1.衛生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解釋或變更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制定或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主要方式,所謂制定是指有權國家機關依法進行的一種專門直接立法活動,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所謂認可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根據社會現實需要,以國家名義對業已存在的某些習慣、行為規范、判例、法理等承認并賦予其法的效力的活動,認可的結果可以是成文法也可以是不成文法。所謂解釋是指有權國家機關依法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衛生法律所進行的闡釋,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重慶市衛生計生委康復按摩活動定性有關問題的批復》(國衛法制函[2014]168號)。所謂變更是指有權國家機關依法根據衛生法實施中情況變化所作的修改、補充或廢止,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三號,2007年12月29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廢止婦幼衛生工作條例等7件部門規章的令》(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2號,2013年9月6日)。所謂具有普遍約束力是指衛生法作為一個整體在本國主權和法律所規定的范圍內,具有使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必須遵行的效力,合法行為受到法律保護,違法行為受到法律制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 2.衛生法具有國家意志性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具有國家意志性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任何法律都具有的特點,衛生法當然也不例外。這也是衛生法區別于其他衛生社會規范如醫療職業道德倫理規范的重要標志。這種國家強制性是就衛生法整體而言的,既表現為對符合衛生法行為的肯定和保護,也表現為對違反衛生法行為的否定和制裁;既表現為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衛生行政執法權,也表現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衛生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時的行政救濟。當負有義務的責任主體拒不履行其衛生法定義務時,有關國家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如果一部“衛生法律”雖然由有權國家機關制定,但人們千百次違反卻不受任何制裁,則該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 3.衛生法是以規定涉及生命與健康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規范保護生命與健康權益是一切衛生立法和衛生行政執法活動的根本出發點,也是其全部內容的落腳點。衛生法往往通過合理的權利和義務配置機制和有效運作,指導人們的行為,實現生命與健康權益的保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等權利;履行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尊重病人,保護病人隱私等義務。 4.衛生法調整涉及生命與健康活動中形成的社會關系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多種多樣,這些社會關系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法加以明確。就衛生法而言,其調整的衛生社會關系主要包括衛生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前者如衛生行政執法主體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關系,后者如刑事犯罪和醫患關系。 5.衛生法是衛生法律規范的總和保護生命與健康活動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因而與之相對應的衛生法律規范種類繁多,這一系列衛生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了衛生法的全部內容。目前,我國的衛生與健康單行法律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10余部,此外還有大量的衛生法規和衛生規章等。 二、衛生法的調整對象 衛生法的調整對象(0bjectsofregulationofhealthlaw)是指衛生法在規范生命與健康相關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隨著衛生法的發展,其調整對象的廣泛性、復雜性、多層次性和縱橫交錯的特點日益凸顯,但以其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為標準劃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衛生行政法律關系 衛生行政法律關系(1egalrelationshipintheadministrationofhealth)是指衛生法調整的具有行政管理或監督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主要產生于涉及生命與健康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活動之中,相關政府行政主體依法或根據衛生法授權,組織衛生與健康實踐活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從事的與生命及健康相關活動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和懲戒。衛生法調整的這類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實現是國家保護生命與健康及公共衛生管理職能有效運行的*重要保障。 1.衛生組織關系衛生組織(healthorganization)是指按照一定目標形成的權力和責任角色結構,可分為相關政府行政組織、衛生事業組織和群眾性衛生組織等。衛生組織關系就是國家通過衛生法將不同性質、不同級別、不同類型衛生組織的法律地位、組織形式、隸屬關系、職權范圍以及權利義務等固定下來,在有效管理體系中所形成的領導和層級關系。其目的是使衛生與健康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各項衛生與健康工作得以有序開展。如《食品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這種食品安全領導和管理職權橫向和縱向劃分的衛生法律規范,明確了所涉各級組織自主有序地開展相應工作的機制。《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從事家庭接生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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