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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刑法:17:17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2021820
- 條形碼:9787552021820 ; 978-7-5520-2182-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經濟刑法:17:17 內容簡介
《經濟刑法(17)》對近年來經濟刑法領域在貪污受賄、非法吸收大眾存款、民間企業非法經營、發票犯罪探索中的共性認定,對于泄露個人信息、洗錢、農村基層組織財務犯罪中的難點和爭議問題,緊密結合當前我國實際展開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相關建議,諸多觀點具有創新性,對司法實踐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經濟刑法:17:17 目錄
財產犯罪研究
占有說理論在財產犯罪中的地位及其競合解釋
論錯誤匯款、錯誤記賬場合下的欺詐行為——以德、日刑法判例為中心的考察
轉化型搶劫罪及其加重情節的司法認定規則考量
從他人遺忘在ATM機的信用卡中取款、轉賬行為的性質認定
域外法傳真
德國賄賂犯罪的基本類型與反腐刑法的*新發展
匈牙利的內幕交易、經紀丑聞與Questor案件
互聯網金融專題
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中的刑事犯罪風險及司法防控對策
互聯網金融的刑事風險規制——以集資類犯罪為例
互聯網金融犯罪現狀及刑法介入探析
金融刑法研究
金融改革背景下對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的防治
搶帽子交易刑法規制的全球考察——比較法視野下我國市場操縱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啟示
股權眾籌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認定
網絡非法集資刑事規制定罪量刑要素實證研究
論涉證券期貨領域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制——以行政處罰與刑事制裁的二元結構為視角
內幕交易罪主體認定中的三個疑難問題
貪污賄賂犯罪研究
“感情投資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教義學分析
行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要件的內涵演繹及其完善
貪賄犯罪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中的司法難題與處理方案
腐敗治理新常態下行賄犯罪治理困境與改革策略——兼評《刑法修正案(九)》關于行賄罪的新規定
知識產權犯罪研究
論網絡服務提供行為的著作權刑民規制銜接——兼析《刑法修正案(九)》第29條關于中立幫助行為的規定
銷售盜版作品行為的刑法適用
環境犯罪研究
基因污染及其刑法對策研究
外國法譯介
韓國《禁止不正當請托與收受賄賂法》(《金英蘭法》)
經濟刑法:17:17 節選
《經濟刑法(17)》: 一、占有說理論在財產犯罪法益保護中的通說地位 侵犯財產罪的法益界定,是研究財產犯罪無法繞開因而也是首先需要研究的重大理論問題。在刑罰理論上,世界范圍內大致上形成了以德國財產犯罪法益保護為代表的法律的財產說、經濟的財產說和法律一經濟的財產說,以及從德國承襲的日本,結合其本土實踐所形成的本權說、占有說和各種中間說。① (一)農耕社會的本權說理論 從歷史發展的梳理脈絡中我們可以發現,在諸多學說中,從先驗思維角度出發,本權說無疑是財產犯罪法益保護的優先學說,具有不可置疑的理論正當性,而且這種正當性永遠處于*明顯的地位。現階段,德、日刑法學界以及我國大多數刑法學者,在財產犯罪法益保護的順序選擇上,不管是本權論者還是占有說論者,以及以占有說甚或本權說為基礎的各類折中說論者,都承認本權之于財產犯罪法益保護的優先地位。日本早期在財產犯的保護法益上就是采取所有權的立場,其舊刑法第366條即以所有物作為盜竊罪的客體,而且理論上也認為,盜竊罪是以他人的所持侵害為手段而侵害他人所有權的犯罪,因而盜竊罪的保護法益就是所有權。該種理論觀點在所有權絕對的法思想的近代法上被確立,而后被強化。基于此,日本舊刑法下的財產犯被認為是以“所有權”作為軸心而成的。②不僅理論上如此,在司法實踐中也同樣如此。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大審院的司法判例就明顯采取本權說。例如,日本在撫恤金法中禁止以撫恤年金證書作為擔保物,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債務人違反此規定而將撫恤年金證書用作擔保并交付給債權人的案件,對于這一案例,日本大審院認為第242條和第245條限于“占有人基于合法的占有權而對抗所有人的場合才可以適用,但在并不存在對抗權的場合,則沒有理由根據此規定而來保護占有人并處罰所有人”,③詮釋了本權說之于財產犯罪法益保護的核心地位。 (二)商品經濟時代的占有說理論 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本權說的觀點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趨勢。這是因為,商品經濟的發展促使財物所有權部分權能與作為整體的所有權在一定時空條件下發生分離。這種分離既可能給所有人帶來相應的經濟價值,也會給占有、使用該財產的非所有人帶來經濟利益,對于此種相對獨立的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權能,刑法當然應當保護。①有觀點認為,財產罪法益保護采用所有權說(即本權說),其發生作用的場合僅僅適合于財產權利義務關系簡單、財物流動性較低的社會經濟生活狀況,在自給自足的經濟形態下具有合理性。不過,在復雜多樣的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所有者自己不占有財物,以發揮財物*大效用的現象不斷增多,如果還以所有權作為財產罪的保護法益,顯然不合時宜。②此言謂之,所有權只是一種抽象的權利,其對應的經濟效益主要是由對財物的占有、管理而取得,因而為了保護所有權,必須首先保護占有本身。③ 在羅馬法中,理論上大都認為占有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事實,不管占有人是真正的權利人還是盜賊等非法占有人,法律出于維護社會的和平與秩序等目的皆對其予以保護。④我國學者指出,占有是一種事實而非權利,無論是有權占有還是無權占有.甚或是權屬不明或者權屬有爭議之占有,均可享受占有之訴的保護。這是因為占有之訴的價值在于維護現存之財產占有秩序,以維護社會和平與物之秩序。⑤日本學者牧野英一教授也認為,民法上的占有與刑法上的占有都應獨立地受保護,不要求能推定本權,否則難以期待社會秩序的安定。⑥在此理論支撐下,日本司法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逐漸轉向占有說的犯罪法益保護立場,“騙取作為隱匿物質的元軍用酒精事案”成為戰后日本采用占有說的*典型事例。在該案中,*高裁判所指出:刑法中財產奪取罪的規定是保護對財物事實上的加持,不問其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持有財物的正當權限。即便刑法上該所持被禁止,既然現實上存在所持的事實,從維護法秩序的必要性出發,物的所持這種事實上的狀態自體作為獨立的法益受保護(*判昭和24年2月15日刑集3卷2號第175頁)。①在此案后,日本*高裁判所的判例開始支持占有說,強調財產罪法益保護的對象由包括所有權在內的本權,轉向對事實上占有狀態的保護。②當然,在絕大部分案件中,本權保護仍然是財產犯罪保護的核心內容,占有說保護占據通說地位,并不意味著對本權說的拋棄,占有說保護只不過強調的是對財產秩序的有效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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