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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社會公正視域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09776
- 條形碼:9787520309776 ; 978-7-5203-0977-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社會公正視域 內容簡介
《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社會公正視域》構建了征地過程中社會公正的體系結構,回顧了社會公正視域下我國征地制度變遷,揭示了我國征地制度運行中的公正缺陷,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公正、公益用地征地的公正實現和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的公正實現等問題進行系統研究。《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社會公正視域》主要內容包括: **,社會公正的基本理論。其一,回顧了社會公正思想的淵源,包括古希臘學者、中國古代學者、近代西方學者和現當代西方學者的社會公正思想。其二,在論證馬克思、恩格斯社會公正思想的基礎上,深入闡述了歷代黨和國家領導人的社會公正思想,以此作為社會公正思想的理論基礎。其三,論證了征地過程中社會公正的內涵及特征,并構建了征地過程中社會公正的體系結構,即兩個維度和三個層面:兩個維度包括程序公正和分配公正,三個層面包括權利公正、機會公正和結果公正。 第二,社會公正視域下我國征地制度變遷。以改革開放為界,闡述了我黨社會公正思想的變遷歷程。以社會公正視域審視我國征地制度,可將其分為三個時期:其一,1950年至改革開放初期的我國征地制度之相對公正期,具體分為:1950-1957年對私地征地的公平對價期,1958年至改革開放初期對集體土地征地的相對公正對價期。其二,1983年至20世紀末的我國征地制度之社會公正問題凸顯期,征地制度對于社會經濟發展來講是有效率的,但被征地集體農民的補償標準和倍數太低,農民失地又失業,由此引發征地沖突和社會問題十分嚴峻。其三,2000年至今的我國征地制度之政策調整期。我國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意見數量和質量都大為提高,從征地程序和征地補償來看,包括新增聽證制度、完善矛盾處理機制、改革征地補償費用計算標準、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推動農村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等。
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社會公正視域 目錄
**節 研究背景與意義
一 選題背景
二 研究意義
第二節 相關研究綜述
一 國外研究現狀
二 國內研究現狀
三 研究現狀評價
第三節 研究框架及主要創新
一 研究框架
二 主要創新
第二章 理論基礎及分析框架
**節 社會公正思想的淵源和理論基礎
一 社會公正思想的淵源
二 社會公正思想的理論基礎
第二節 基本概念及分析框架
一 基本概念及特征
二 分析框架
第三章 社會公正視域下我國征地制度變遷研究
**節 中國共產黨社會公正思想的變遷歷程
一 改革開放前黨的社會公正思想變遷
二 改革開放后黨的社會公正思想變遷
第二節 我國征地制度相對公正期(1950年至改革開放初期)
一 對私地征地的公平對價期(1950-1957年)
二 對集體土地征地的相對公正對價期(1958年至改革開放初期)
第三節 我國征地制度社會公正問題凸顯期(1983年至20世紀末)
一 1983年至20世紀末征地制度的演進過程
二 1983年至20世紀末征地過程中社會公正問題凸顯
第四節 我國征地制度之政策調整期(2000年至今)
一 2000年至今征地制度的調整過程
二 2000年至今征地制度調整的具體成果
第四章 我國征地制度運行中的公正缺陷
**節 征地制度運行中的權利公正缺陷
一 農村集體和農民個體之間的權利公正缺陷
二 國家權力與集體(農民)權利的公正缺陷
第二節 征地制度運行中的機會公正缺陷
一 機會公正是我國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要求
二 我國現行征地過程的主要程序
三 征地知情機會有限
四 征地參與機會缺乏
五 征地中權利救濟機會缺失
六 土地發展機會的實現障礙
第三節 征地制度運行中的結果公正缺陷
一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缺乏公正性
二 征地補償水平偏低
三 被征地農民生活質量下降
四 征地沖突日趨尖銳
第四節 社會公正視域下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
一 我國征地制度運行中社會公正不足概述
……
第五章 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公正的完善
第六章 公益用地征地中的公正實現
第七章 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中的公正實現
參考文獻
后記
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社會公正視域 節選
《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社會公正視域》: 征地過程中的權利公正問題是土地產權相關主體的權利關系問題,包括國家、集體和農民三個層面:國家擁有全部領土的主權和公權力,農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和管理土地的權力,而農民個人按份擁有農村土地所有權和排他性的使用權。 一農村集體和農民個體之間的權利公正缺陷 (一)集體和農民的關系模糊 所有制和所有權有密切聯系,但兩者不是一一對應關系,不能由此認為,有什么樣的所有制,就會有相應的所有權安排,有什么樣的所有權安排就必然對應著相應的所有制。1950年《土地改革法》確立了農民所有的土地制度,并得到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承認,“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第八條)。后來,隨著社會主義改造,多元主體的土地私有制被改造成單一的公有制。以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為起點,“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形式逐步在全國范圍內確立,并嚴禁土地所有權轉讓,以保證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不變。這種政社合一的體制安排,使農村集體組織具有雙重功能,即基層行政管理功能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功能。在當時,土地對于以農業作為重要經濟部門的中國而言,無疑是*重要、*根本的生產資料,其所有權必然應由國家和集體占有并支配。以至于我們一提到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問題,就只在于闡述它與土地私有的區別,以至于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主體、內部結構和實現模式,我們往往忽略不計。這造成我們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的認識長期處于直觀和粗糙的模糊狀態。 在理論界,研究者們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提出了許多看法,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代表性觀點:**,農村土地所有權是共有產權,農村集體成員共同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依照相關法規,平等自愿地行使自身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第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產權,是所謂“個人化與法人化的契合”的綜合體,農村集體成員對集體土地財產享有相應的股權或社員權。事實上,農村土地所有權同時兼有這兩種屬性。 (1)從集體和外部市場交往來看,一方面,農村集體成員排斥本集體以外其他成員的染指,集體具有強烈的封閉性特征;另一方面,由集體通過一定的決策機構和決策機制,以民主程序在尊重各權利主體的基礎上,做出各種決策安排。因此,我們說它具有較為獨立的集體產權的性質。 (2)從集體內部成員來看,每一個成員對土地的擁有都不排斥其他成員擁有同樣的權利,或者說,土地產權完全處于局部的“公共域”,集體成員占有土地產權的收益歸自己,而由此帶來的成本則由其他成員承擔,形成所謂的“公地悲劇”。因此我們說,它具有共有產權的性質。 1.農民無償使用土地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否定 蔡繼明研究認為,就集體土地所有權來說,其本身在經濟上沒有完全實現,從內部看,現在的農民無償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另一個否定。而從外部看,政府對非公益性用地的強制征收,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否定。 ……
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社會公正視域 作者簡介
王貝,經濟學博士,西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四川省自然辯證法研究會理事。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以建設'公正社會'為導向的全面深化改革研究”的子課題1項,主持省社科聯課題“四川省貧困地區產業扶貧研究”、市社科聯課題“成都市統籌城鄉基層治理機制及路徑研究”各1項,主持“土地流轉背景下的鄉村治理研究”等廳級課題4項,主持其他各類課題9項。出版專著《我國農村建設用地流轉機制研究》1部,主編參編著作各1部。先后在《經濟體制改革》、《山東社會科學》、《理論與改革》、《城市問題》、《學術探索》、《求索》、《農村經濟》、《農業經濟》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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