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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少年司法-總第31輯(2017.1)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19176
- 條形碼:9787510919176 ; 978-7-5109-1917-6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少年司法-總第31輯(2017.1) 內容簡介
《中國少年司法(2017年第1輯 總第31輯)》可以讓廣大少年司法工作者及時了解黨和國家一個時期內對少年司法工作的大政方針、基本政策和工作要求準確把握優選人民法院黨組對少年司法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明確少年司法工作發展方向的平臺。
中國少年司法-總第31輯(2017.1) 目錄
完善我國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研究
論我國少年法律體系的學理構建
超前預防視野下少年司法參與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探索與實踐
【改革探索】
特別程序視域下訊問未成年人若干問題之探討
——兼論檢察機關訊問未成年人指引的制定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制度的思考
——以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實踐為樣本
我國少年司法改革的理念重塑與制度構建
——以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借鑒為視角
【法官論壇】
關于少年法庭審判部分年滿十八周歲以上青年人犯罪案件的研究報告
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義務的民事司法救濟若干問題研究
涅槃與重生——從“三審合一”到“少年家事法院”之路徑探尋
少年刑事審判啟動心理干預機制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典型案例】
*高法發布: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起典型案例
【規范性文件】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教育科學研究院
關于印發《關于未成年人心理干預機制運行規則(試行)》的通知(2016年12月19日)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干預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2016年12月19日)
【域外考察與借鑒】
湖南高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專題交流團赴俄羅斯和法國總結報告
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的立場、措施與啟示
【統計分析】
2016年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情況
中國少年司法-總第31輯(2017.1) 節選
《中國少年司法(2017年第1輯 總第31輯)》: 一、我國少年立法的沿革與反思 “凡國無法則眾不知所為,無度則事無儀”,少年法律體系完善與否成為一國法制先進性的重要標桿,而我國清末及民國時期立法便深受其影響,做出了積極的回應。遺憾的是,近百年的探索之后,我國少年立法方面的建樹相當有限,在大陸地區法學界,少年立法工作始終沒有得到應有的正視,甚至“在許多法學研究者眼里,所謂的少年法并無獨立存在的必要”。法治初期的重點在于立法,而僅有的少數涉及少年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顯然已無法適應法治國家建設的迫切需要。 (一)清末及民國時期的少年立法探索 縱覽中華民族之法制史,實乃一部“刑法史”,重刑輕民之理念深入各朝立法者之心。針對少年犯罪,法律之擬制無處不體現著報應主義的思想,遑論賦予少年之獨立法律人格。然源遠流長的中華法系出于禮制,又夙有尊老愛幼之思想。體現于慈幼方面,自古便有“壯有所用,幼有所長”,“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及“不教而誅謂之虐”之說。但我國之少年特殊性真正于現代意義上見諸于各部門法典之上,還是受美國《少年法院法》之影響,肇始于清末刑制改革之中。 1.少年司法領域之探索 清末變法雖告失敗,但刑律改革卻頗具成效。1910年《大清新刑律》并非一部專門的少年立法,但在世界范圍內少年法院運動的影響下,仍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現代少年法之教育與保護理念。沈家本于呈給皇帝的奏折中指出:“夫刑罰為*后之制裁,丁年以內乃教育之主體,非刑罰之主體”……“夫刑者,乃出于不得已而為*后之制裁也。幼者可教而不可罰,以教育涵養其德行,而化其惡者,使為良善之民,此明刑弼教之義也。”@沈家本始初欲將刑事責任年齡之限設為十六歲,但囿于資政院及各部省之反對,*后由皇帝欽定為十二歲,不過于后“宥減”條款中規定未滿十六歲人得減本刑一等或二等。同時《大清新刑律》開創性地提出感化教育之處遇措施,“凡未滿十二歲人之行為,不為罪;但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這種立法理念受到了后臨時政府《暫行新刑律》及民國政府《中華民國刑法》的繼承,并在此基礎之上,將少年之刑事責任年齡逐步提高至十四歲,宥減年齡提高至十八歲,且將保安處分作為刑罰替代措施首次納入到我國法律體系之中,同時于組織機構上設置“幼年監”,“未滿十八歲,須監禁于幼年監。”再至國民黨政府1946年出臺的《監獄行刑法》,對于少年監獄的設置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并將處遇的個別化作為少年與成年人之間的重要區別予以深入貫徹。 不僅見諸于部門法中對于少年之特殊保護,清末以來歷屆政府對專門性的少年立法之探索亦可謂頗具成效。《大清新刑律》雖已規定感化教育處遇,然“惟當時既無感化教育實行法,亦乏執行機構之設,致感化教育規定形同具文。”幸于十一年后(1922),國民政府《感化學校暫行章程》出臺,為感化教育之施行提供了必要的設施保障。但此法雖為專門性立法,卻難以一國之少年立法代表自居。不過,其可謂是邁出了我國少年立法探索中的堅實一步,有著重要的承上啟下作用。同年秋間,北平香山慈幼會創設香山感化院;翌年與司法部合組為北京感化院;1933年濟南少年監獄成立,翌年武昌少年監獄也宣告成立。經過二十余年的探索,我國獨立的少年法典一度出臺。1936年司法行政部參照日本《少年法》,由參事室擬定《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組織條例》,而該條例草案經修改后更是直接以《少年法草案》命名,這部準少年法典內含七章,分別涉及通則、保護處分、刑事處分、少年法庭之組織、少年法庭之程序、罰則以及附則。遺憾的是,部務會議認為草案條文太過繁瑣,否決了該項少年法典的頒行,而另行擬定了《審理少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雖然其也將少年法官認定、少年犯罪起訴、審前調查實施、審理方式彈性化、少年犯羈押慎用等內容盡數涵蓋,但畢竟不是一部獨立的少年法典,頗為可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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