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全書-含文書范本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0450
- 條形碼:9787509390450 ; 978-7-5093-9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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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全書-含文書范本 本書特色
本書涵蓋司法行政領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相關示范文本,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全文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集中對某一類問題查找使用,重點法律附加條文主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典型案例與文書范本。本書重點全面收錄法律文件,所有文件無注釋加工內容。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全書-含文書范本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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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全書-含文書范本 目錄
**章總則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節簡易程序第二節一般程序第三節聽證程序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章總則**條【立法目的】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適用范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第三條【適用對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四條【適用原則】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五條【適用目的】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六條【被處罰者權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第七條【被處罰者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第八條【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九條【法律對處罰種類的設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行政法規對處罰種類的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對處罰種類的設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的規章對處罰的設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權的市的規章對處罰的設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十四條【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第十五條【處罰的實施】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第十六條【處罰的權限】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第十七條【授權實施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第十八條【委托實施處罰】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第十九條【受托組織的條件】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第二十條【處罰的管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指定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第二十二條【構成犯罪案件的移送】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四條【同一行為不得重復處罰】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二十五條【未成年人處罰的限制】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處罰的限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七條【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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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全書-含文書范本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隸屬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wei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