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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逮捕業務實訓講堂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9290
- 條形碼:9787510219290 ; 978-7-5102-1929-0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審查逮捕業務實訓講堂 本書特色
蘇寧雋、王濱主編的《審查逮捕業務實訓講堂》是《檢察業務實訓叢書》之一,主要內容分為如何準確把握案件證據走向及引導偵查取證技巧、審查逮捕階段詢問犯罪嫌疑人技巧、證據審查與綜合判斷、審查逮捕階段案件定性的思路與方法、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制作教學方案五部分內容。每部分又分為課堂指南、主題案例、問題呈現、案例點評、延展與思考,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升審查逮捕業務中的實踐技巧。
審查逮捕業務實訓講堂 內容簡介
在高檢院組織的第三批全國檢察教育培訓精品課程評選活動中,偵查監督系列實訓課程被評定為“全國檢察教育培訓精品課程”。 《審查逮捕業務實訓講堂》從偵查監督實務需求入手,對實訓精品課程進行了全新的梳理與提煉,更加豐富了檢察業務實訓教學課程體系,必將對偵查監督工作質量的提升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
審查逮捕業務實訓講堂 目錄
序言二
**章 審查逮捕階段案件定性的思路與方法
【課堂指南】
一、課程特點
二、教學目標
三、培訓對象
四、教學方式
五、教學內容及步驟
六、教學要求
(一)學生要求
(二)教師要求
【主題案例】
唐某紡等人搶劫案
【問題呈現】
一、審查逮捕時對案件準確定性的思路是什么
二、審查逮捕階段案件定性與審查起訴階段的區別
三、本案定性的過程中,應該采取哪些方法
【案例點評】
一、何謂案件定性、何謂思路與方法
二、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一)案件事實的基本要素
(二)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方法
三、正確適用法律
(一)找法的方法與技巧
(二)案件定性的思路和方法
四、精確引導偵查
(一)需要繼續補充完善的證據
(二)補充偵查提綱常見的錯誤
(三)做好補充偵查提綱應注意的事項
第二章 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技巧
【課堂指南】
一、課程目標與任務
二、教學步驟與要求
(一)案例選擇原則
(二)培訓對象定位
(三)課前準備
(四)教學步驟
(五)教學要求
【主題案例】
張某海、劉某堂盜竊案
【問題呈現】
一、對一些基本概念沒有明確認知
二、對犯罪嫌疑人的學歷問題未引起重視
三、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的辯解未引起足夠重視
四、訊問提綱制作及對案件事實的訊問中存在的問題
五、還原案情中存在的問題
六、不能準確定位檢察官角色,訊問的氣場把握不準
七、不能掌控訊問節奏,被犯罪嫌疑人牽著鼻子走
八、沒有針對審查逮捕階段的特點有針對性地訊問
……
第三章 間接證據定案的證據綜合審查與運用
第四章 審杳逮捕意見書制作要點與方法
第五章 如何準確把握案件證據走向及引導偵查取證技巧
后記
審查逮捕業務實訓講堂 節選
《審查逮捕業務實訓講堂》: 二、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一)案件事實的基本要素 案件事實的基本要素有:起因;何時;何地;何人;何為;何工具、手段;對象;結果;案后事實(發立破、抓獲到案經過)。 偵查監督部門在事實認定部分常見錯誤:一是起因不明,導致案件定性錯誤。比如,本案中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是否存在借款關系,案件為什么發生。二是案后事實關注不夠,導致案件定性存在偏差。比如,被害人陳述中說,唐某紡讓其打了5萬元的欠條,*后也只要2萬元。三是案件事實認定不全面。比如,被害人打5萬元欠條究竟誰參與?安某華如何將錢包拿到手?等等! 。ǘ蚀_認定案件事實的方法 根據在案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因而,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是關鍵! **,判斷證據的證據能力,即偵查機關取得證據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切記不能將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相混淆,包含非法證據排除的內容。舉例,比如國內發生的重大冤假錯案。 第二,判斷證明力大小的判斷,依據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認定案件事實。比如,對于“欠條”和“口供”,哪個證據更有證明力?證明力的大小如何判斷?必須結合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及其他證據來判斷。舉例,首鋼拆遷合同詐騙案! 〉谌,以犯罪構成為指導,注重審查影響定罪的關鍵事實和證據! ∽鳛樗痉ㄕJ定對象的案件事實,并非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情況,而只是與法律適用相關的案件事實。在定罪活動中,主要是指構成要件的事實。定罪的事實并非是一種裸的客觀事實,而是一種法律事實。而在司法活動中,案件事實雖然同具客觀性,但它不是一種自在的客觀事實,而是一種法律事實。這里的法律事實,是指經過法定程序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案件事實。這種案件事實獲得合法證據的支持,因而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事實并不能等同于客觀事實,法律事實只是對客觀事實的一種復原或者再現。由于人的認識能力的有限性與司法活動的事后性,法律事實只能接近于客觀事實,是現有證據下所能夠查明的事實! ≡诙ㄗ镏,案件事實不僅包括行為事實,而且還包括心理事實。行為事實具有客觀外在表現,而心理事實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理活動。對于心理事實在認定上更為困難。這里存在一個根據客觀事實加以推斷的問題。這種推斷,在理論上稱為推定。推定是指根據已知的事實推斷未知的事實的一種邏輯推理。在定罪活動中,推定的方法也是經常采用的,尤其在主觀罪過的認定中更是如此。在我國刑法中,被論及的是事實的推定。例如,故意推定,即依據一定的證據推定行為人具有故意,行為人若否定自己具有此種故意,必須提出反證。此外,在過失中,還有注意義務的推定、注意能力的推定、違反注意義務的推定等! ”热纾景钢心男┦聦嵤蔷哂蟹梢饬x的事實?哪些事實需要我們特別的關注? 第四,對于證據相互矛盾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口供與被害人陳述不一致的,一定點明證據之間矛盾之處,作為繼續補充偵查的根據。比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其他人有無毆打?如何毆打?被害人書寫欠條時,除唐某紡外,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參與?是否明知?安某華究竟拿走多少錢?如何拿走的?在矛盾的情形下,如果不能夠確認犯罪嫌疑人辯解是虛假的,必須做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實推定! 〉谖,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根據在案證據審查每個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的具體行為和主觀罪過,從而,分析判斷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分工和所起作用。比如,本案中被害人書寫欠條過程,各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行為如何?安某華如何將被害人的錢包拿到手的? 第六,特別關注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嫌疑人體現其主觀認識的相關證據,從而準確認定其犯罪事實。實踐中,偵查監督檢察官容易忽略共同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罪過方面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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