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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06683
- 條形碼:9787520306683 ; 978-7-5203-0668-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內容簡介
理藩院是清帝國專門管理非直省民族地區的中央zui 高機關,擁有相當大的立法與司法權力。本書以清代蒙古、回疆及西藏這三個非直省民族地區作為研究視域,用法律多元作為理論支撐,借助國家法與固有法的二元法制模式作為研究視角,并綜合運用法學、民族學、歷史學及法律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具體分析清王朝如何通過對理藩院法律功能的配置實現清帝國對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的有效控制。主要表現在理藩院代表國家制定一系列適用于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的國家法,同時為不激化民族矛盾又適當認可民族地區的固有法和具有民族特色的司法權力。具體在司法運作領域不僅適用國家法而且有限地允許這三個非直省民族地區固有法的存在,在司法判案中交叉運用國家法與固有法,這樣的功能設置基本上做到了以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實現清帝國有效控制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的政治目的。
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目錄
一 選題的緣由及意義………………………………………… (1)
二 基礎性史料、研究方法及進路…………………………… (9)
三 難點、創新及不足………………………………………… (14)
四 相關概念的界定…………………………………………… (16)
上篇 理藩院的立法功能
**章 理藩院考察………………………………………………… (27)
**節 理藩院設置的歷史淵源及動因………………………… (27)
一 理藩院設置的歷史淵源…………………………………… (27)
二 理藩院設置的動因………………………………………… (31)
第二節 理藩院的機構組成及其功能設置……………………… (34)
一 理藩院內部機構設置的歷史變遷………………………… (34)
二 理藩院內部機構及功能設置……………………………… (37)
第二章 理藩院對蒙古地區的立法………………………………… (45)
**節 理藩院對蒙古地區的立法背景………………………… (45)
一 理藩院對蒙古盟旗的管理………………………………… (45)
二 理藩院與蒙古軍府之間的關系…………………………… (48)
三 理藩院對蒙古朝覲的管理………………………………… (50)
四 理藩院對滿蒙聯姻的管理………………………………… (53)
第二節 理藩院對蒙古地區的立法內容………………………… (56)
一?盛京定例? ……………………………………………… (58)
二?蒙古律書? ……………………………………………… (60)
三?蒙古律例? ……………………………………………… (61)
四?理藩院則例? …………………………………………… (83)
第三節 理藩院對蒙古地區的立法程序………………………… (86)
一 立法動議…………………………………………………… (86)
二 草擬法律…………………………………………………… (87)
三 增修法律…………………………………………………… (90)
四 議覆臣工條奏……………………………………………… (96)
五 匯編與編纂法律…………………………………………… (98)
六 奏皇帝批準………………………………………………… (99)
第四節 理藩院的判例立法…………………………………… (100)
第三章 理藩院對清代回疆地區的立法………………………… (105)
**節 理藩院對回疆地區的立法背景……………………… (105)
一 政治背景………………………………………………… (105)
二 經濟背景………………………………………………… (109)
第二節 理藩院對回疆地區的立法內容……………………… (110)
一 多元化的行政建制……………………………………… (110)
二 保護與發展經濟………………………………………… (113)
三 規制宗教事務…………………………………………… (118)
四 漢回隔離的民族政策…………………………………… (121)
第三節 理藩院對回疆地區的立法程序……………………… (124)
一 立法動議………………………………………………… (127)
二 組建立法班子…………………………………………… (127)
三 編纂法律………………………………………………… (128)
四 草擬法律………………………………………………… (129)
五 奏皇帝批準……………………………………………… (130)
第四章 理藩院對清代西藏地區的立法………………………… (131)
**節 理藩院對西藏地區的立法背景……………………… (131)
一 政治背景………………………………………………… (131)
二 宗教背景………………………………………………… (134)
三 理藩院對西藏事務的管理……………………………… (136)
第二節 理藩院對西藏地區的立法內容……………………… (139)
一 行政立法………………………………………………… (140)
二 宗教立法………………………………………………… (143)
三 綜合立法………………………………………………… (147)
四 軍事立法………………………………………………… (150)
第三節 理藩院對西藏地區的立法程序……………………… (152)
一 草擬法律………………………………………………… (152)
二 編纂法律………………………………………………… (154)
三 議覆臣工條奏…………………………………………… (155)
四 奏皇帝批準……………………………………………… (157)
下篇 理藩院的司法功能
第五章 理藩院與刑部…………………………………………… (161)
**節 刑部的機構及功能設置……………………………… (161)
一 刑部的內部機構及其功能設置………………………… (161)
二 刑部的總體功能設置…………………………………… (163)
三 刑部的司法運作機制———以秋審為例的解釋………… (164)
第二節 理藩院與刑部的司法權……………………………… (164)
一 理藩院的司法權………………………………………… (165)
二 刑部的司法權…………………………………………… (167)
三 理藩院與刑部司法權限界分…………………………… (168)
第六章 理藩院對清代蒙古地區的司法………………………… (176)
**節 理藩院與蒙古地區的司法機構及功能設置………… (177)
一 司法機構的設置………………………………………… (177)
二 司法功能的設置………………………………………… (180)
第二節 理藩院對蒙古地區的司法審判程序………………… (186)
一 入關前的司法審判程序………………………………… (186)
二 入關后的司法審判程序………………………………… (187)
第三節 理藩院對蒙古地區法律沖突規范的選擇…………… (193)
一 適用蒙古地區的國家法………………………………… (193)
二 適用蒙古地區的固有法………………………………… (195)
三 法律沖突規范選擇的具體原則………………………… (198)
第七章 理藩院對清代回疆地區的司法………………………… (206)
**節 理藩院與回疆地區的司法機構及功能設置………… (206)
一 中央派駐回疆地區的司法機構及功能設置…………… (206)
二 回疆地方性的司法機構及功能………………………… (210)
第二節 理藩院對回疆地區的司法審判程序………………… (211)
一 政治性及重大命盜案件的審判程序…………………… (212)
二 輕微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 (215)
第三節 理藩院對回疆地區法律沖突規范的選擇…………… (215)
一 適用回疆地區的國家法………………………………… (216)
二 適用回疆地區的固有法………………………………… (221)
三 準據法的適用…………………………………………… (223)
第八章 理藩院對清代西藏地區的司法………………………… (225)
**節 理藩院與西藏地區的司法機構及功能設置………… (225)
一 駐藏大臣………………………………………………… (229)
二 噶廈……………………………………………………… (230)
三 基巧……………………………………………………… (230)
四 宗本……………………………………………………… (230)
五 宗谿……………………………………………………… (231)
六 根保……………………………………………………… (231)
七 理藩院司員及筆帖式…………………………………… (232)
第二節 理藩院對西藏地區的司法審判程序………………… (232)
一 普通刑事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233)
二 政治性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238)
三 宗教性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239)
四“就地正法” 程序………………………………………… (240)
五 理藩院直接參與案件的審判程序……………………… (241)
第三節 理藩院對西藏地區法律沖突規范的選擇…………… (247)
一 適用西藏地區的國家法………………………………… (248)
二 適用西藏地方的固有法………………………………… (249)
三 準據法的適用…………………………………………… (255)
第四節 清代西藏地區的司法終審權問題…………………… (260)
一 置于歷史變遷中的考察………………………………… (261)
二 以案件分類的考察……………………………………… (261)
結論………………………………………………………………… (264)
一 理藩院對非直省民族地區立法與司法上的共同性…… (265)
二 理藩院對非直省民族地區立法與司法上的差異性…… (274)
三 理藩院對非直省民族地區立法和司法上的特點……… (277)
參考文獻…………………………………………………………… (281)
后記………………………………………………………………… (295)
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節選
《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后金天命四年秋,努爾哈赤率軍攻打明朝鐵嶺城,漠南蒙古喀爾喀部貝勒齊賽,引兵一萬夜襲努爾哈赤,結果齊賽戰敗被擒,但以后雙方使節又莊嚴盟誓,進一步確定明朝是仇國。努爾哈赤表示:“我蒙古,諸申二國,語言各異,而衣飾風俗同也!”但是,林丹汗始終反對努爾哈赤,為了明朝利益,他多次對努爾哈赤進行牽制。努爾哈赤則充分利用漠南蒙古各部對林丹汗的不滿情緒,采取一切措施爭取同盟者。結果,漠南蒙古喀爾喀部有四千余戶歸順,努爾哈赤的力量從而得到了壯大。努爾哈赤還和漠南蒙古科爾沁臺吉達成了共同進擊林丹汗的協議。后金天命十年(1625年)十一月,林丹汗圍攻科爾沁格勒珠爾根城,努爾哈赤聞訊后立即發精兵前去解圍。林丹汗圍城數日未下,又見努爾哈赤援軍到來,遂丟棄大批軍馬倉皇逃走。努爾哈赤信守和漠南蒙古各部的誓約,而對漠南蒙古各部的背約行為則使用武力解決。天命十一年(1626年)四月,他曾分兵八路,攻打漠南蒙古巴林部,以責其背盟助明之罪。 ……
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作者簡介
馬青連,男,1968年11月生,安徽省潁上縣人,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安徽醫科大學法學系主任,研究方向:法律史、法律社會學、衛生法學。2004-2011年在云南大學法學院工作,2011年調入安徽醫科大學法學系任教。近年主持1項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1項國家衛生計生委委托項目,1項安徽省社科規劃一般項目;出版參著1部;在《思想戰線》、《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中國史研究》(韓國慶北大學主辦)等發表學術論文15篇。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農村衛生事業協會理事、安徽省馬克思主義學會理事、安徽省法律史學會理事。曾接受《人民日報》、《健康報》及合肥市電視臺采訪,并多次參加中國法律史學會、世界民族學和人類學大會、中國民族法學會、中國農村衛生事業協會等會議并做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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