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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律評論-(第二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10628
- 條形碼:9787520310628 ; 978-7-5203-1062-8
- 裝幀:一般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歐洲法律評論-(第二卷) 內容簡介
歐洲國家語言多屬小語種,溝通工具的不便,使國內法學界對歐洲許多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國內法研究尚不夠深入和詳盡;中歐之間法律學術交流日趨頻繁,國內歐洲法研究者的隊伍逐漸壯大,研究成果亦可圈可點,建設具有一定權 威性的成果展示平臺和交流園地甚有意義;借此平臺可及時向國內學術界和實務界回饋歐洲法學研究的*進展和法律實踐的*變革之動態,成為我國相關人士了解和研究歐洲法律的窗口或通道;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所歐盟法研究室作為從事歐洲法律研究的*專業機構,有責任和義務在社科院大力推進創新工程建設的背景下,創造性的引 領和推動這項工作的開展,以與其學術地位和業界聲望相匹配。《歐洲法律評論》(Journal of European Law, JEL)即是在此背景下產生的由歐盟法研究室創辦的一份研究歐洲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的學術出版物。
歐洲法律評論-(第二卷) 目錄
歐盟反避稅機制的新發展......張智勇29
歐盟非市場經濟體反傾銷制度的歷史、現狀與未來......胡建國54
歐盟共同避難體系中團結原則的角色批判:宣示與現實......楊國棟73
試析歐盟法律秩序自主性對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影響———兼評投資法庭機制在歐盟的合法性......楊帆85
歐盟反恐法———從懲罰到預防......魏怡然102
論歐盟知識產權海關執法制度的對內統一化與雙邊國際化......楊靈一124
歐盟公共采購立法中的特許合同指令述評......梁蓉158
英國退出歐盟的國際法分析......蔡高強焦園博181
德國公私合作制的挑戰與發展———基于法律視角的研究......李以所194
歐盟法學科前沿研究報告(2010—2012年)......劉衡221
2015年歐盟競爭政策報告......郭清宇譯林燕萍審校239
《歐洲法律評論》稿約......263
歐洲法律評論-(第二卷) 節選
《歐洲法律評論(第2卷)》: 對于歐盟成員國在歐洲難民危機中缺乏團結合作的問題的一種解釋是,如果歐盟成員國之間存在更廣泛而有效的團結機制(責任分擔機制),那么結果只會吸引更多避難尋求者,而且歐盟難民危機所要解決的問題的規模太大——當成員國預期即使其團結合作也未必能有效解決問題時,各方可能更傾向于選擇自保和短期利益而放棄團結合作的努力。②這種解釋觸及團結原則的一個基本問題:如何確定需要通過團結來共同承受的那份負擔?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將不可避免地超出本文承載范圍,然而,對這個問題的可能答案做一些合理的框架性或原則性思考則并無不妥。既然這份負擔是需要通過團結機制或措施來由其他成員一起承受的,那么責任范圍的確定就屬于一個共同體內部的集體性事務,而應該通過共同體集體性事務的決策方式來通過。在一個奉行民主原則的共同體中,多數決方案被認為是一種具有合法性的決策方式。另外,由于團結性措施屬于一種普通法定義務之外的帶有道德義務色彩和某種程度的利他性因素的行為,那么建立在相關成員自愿基礎上的全體一致的決策方式應當成為優先考慮的決策方式,而應該盡量避免強制性的多數決方案,并且即便采用多數決方案,也應當盡量采用代表廣泛共識的高門檻多數要求。*不利于團體成員達成共識和促進團結合作的方式莫過于部分成員單方面劃定“共同責任范圍”后再以其他方式(包括多數決方案)強制其他成員接受。 2015年,歐盟理事會以多數決的方式通過了總計16萬避難尋求者的分配方案,部分東歐國家投出反對票并在決議通過后宣布拒絕執行。歐盟委員會聲稱該決議的法律基礎為《歐盟運行條約》第78條的“緊急狀況”條款。2016年5月4日,為了應對“都柏林規則”下的難民分配不均衡的問題,歐盟委員會推出了一項名為“走向一個可持續而公正的歐洲共同避難制度”的計劃,其核心內容是對“都柏林規則”下的“**入境國原則”進行修正和完善,以實現“團結基礎上的更公正的制度”。新的制度將依據成員國的面積和財富狀況判斷其承受能力。一旦一個成員國接受了過重的負擔(即接受了相當于其承受能力的150%以上的避難申請),那么超過部分的申請在得到確認后,避難申請者將在其他歐盟成員國之間進行重新分配。如果成員國拒絕接受其應當接受的份額,那么該成員國必須支付每名申請者25萬歐元的“團結份子錢”(SolidarityContribution)給接受了其難民份額的成員國。①這一改革方案主要解決的是難民分配不均衡和歐盟成員國在接受難民上的“集體行動困境”問題,其實際作用效果事實上相當于一個具有強制力的難民二次分配系統。 一項難民分配系統至少會包含兩類參與者:避難申請者和歐盟成員國。分配系統的強制力效力對象也至少包括這兩者。在改革前的“**入境國原則”下,避難申請者被強制限定在其**入境國,而歐盟成員國尤其是**入境國則被強制地對避難申請者負有責任。改革后的“密鑰分配機制”,對避難申請者的強制力幾乎沒有改變,但對成員國的強制力范圍從南歐國家拓展到全體歐盟成員國(除了極少數成員國,如英國、愛爾蘭和丹麥)——這在強制力效力的兩個對象上都產生了問題。 ……
歐洲法律評論-(第二卷) 作者簡介
程衛東(主編),法學(國際私法學)博士,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主要從事對歐盟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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