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教育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4350
- 條形碼:9787509384350 ; 978-7-5093-8435-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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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教育法) 本書特色
1、權威文本——書中收錄的法律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標準文本,修改的條款均按照修改決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的*文本。2、專業解讀——由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及司法機關專業人士負責對法條、專業術語以及司法難題進行權威解答,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3、簡約實用——每個分冊都撰寫有適用導引,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應用部分可依據目錄予以查詢;配套相關規定,便于讀者查找適用。同時,第四版還在第三版基礎上結合*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法律做了更為實用的解答,并根據讀者的要求在“應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教育法)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第四版共有51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教育法) 目錄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章總則**條【立法宗旨】第二條【義務教育制度】1如何理解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第三條【義務教育方針】第四條【義務教育對象】第五條【權利保障】2“父母”和“監護人”分別是指哪些人第六條【義務教育均衡發展】3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基本目標是什么第七條【義務教育領導體制】第八條【義務教育督導】第九條【社會監督】第十條【表彰獎勵】第二章學生第十一條【入學時間】第十二條【入學地點】4什么是“免試就近入學”第十三條【督促入學】第十四條【禁止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專業訓練組織實施義務教育】第三章學校第十五條【學校設置規劃】第十六條【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第十七條【寄宿制學校】第十八條【經濟發達地區設置少數民族學校(班)】第十九條【特殊教育的學校(班)】第二十條【嚴重不良行為適齡少年的義務教育】5如何理解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第二十一條【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第二十二條【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禁止改變公辦學校性質】6縣域義務教育學校資源配置評估主要指標及其內容第二十三條【維護學校周邊秩序】第二十四條【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第二十五條【禁止違法收費和謀利】第二十六條【校長負責制】第二十七條【禁止開除學生】第四章教師第二十八條【教師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九條【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第三十條【教師資格;教師職務】第三十一條【工資福利待遇】第三十二條【教師培養和流動】7如何評估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的工作成效第三十三條【引導和鼓勵去農村和民族地區教學】第五章教 育 教 學第三十四條【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第三十五條【確定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第三十六條【促進德育】第三十七條【開展體育】第三十八條【教科書的編寫】第三十九條【教科書審定制度】第四十條【教科書價格確定】第四十一條【教科書循環使用】第六章經 費 保 障第四十二條【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和保證經費增長比例】第四十三條【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共同負擔】第四十五條【單列和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第四十六條【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第四十七條【義務教育專項資金】第四十八條【義務教育捐贈和基金】第四十九條【禁止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禁止非法收費和攤派】第五十條【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8審計監督包括哪些內容9義務教育經費的統計包括哪些情況第七章法 律 責 任第五十一條【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行為的處理】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違法行為的處理】第五十三條【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侵占、挪用義務經費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學校或教師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行為的處理】第五十六條【違法收費等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拒收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等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未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行為的處理】第五十九條【脅迫或者誘騙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等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六十條【構成犯罪的處理】第八章附則第六十一條【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第六十二條【民辦教育】第六十三條【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章總則**條【立法宗旨】第二條【適用范圍】第三條【發展教育的指導思想】第四條【教育的重要性】第五條【教育事業的宗旨】第六條【教育方針】第七條【優秀文化的繼承與弘揚】第八條【教育與宗教分離原則】第九條【公民的教育權利與義務】第十條【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及殘疾人教育事業的發展】第十一條【教育改革】第十二條【教育語言文字】第十三條【教育獎勵制度】第十四條【教育管理體制】第十五條【教育主管部門】第十六條【教育監督機制】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條【教育學制系統】第十八條【學前教育制度】第十九條【義務教育制度】第二十條【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國家教育考試制度】10什么是國家教育考試制度?我國現行的國家教育考試主要有哪些?第二十二條【學業證書制度】第二十三條【學位制度】第二十四條【掃盲教育工作】第二十五條【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第三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第二十六條【教育機構的舉辦】第二十七條【教育機構的基本條件】第二十八條【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二十九條【教育機構的權利】第三十條【教育機構的義務】第三十一條【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第三十二條【教育機構的法律地位】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三條【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四條【國家對教師的保護與鼓勵】第三十五條【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第三十六條【教學管理、輔助、專業技術人員人事制度】第五章受 教 育 者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權利平等】第三十八條【對貧困學生的資助】第三十九條【殘疾人教育】第四十條【未成年違法行為人的教育】第四十一條【學習與培訓】第四十二條【鼓勵終身教育條件的創造】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的權利】第四十四條【受教育者的義務】第四十五條【學生身心健康的保護】第六章教育與社會第四十六條【良好社會環境的創造】第四十七條【教學合作】第四十八條【幫助學生實習、社會實踐】第四十九條【社會公益活動的參與】第五十條【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教育配合義務】第五十一條【公共文化機構的義務】第五十二條【校外教育工作】第五十三條【社會文化教育活動】第七章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第五十四條【教育經費的投入】第五十五條【教育經費的提高】第五十六條【教育經費的列支】第五十七條【教育專項基金】第五十八條【教育費附加】第五十九條【校辦產業】第六十條【捐資助學】第六十一條【禁止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第六十二條【對發展教育事業的支持】第六十三條【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第六十四條【學校基本建設的統籌安排】第六十五條【教學物資的優先、優惠政策】第六十六條【現代化教學手段的發展】第八章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第六十七條【教育對外交流】第六十八條【出國留學、研究等規定】第六十九條【境外個人入境學習等規定】第七十條【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學歷及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第九章法 律 責 任第七十一條【有關教育經費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第七十二條【對破壞教學秩序行為的責任追究】第七十三條【教學設施責任事故】第七十四條【向教育機構亂收費的責任追究】第七十五條【對違法舉辦教育機構行為的責任追究】第七十六條【違規招收學員行為的責任追究】第七十七條【徇私舞弊招收學生行為的責任追究】第七十八條【向受教育者亂收費的責任追究】第七十九條【考生違反教育考試行為的責任追究】第八十條【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教育考試行為的責任追究】第八十一條【考試管理者責任追究】第八十二條【違法頒發相關教育證書行為的責任追究】第八十三條【教育侵權責任的追究】第十章附則第八十四條【軍事學校教育和宗教學校教育】第八十五條【境內投資辦學規定】第八十六條【施行時間】配 套 法 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節錄)(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節錄)(2008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年8月27日)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2000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11月7日)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2005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于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2日)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2006年6月30日)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10年12月13日)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1999年9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的意見(2012年9月6日)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2012年9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2012年8月30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2015年11月25日)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1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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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教育法)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國zui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