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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包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17-06-01
開本: 32開 頁數: 484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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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4411
  • 條形碼:9787509384411 ; 978-7-5093-8441-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本書特色

  1、權威文本——書中收錄的法律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標準文本,修改的條款均按照修改決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的*文本。2、專業解讀——由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及司法機關專業人士負責對法條、專業術語以及司法難題進行權威解答,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3、簡約實用——每個分冊都撰寫有適用導引,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應用部分可依據目錄予以查詢;配套相關規定,便于讀者查找適用。同時,第四版還在第三版基礎上結合*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法律做了更為實用的解答,并根據讀者的要求在“應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第四版共有51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目錄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編總則**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條【立法宗旨】第二條【本法任務】第三條【罪刑法定】第四條【適用刑法人人平等】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第六條【屬地管轄權】1本條規定的“我國領域”包括什么范圍2如何理解本條規定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3國際列車上的犯罪如何管轄4如何理解犯罪地第七條【屬人管轄權】第八條【保護管轄權】第九條【普遍管轄權】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第十一條【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5處刑較輕是指什么6刑法的溯及力適用于已決犯嗎第二章犯罪**節犯罪和刑事責任第十三條【犯罪概念】第十四條【故意犯罪】7法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對這兩種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為定罪有何影響第十五條【過失犯罪】8如何區分間接故意犯罪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9如何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10行為人對吸食毒品而產生短暫神志異常后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正當防衛】11正當防衛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12在數額犯中犯罪既遂與未遂并存時如何量刑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第三節共 同 犯 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第二十六條【主犯】13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從犯第二十七條【從犯】第二十八條【脅從犯】第二十九條【教唆犯】第四節單 位 犯 罪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14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15企業犯罪后被合并應當如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16以單位犯罪的形式出現但不以單位犯罪來對待的情形有哪些17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18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如何處理第三章刑罰**節刑罰的種類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19被害人本人參與聚眾斗毆受重傷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能否提出民事賠償請求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第三十七條之一【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禁業限制】第二節管制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20被管制人員違反禁止令的,如何處罰21對于被管制人員的社區矯正由誰來實施第三十九條【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22管制犯與緩刑犯、假釋犯在行刑期間所應遵守的法定義務有何不同第四十條【管制期滿解除】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第三節拘役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第五節死刑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23現行的死刑核準權是由哪個機關行使的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24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能適用死刑第五十條【死緩變更】25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執行死刑第五十一條【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第六節罰金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第八節沒 收 財 產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范圍】第六十條【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節量刑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26如何區分減輕處罰與從輕處罰27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第二節累犯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28構成累犯的條件是什么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29特別累犯的構成有什么條件第三節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條【自首和坦白】30哪些情況應屬于“自動投案”31如何認定本條中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第六十八條【立功】32立功包括哪些情況33什么是重大立功34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發明創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現作為對其漏罪審判時的量刑情節第四節數 罪 并 罰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35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的應如何處理第五節緩刑第七十二條【緩刑的適用條件】36適用緩刑須具備哪些條件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考驗期限】37是否可以單獨縮減緩刑考驗期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38職務犯罪分子在哪些情形下一般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39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第六節減刑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40減刑適用于哪些對象41減刑的條件有哪些42罪犯因漏罪數罪并罰時原減刑裁定應如何處理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第七節假釋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43假釋應當符合哪些條件第八十二條【假釋的程序】第八十三條【假釋的考驗期限】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后果】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44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如何處理45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被發現有漏罪的,應如何處理第八節時效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第五章其 他 規 定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產的范圍】第九十二條【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范圍】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46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第九十五條【重傷】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之含義】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的范圍】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的含義】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百條【前科報告制度】47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滿足什么條件可以被免除前科報告義務**百零一條【總則的效力】第二編分則**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48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如何定罪處罰49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傳播的,如何定罪處罰50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如何定罪處罰**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百零九條【叛逃罪】51構成叛逃罪的條件是什么**百一十條【間諜罪】**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52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的,如何定罪處罰53本條中的“國家秘密”、“情報”分別是什么意思**百一十二條【資敵罪】**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4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如何區別**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55本罪與盜竊罪如何區別**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56本罪與盜竊罪如何區別57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處理**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58如何區別本罪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59如何區別本罪與參加恐怖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犯罪**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百二十條之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60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與本罪如何區別**百二十二條【劫持船只、汽車罪】**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61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罪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如何區別62氰化鈉等劇毒化學品是否屬于《刑法》第125條中規定的“毒害性”物質**百二十六條【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63本罪與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如何區別**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百三十二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64本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區別65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66什么情況是交通肇事罪的“重大事故”67哪些情形下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構成交通肇事罪68什么情況是交通肇事罪的“情節特別惡劣”**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69同時犯有本罪與交通肇事罪如何處理70如何理解本罪的追逐競駛71如何認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五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7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工作的專業人員在發生事故后應當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有哪些**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73如何認定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責任人的過失**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74本章中的“銷售金額”如何認定75哪些情形屬于“為他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提供便利條件”7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的如何處理?**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77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目的,應當認定為本條的“生產”的行為有哪些78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以共同犯罪論處的情形有哪些**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79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神漢、巫婆利用迷信手段騙取財物如何區別**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80鹽酸丁二胍可否認定為《刑法》第144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81使用“地溝油”的,如何定性**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百四十九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理】第二節走私罪**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82如何認定走私罪的“犯罪既遂”83走私報廢或者無法組裝并使用的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的,是否構成走私罪84如何理解走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百五十二條【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85走私固體廢物并在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的,如何處罰**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86如何認定“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內”87一次走私多種類型對象的,如何處理88對于走私物品中還夾藏有其他不同種類走私物品確實不明知的,如何處理90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如何處罰**百五十四條【走私貨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91何為“保稅貨物”**百五十五條【以走私罪論處的間接走私行為】**百五十六條【走私共犯】**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規定】91行為人自己并未走私,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如何定罪處罰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百五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罪】92中介組織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能否構成本罪的共犯**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百六十二條之二【虛假破產罪】**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百六十九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93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的,如何適用法律94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如何適用法律**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罪】**百七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95本罪與貸款詐騙罪如何區別**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96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典型表現有哪些97如何認定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98如何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百七十七條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99什么是未經批準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100《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如何援引法定刑101如何認定“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百八十一條【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百八十三條【職務侵占罪】【貪污罪】**百八十四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罪】**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百八十五條之一【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百八十七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百八十八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百八十九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百九十條【逃匯罪】**百九十一條【洗錢罪】102如何從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具體認定洗錢罪第五節金融詐騙罪**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百九十四條【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百九十五條【信用證詐騙罪】**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103如何理解刑法規定的“信用卡”104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百九十七條【有價證券詐騙罪】**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百九十九條(已刪除)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第二百零二條【抗稅罪】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105地方稅務機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是否屬于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發票罪】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二百零九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第二百一十條【盜竊罪】【詐騙罪】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規定】第二百一十二條【稅收征繳優先原則】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106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商品既是偽劣商品,又是假冒商標的商品,對于這種情形如何認定107如何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108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如何適用法律109如何認定“以營利為目的”110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是否屬于“復制”行為111如何認定本條規定的“發行”112非法獲取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中的目標程序并與特定硬件產品相結合,用于生產同類產品的,如何處罰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二十二條【虛假廣告罪】第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113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的,由誰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114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的,單位是否承擔責任115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進行的犯罪行為的,由誰來承擔責任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116如何認定“騙取財物”117“團隊計酬”行為,如何處罰118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如何處罰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119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如何適用法律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120出租車駕駛員在正常營運過程中,強行向乘客索取與合理價格相差懸殊的高額出租車服務費,情節嚴重的,構成搶劫罪還是強迫交易罪121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是否屬于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122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電話卡的行為是否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123什么情況屬于“倒賣車票情節嚴重”第二百二十八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124本罪中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哪些法規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二百三十條【逃避商檢罪】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125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126本罪與故意殺人(未遂)罪如何區別127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如何區別128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如何區別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129如何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130除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類似手段外,哪些情形下與幼女發生性關系,以強奸罪定罪處罰?131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哪些情形下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132非法拘禁過程中的“致人傷殘、死亡”如何理解133以索要債務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其行為如何定性134非法拘禁時間的長短是否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135如何區別“索財型”綁架罪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136如何區別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137如何區別綁架罪與搶劫罪138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處理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139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同犯罪情形有哪些140如何界定本條規定中的兒童與嬰幼兒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二百四十二條【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141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如何區別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142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消息,哪些情形屬于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143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能否成為虐待被監管人罪主體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第二百五十條【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第二百五十五條【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第二百五十六條【破壞選舉罪】第二百五十七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144如何區分虐待犯罪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致人重傷、死亡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145如何區分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146如何認定“入戶搶劫”147如何認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148如何認定“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149如何認定“搶劫數額巨大”150如何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151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錢、費用的錢財的行為如何定性152如何區分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153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154什么是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155如何認定“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156被盜物品的數額如何確定157偷開機動車輛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158盜竊公私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的,如何處理159盜竊未遂,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160對既采取秘密竊取手段又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第二百六十五條【盜竊罪】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161虛構“醫院、專家、神藥”,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162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163如何認定“攜帶兇器搶奪”164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的,哪些情形下構成搶劫罪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罪】165本罪和一般的聚眾哄搶違法行為的區別是什么第二百六十九條【轉化的搶劫罪】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166將銀行卡出租給他人使用,后通過掛失、補卡等手段將銀行卡內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為己有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167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國有資金的,如何處理168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169擅自在彩票投注站代銷福利彩票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170侵入他人股票賬戶造成損失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171如何認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172如何認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173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如何定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174行為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并有其他相關犯罪行為的,如何處理175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如何處理176偽造合同印章和收款收據的借款行為應認定為偽造公司印章罪還是詐騙罪第二百八十條之一【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第二百八十二條【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177專用間諜器材包括哪些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178如何認定“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179如何認定《刑法》第286條第3款規定的“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180《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中規定的“用戶信息”包括哪些第二百八十七條【補充規定】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第二百八十九條【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181如何認定尋釁滋事182如何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183如何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184“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具備哪些特征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罪】185如何區分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186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或結果又觸犯其他犯罪的,如何處罰第二百九十六條【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七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八條【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侮辱國旗、國徽罪】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第三百零一條【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187哪些情形屬于本條規定的“聚眾賭博”188如何認定網上“開設賭場”第三百零四條【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第二節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第三百零六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第三百零八條【打擊報復證人罪】第三百零八條之一【泄漏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罪】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第三百一十一條【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189如何認定《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190如何認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19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起算時間如何認定第三百一十四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第三百一十五條【破壞監管秩序罪】第三百一十六條【脫逃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第三百一十七條【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三百一十九條【騙取出境證件罪】第三百二十條【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邊)境罪】第三百二十三條【破壞界碑、界樁罪】【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第三百二十五條【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六條【倒賣文物罪】第三百二十七條【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第三百二十九條【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一條【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192如何認定本條第1款中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第三百三十七條【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193非法處置工業污泥和工業廢水,導致環境嚴重污染的,如何定性第三百三十九條【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194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含義是什么195購買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如何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第三百四十四條【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196如何區分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197如何區分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行為與居中倒賣毒品行為198兩人以上同行運輸毒品的,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三百五十條【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五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199安定注射液是否屬于本條規定的精神藥品第三百五十六條【毒品犯罪的再犯】第三百五十七條【毒品犯罪及毒品數量的計算】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200既實施了強奸行為又實施了強迫賣淫行為,如何處理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第三百六十條【傳播性病罪】第三百六十一條【其他入罪規定】第三百六十二條【包庇罪】第九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條【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第三百六十五條【組織淫穢表演罪】第三百六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罪的處罰】第三百六十七條【淫穢物品的界定】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三百六十八條【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阻礙軍事行動罪】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三百七十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提供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三百七十一條【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第三百七十二條【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第三百七十四條【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三百七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第三百七十六條【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第三百七十七條【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第三百七十八條【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第三百七十九條【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第三百八十條【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第三百八十一條【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201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如何適用法律20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如何適用法律203如何理解貪污罪中“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204如何認定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處罰】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205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是什么206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207如何認定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208如何理解賄賂犯罪中的“財物”209如何認定“為他人謀取利益”210如何認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211如何認定“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212如何認定“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213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21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的,如何處理215集體性質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第三百八十八條【受賄罪】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第三百九十條之一【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第三百九十一條【對單位行賄罪】第三百九十二條【介紹賄賂罪】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第三百九十四條【貪污罪】第三百九十五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216如何認定本款規定的“不能說明”第三百九十六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第九章瀆職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217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如何區別218玩忽職守罪與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責任事故罪如何區別219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如何定性220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如何處罰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221律師在擔任刑事辯護人期間讓當事人的親屬查閱案件材料的,是否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枉法仲裁罪】第四百條【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222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第四百零一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第四百零二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三條【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第四百零四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第四百零五條【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四百零七條【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第四百零八條【環境監管失職罪】第四百零八條之一【食品監管瀆職罪】第四百零九條【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第四百一十一條【放縱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二條【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第四百一十三條【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四百一十四條【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四百一十五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第四百一十六條【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四百一十七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四百一十八條【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九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第四百二十條【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第四百二十一條【戰時違抗命令罪】第四百二十二條【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第四百二十三條【投降罪】第四百二十四條【戰時臨陣脫逃罪】第四百二十五條【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第四百二十六條【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第四百二十七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第四百二十八條【違令作戰消極罪】第四百二十九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第四百三十條【軍人叛逃罪】第四百三十一條【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223軍事秘密是指什么第四百三十二條【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三條【戰時造謠惑眾罪】第四百三十四條【戰時自傷罪】第四百三十五條【逃離部隊罪】第四百三十六條【武器裝備肇事罪】第四百三十七條【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第四百四十條【遺棄武器裝備罪】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罪】第四百四十二條【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第四百四十三條【虐待部屬罪】第四百四十四條【遺棄傷病軍人罪】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第四百四十六條【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四百四十七條【私放俘虜罪】第四百四十八條【虐待俘虜罪】第四百四十九條【戰時緩刑】第四百五十條【本章適用范圍】第四百五十一條【戰時的概念】附則第四百五十二條【施行日期】配 套 法 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五十八條、**百五十九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9年8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9年8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2005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2005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2004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2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年3月20日)*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2010年12月22日)*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2011年11月14日)*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2012年5月16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15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年12月1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8月12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12月13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年3月25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1月12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1月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9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12月21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2015年3月2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節錄)(2013年10月23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11月11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16年1月6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6月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4月2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3月1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12月12日)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2015年5月1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5月11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26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8年11月20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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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國*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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