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章總則**條【立法宗旨】第二條【適用范圍】第三條【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1我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形式主要有哪些?第四條【國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設】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的義務和權益】2什么是房產稅?如何繳納房產稅?第六條【房屋征收】3如何理解“公共利益”?4關于征收程序有哪些規定?5建設單位是否可以參與拆遷活動?6行政機關如果因拆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能夠提供哪些司法保護與救濟?第七條【房地產管理機構設置】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節土地使用權出讓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7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哪些基本特征?8境外法人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九條【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與出讓】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宏觀管理】第十一條【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量控制】9土地使用權出讓需符合哪些前提條件?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10關于政府對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法律有何規定?11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出讓土地使用權嗎?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12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程序是什么?13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中,掛牌出讓公告的性質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十六條【支付出讓金】1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標準是什么?15當事人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未全部付清土地出讓金,是否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第十七條【提供出讓土地】第十八條【土地用途的變更】16怎樣進行土地用途的變更?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管理】第二十條【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提前收回】17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前收回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終止】18土地滅失的,土地使用權人是否有權要求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定義】19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與出讓方式取得有何不同?20如果雙方協議轉讓的土地系劃撥的土地,那么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21符合什么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劃撥范圍】22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程序如何?第三章房地產開發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基本原則】第二十六條【開發土地期限】23購買期房時遇到開發商遲遲不動工,該怎么辦?24在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中,如果爭議的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并且土地使用權取得后滿兩年未動工,人民法院是否應該通知人民政府將土地無償收回?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25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需要遵守哪些規定?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作價】26沒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一方以土地出資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合作開發房地產,出土地方對按約定所分得的房屋有沒有優先權?第二十九條【開發居民住宅的鼓勵和扶持】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27當事人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是否有效?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28房地產企業貸款投資有何規定?第四章房地產交易**節一 般 規 定第三十二條【房地產權利主體一致原則】29國家關于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有何政策規定?30單位將房產分配給職工后,將該房產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他人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第三十三條【房地產價格管理】31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如何管理?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32房地產市場估價應遵循什么程序?第三十五條【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33隱報、瞞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有哪些危害?第三十六條【房地產權屬登記】第二節房地產轉讓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的定義】第三十八條【房地產不得轉讓的情形】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34購買商品房需要注意什么?35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符合哪些條件?36當事人可否僅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達到本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條件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37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合同】38房地產轉讓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合同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關系】第四十三條【房地產轉讓后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第四十四條【房地產轉讓后土地使用權用途的變更】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的條件】39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出賣人一直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但其他手續齊全,是否可確認買賣合同有效?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后的再行轉讓】40預售商品房是否可以轉讓和設定抵押?第三節房地產抵押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的定義】第四十八條【房地產抵押物的范圍】第四十九條【抵押辦理憑證】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第五十一條【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的房地產抵押權的實現】41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需要什么條件?42未履行法定審批手續,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附著于其上的建筑物一并設定抵押,該抵押是否有效?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問題】第四節房 屋 租 賃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的定義】43哪些房屋不得出租?44隔斷間、廚房、陽臺、衛生間地下室是否可以出租供人居住?45已經出租的房屋可否抵押,抵押對出租有什么影響?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46如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47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有影響嗎?第五十五條【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賃】第五十六條【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別規定】第五節中介服務機構第五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第五十九條【房地產估價人員資格認證】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第六十條【房地產登記發證制度】第六十一條【房地產權屬登記】48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什么材料?49發生哪些情形,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登記】50怎樣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第六十三條【房地產權屬證書】51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應當以何為準?第六章法 律 責 任第六十四條【擅自出讓或擅自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五條【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法律責任】第六十六條【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七條【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的法律責任】第六十八條【非法預售商品房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九條【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法律責任】第七十條【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非法收費的法律責任】第七十一條【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法律責任】52行政機關在負責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審查責任,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七十二條【參照本法適用的情形】第七十三條【施行時間】配 套 法 規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4月24日)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年1月8日)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2012年6月25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4年11月24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6年1月1日)開發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拆遷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21日)*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2013年3月27日)房地產交易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2001年8月15日)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4月4日)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4年7月20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4月28日)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2016年5月17日)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7月30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5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2015年12月30日)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01年8月15日)*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2005年12月14日)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2月15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年11月5日)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6年3月1日)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15年5月4日)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2015年12月24日)(200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