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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理論與實踐-2017第1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8866
- 條形碼:9787510218866 ; 978-7-5102-1886-6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檢察理論與實踐-2017第1卷 內容簡介
《檢察理論與實踐(2017年 第1卷)》主要內容包括特稿,改革前沿,制度完善,問題研討,調查研究,檢察長論壇,案例分析。
檢察理論與實踐-2017第1卷 目錄
關于廣西檢察代表團赴美國、加拿大訪問情況的報告
改革前沿
檢察機關機構設置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研究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研究
跨行政區劃檢察院刑事案件管轄問題探究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設計
——以檢察機關的訴訟地位為邏輯起點
制度完善
未成年人司法一體化模式的探索與思考
——以“欽南模式”為視角
檢察機關案件質量評查及其運行機制探究
——以司法責任制為理論視野
中國一東盟國家新型刑事司法協助制度探究
——兼議統一逮捕令制度的構建
中國式認罪量刑協商制度之構建
問題研討
刑事交付執行及檢察監督問題研究
多少檢察官才算合適:從“納什均衡”到“帕累托*優”
——基于A市3個基層檢察院的模型測算與實證分析
放權與控權的糾結與平衡
——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思考與探索
檢察官身份保障的規范性研究
——基于有別于公務員的保障標準
司法改革背景下檢察官錯案責任認定與追究機制研究
檢察環節當事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與明智性研究
調查研究
以需求為導向的信息化與檢察工作的深入融合
——以全區檢察機關高清視頻系統應用為例
民間金融犯罪的新態勢與司法應對
——基于G省民間金融犯罪情況的實證分析
當前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現狀、主要問題及對策建議
防城港市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履職能力問卷調查分析
關于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的調查
檢察長論壇
傳承和弘揚長征精神推進檢察工作全面發展
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檢察機關辦案組織的科學構建
案例分析
受賄且濫用職權行為罪數處斷的雙階架構
——基于貪污賄賂*新司法解釋的探析
法與理的契合:親親相犯的差異化處置
——以兩起親屬之間故意殺人案為例
少數民族地區檢察機關介入群體性事件的法律規制
——以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件為視角
反證的應對、證據審查和預防
——以韋某受賄案為視角
檢察理論與實踐-2017第1卷 節選
《檢察理論與實踐(2017年 第1卷)》: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概念 民事公益訴訟指在民事活動中,國家專門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對違反民事法律且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相對完善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做法僅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仍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試水探索階段,無論是理論認識還是具體操作辦法等方面都存在諸多有待進一步探索、凝聚共識之處。 二、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必要性 近年來,生態環境污染、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各界要求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呼聲日益強烈。但是在現行法律中,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的監督范圍相對狹窄,構成犯罪的依法查辦,不構成犯罪的僅能被動地受理當事人不服法院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對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事后監督,民事法律監督職能無法充分發揮。但是這一類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除了構成犯罪的須追究刑事責任外,往往還會給公眾利益造成莫大的經濟損失。《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其目的就是要使檢察機關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及時督促其停止侵害并通過訴訟維護公共權益,挽回損失。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破解污染生態環境、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侵犯公眾利益的違法行為維權之困境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因為,檢察機關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能是對法律的正確運行進行監督,通過行使檢察權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其長期從事司法實踐活動,了解各類法律,熟練掌握各種訴訟技巧,能憑借其專業優勢比其他組織和個人更好地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三、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現實困境分析 現如今,我國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面臨的困境主要存在于三個階段:訴前階段、訴訟進行階段和訴后階段。 (一)訴前階段 **,合法性問題。相關法條只規定檢察機關擁有法律監督職責,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其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擁有原告主體資格。 第二,檢察機關部門職能問題。法律監督的內容非常寬泛,使得如今的檢察機關職能多樣化,相應的內設機構也分門別類,若增加了公益訴訟的職能,具體由哪個部門行使?這也是專業組織建設中不可回避的問題。 第三,案件來源問題。給檢察機關增加公益訴權職能,若沒有充足案源,則會使維護公共利益的美好愿望流于形式。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來源主要是:公民或其他組織的控告檢舉;有關國家機關的交辦或轉辦;檢察機關執法辦案中自行發現。但這些傳統途徑能否保證充足案源,還要打上一個問號。 (二)訴訟進行階段 **,訴訟結構問題。傳統的民事訴訟主要是在主體平等和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在民訴程序中,原被告雙方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權利以及義務。若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擁有了原告資格,其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較之被告優勢明顯,這會影響到傳統的民事訴訟結構。 第二,處分權問題。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問題的訴訟活動,其奉行的是意思自治和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完全的自由處分權。但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自身個人利益,其行為應符合公眾的意愿,那么作為公益代表的檢察機關的處分權限及行使處分權的方式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三,公共利益計算與平衡問題。公共利益這個概念十分抽象模糊,且涉及的群體較為寬泛,所以在對公共利益的損失進行評估時很難得到各方的普遍認可,難以全面代表公眾意愿。再者公益訴訟牽涉眾多主體,他們才是公益訴訟案件真正的利益相關者,他們在訴求上有不同的標準,賠償要求更是難以統一。若無法平衡各方利益,將會激化矛盾,這時作為訴訟主體的檢察機關就會遭到真正的利益承受主體的不滿,承受巨大輿論壓力,不僅法律監督權受到干擾,還會引發許多威脅社會穩定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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