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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社區居民學法用法讀本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7120858
- 條形碼:9787517120858 ; 978-7-5171-2085-8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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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社區居民學法用法讀本 內容簡介
《“七五”普法/全國“七五”普法統編系列教材·社區居民學法用法讀本》共十三章,包括:(一)憲法;(二)居民委員會;(三)社區物業管理;(四)社區婚姻家庭;(五)社區物權;(六)社區勞動保護;(七)社區侵權糾紛;(八)特殊人群權益保護;(九)社區治安綜合治理;(十)社區服務;(十一)社區刑事犯罪;(十二)社區糾紛的解決途徑;(十三)社區安全防范。 《“七五”普法/全國“七五”普法統編系列教材·社區居民學法用法讀本》精選出與社區治理和社區居民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簡要生動的介紹,全書涵蓋40余個常用法律法規。同時,書中收錄了相關典型案例,重點突出、實用性強。《“七五”普法/全國“七五”普法統編系列教材·社區居民學法用法讀本》結構科學嚴謹,內容豐富,語言通俗易懂,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對社區居民應知應會法律知識進行了準確解讀,指導性強,可作為社區居民“七五”普法法律知識培訓的重要輔導教材,也可作為社區居民日常工作生活的常備法律手冊。
七五普法社區居民學法用法讀本 目錄
**節 憲法概述
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以案釋法]公民享有權利同履行義務是統一的
第四節 我國國家機構的設置
【思考題】
第二章 居民委員會
**節 社區居民委員會概述
[以案釋法]居委會濫用多數人民主投票權侵害少數人權利案
第二節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設置及職能
【思考題】
第三章 社區物業管理
**節 業主及業主大會
[以案釋法]選舉物業代表問題
第二節 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節 物業服務收費
[以案釋法]空房物業費交納問題
【思考題】
第四章 社區婚姻家庭
**節 婚姻
[以案釋法]姨表兄妹結婚,法院判決婚姻無效
第二節 繼承
[以案釋法]母親死后父親再婚遺產的繼承問題
第三節 反家庭暴力
[以案釋法]反對家庭暴力,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四節 人口與計劃生育
【思考題】
第五章 社區物權
**節 房屋的抵押和租賃
[以案釋法]房屋承租人不一定具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節 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思考題】
第六章 社區勞動保護
**節 勞動合同
[以案釋法]對性別歧視勇敢說不,捍衛平等就業權
第二節 工時和工資
[以案釋法]勞動者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予以確定
第三節 工傷
[以案釋法]早退意外致死也應認定工傷
第四節 社會保險
[以案釋法]職工默許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公司也不能免責
【思考題】
第七章 社區侵權糾紛
**節 侵權責任概述
第二節 侵權糾紛的種類
【思考題】
第八章 特殊人群權益保護
**節 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
[以案釋法]兒童受教育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節 婦女的權益保護
第三節 老年人的權益保護
[以案釋法]老年人再婚前應怎樣確定各自的財產權
第四節 殘疾人的權益保護
[以案釋法]殘疾人就業系列案例
【思考題】
第九章 社區治安綜合治理
**節 社區治安綜合治理概述
[以案釋法]社區參與——杭州西湖區德加社區成立“道德法庭”
第二節 治安管理處罰
[以案釋法]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的處罰
第三節 社區矯正
第四節 社區戒毒
[以案釋法]對毒品認識不足致14歲女孩吸毒案
【思考題】
第十章 社區服務
**節 社區衛生服務
第二節 社區養老服務
[以案釋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案例
第三節 社區志愿服務
【思考題】
第十一章 社區刑事犯罪
**節 刑法概述
第二節 犯罪與刑罰
[以案釋法]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利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利益
第三節 社區常見犯罪行為及其處罰
[以案釋法]追逐競駛的認定
【思考題】
第十二章 社區糾紛的解決途徑
**節 信訪條例
第二節 人民調解
[以案釋法]調解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不適用行政復議
第三節 仲裁
第四節 民事訴訟
[以案釋法]故意提供虛假地址制造缺席審判案
第五節 法律援助
【思考題】
第十三章 社區安全防范
**節 防火安全
第二節 防盜安全
第三節 防詐騙安全
第四節 兒童安全
第五節 網絡安全
[以案釋法]獨行夜歸大意電梯內遇劫
輕信歹徒謊言慘遭入屋搶劫
【思考題】
附錄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
七五普法社區居民學法用法讀本 節選
《“七五”普法/全國“七五”普法統編系列教材·社區居民學法用法讀本》: 約定條款,是指除法定**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也可以不約定的條款。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一般包括:試用期條款、培訓條款、保守商業秘密條款、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規定了不同時間長短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等。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對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該解除行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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