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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輯-(總第5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72270
- 條形碼:9787562072270 ; 978-7-5620-7227-0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輯-(總第5輯) 內容簡介
《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輯 總第5輯)》的宗旨是“開放、交流、思考、進步”,旨在為碩博研究生和青年研究者提供展現學術成果,進行學術爭鳴的良好平臺。 《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輯 總第5輯)》設置的基本欄目包括“主題征文”“公法論壇”“私法論叢”“訴訟研究”“法理法史”“人文社哲”“政治經管”以及“書評”和“譯文”。
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輯-(總第5輯) 目錄
主題征文:互聯網金融的規制
莫丹常錚
傳統保險與互聯網保險監管有效性對比分析——基于成本一收益的分析視角
公法論壇
宋爍
弱者平等保護的憲法研究
李爍
美國法下“視為殘疾”標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宋崇陽
行政法學興起與法學方法論的耦合——兼評奧托·邁耶《德國行政法》
都督
論過程性信息公開體系的構建
黎智鵬
犯罪論體系的檢視功能——以共犯處罰根據論為視角
張憶然
盜竊數額在犯罪論體系中的定位及其對量刑的影響
王鼎
罪量諸要素權重的流變、反思與立法趨向——以貪賄罪及其*新司法解釋為視角展開
李大朋
論我國加入《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劉妍
論國際海底區域活動中擔保國的“確保義務”
王小暉
澳大利亞訴日本“南極捕鯨案”述評
私法論叢
翁兩民
論結構化信托中受托人的公平義務
武小軍
論信托合同的強制執行力
李殊
我國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非典型擔保性探究
王海燕
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責任競合問題研究
張弛
我國第三方涉稅信息共享制度的構建
畢文軒
移動互聯網環境下App標識涉及商標侵權問題芻議——兼評“為為網”訴蘋果侵犯商標權案
訴訟研究
朱勇孫皓
中國式羈押控制之成效評估——以S市不捕數據為實證樣本
柴鵬
司法裁決中證人證言的運用與論證
余萌
論國內糾紛不得境外仲裁的司法意圖
政治經管
何濱常保國
青少年法治意識狀況調查及對策研究——基于北京市的實證調查分析
馬濤
自然政治性的古典困境——論亞里士多德優良生活和優良政體的政治哲學基礎
胡亞謙
我國政治精英更替的影響因素分析——基于中共中央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分析
莫陽東
市場化進程、大銀行特質性沖擊與中小銀行風險研究——基于中國121家商業銀行的面板數據分析
高爾坦
關于矯正和規范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思考——基于對美國次貸危機中資產證券化因素的分析
書評
王琳
評析《法律帝國》在西方法哲學上的界碑性地位——以《法律的概念》為對照
其他
王超奕
淺析美同法律職業倫理教育
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輯-(總第5輯) 節選
《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輯 總第5輯)》: 1.明確犯罪情節的基本范疇 雖然犯罪情節的內容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但經行進二十載,大多數犯罪情節通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以及長期司法經驗總結,均被框定了相對明確的外延。如2010年*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詳細規定了14種常見的量刑情節,其中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有前科劣跡等均為司法機關總結多年審判經驗對犯罪情節的列舉;又如《貪污賄賂解釋》對貪污受賄犯罪行為方式、前科劣跡、行為后果等犯罪情節的總結。上述刑法規范無疑對明確犯罪情節的內容具有示例作用。綜觀刑法規范中犯罪情節的具體內容,無論是內容明確的法定情節還是含義模糊的酌定情節,其本質內容均體現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這是由犯罪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因此,在確定某一具體犯罪中作為罪量要素的犯罪情節的具體內容時,應當結合該犯罪的特殊性,圍繞體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各種事實來確定犯罪情節的內容。以受賄罪為例,行為人身份(司法人員)、犯罪次數、犯罪持續時間、是否背職、性賄賂、權權交易、是否造成損失、前科劣跡、認罪悔罪表現、退贓等,都可以作為犯罪情節考慮! 2.構建犯罪情節的階層罪量模型 如前所述,我國在刑法規范上采取定性兼定量的犯罪認定模式,犯罪數額的量化簡單易行,而犯罪情節的定量考察則復雜得多。筆者認為,針對大多數犯罪情節而言,單一情節作為罪量標準則會明顯擴大刑事打擊范圍,亦與既有的犯罪數額定量標準不相匹配,因此,可以考慮在司法解釋中明文列舉具體犯罪的犯罪情節內容,并按照犯罪情節所反映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的不同配以不同的權重,依照權重比例進行搭配,以達到一定的情節程度要求來定罪量刑,筆者稱之為犯罪情節的階層罪量模型。例如,在受賄罪中,行為人身份(司法人員)、犯罪次數、犯罪持續時間、是否背職、性賄賂、權權交易、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等內容具有較高的權重(**序列情節),前科劣跡、無法追繳贓款、使用贓款進行非法活動等具有次要的權重(第二序列情節),具備一項**序列情節或者兩項第二序列情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情節”,“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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