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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規章匯編-(2016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2643140
- 條形碼:9787502643140 ; 978-7-5026-4314-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規章匯編-(2016年版) 內容簡介
2016年1月,按照國務院關于做好部門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質檢總局法規司牽頭組織開展了總局規章清理工作。結合清理結果,我們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規章匯編(2013年版)》基礎上,將質檢總局現行有效規章匯編成冊,編輯出版《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規章匯編(2016年版)》。 截止2016年7月,質檢總局現行有效規章共194部(含聯合規章12部)。為方便查閱,本規章匯編按照質檢業務分工設置了綜合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質量技術監督、標準化、認證認可、聯合規章等六大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規章匯編(2016年版)》是一部檢索質檢工作制度、工作依據的書籍,可供全系統工作人員培訓學習使用,也可作為向企業、社會、廣大消費者宣傳質檢規章制度的參考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規章匯編-(2016年版) 目錄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管理辦法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技術監督行政處罰委托實施辦法
……
第二部分出入境檢驗檢疫規則
(一)通關監管
(二)衛生檢疫
(三)動植物檢疫
(四)檢驗監管
(五)進出口食品監管
第三部分質量技術監督規章
(一)產品質量監管
(二)計量監管
(三)特種設備監管
(四)纖維檢驗
第四部分標準化規章
第五部分認證認可規章
第六部分聯合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規章匯編-(2016年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規章匯編(2016年版)》: **條為了加強罰沒物品的管理和處置工作,規范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健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罰沒物品是指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沒收的產品、計量器具,用于生產、銷售的原輔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產]二具、設備,以及產品標識、包裝物、檢驗及檢定印、證等物品。 第三條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罰沒物品的管理,建立罰沒票據領用繳銷制度,罰沒物品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結算對賬制度,罰沒物品的處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調換、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物品。不得在本單位內部變價處理罰沒物品,不得自行拍賣罰沒物品。 第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沒收罰沒物品時,應當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 第六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罰沒票據統一造冊登記,統一辦理領用和繳銷手續。 第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設立罰沒物品保管倉庫或者專用場所,確定罰沒物品保管人員,對罰沒物品實行統一保管。 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罰沒危險物品應當設立專門保管倉庫。 第八條依法罰沒的物品,經查對核實后;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罰沒物品清單。罰沒物品清單應當與罰沒票據同時使用。 按照規定確定為無主的物品,應當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有關公告情況記錄在案,并將公告復印件作為罰沒物品清單附件。 罰沒物品清單一式三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本部門罰沒物品保管人員。 第九條罰沒物品清單應當注明罰沒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單位和數量,沒收時間,并由當事人和執法機關分別簽字或者蓋章。 經過檢驗或者鑒定的罰沒物品,應當附有檢驗或者鑒定報告復印件,或者在罰沒物品清單中注明檢驗或者鑒定結果。 第十條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沒收物品后三天內憑罰沒物品清單將罰沒物品交給罰沒物品保管人員。保管人員在核實罰沒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與罰沒票據的記錄一致后,應當在罰沒物品清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罰沒物品和罰沒物品清單的記錄不一致的,保管人員應當在案件承辦人員的主管領導注明情況后接收。 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當及時銷毀的除外。 第十一條保管人員對接管的罰沒物品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妥善保管。 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罰沒物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分類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對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罰沒物品,應當在半年內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審核同意后統一處置。 第十三條經審核同意進行處置的罰沒物品,應當由保管人員與罰沒物品處理人員辦理出庫交接手續,并將罰沒物品清單歸檔備查。 第十四條罰沒物品的處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罰沒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監督銷毀、拍賣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罰沒物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監督銷毀: (一)不能作技術處理的或者技術處理后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屬于國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產品的; (三)失效、變質的; (四)已經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價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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