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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范適用全典-(全3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70209
- 條形碼:9787509370209 ; 978-7-5093-7020-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訴訟規范適用全典-(全3冊) 本書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公布以來兩次修正,期間,相關部門制定和公布了數百件刑事訴訟程序相關的文件,由此形成了相關文件數量繁多,內容重復、沖突的狀況。為了梳理現有的刑事訴訟程序文件,清理其中不再適用的規定,方便專業人士找到法律依據,我們邀請專業的法官、檢察官和法學學者編寫了本書。本書盡量按相對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分解集成,體例結構安排為:刑事訴訟法條文——條文適用說明——相關規定。此外,對于司法文件和司法實踐中出現但目前刑事訴訟法中無明顯對應法條的程序,我們在全書*后增補了六個相對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序,即:(1)公檢法機關涉外刑事訴訟程序及司法協助程序;(2)審判機關對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3)審判機關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和特殊假釋的核準程序;(4)公安機關辦案協作程序;(5)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程序;(6)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程序。
刑事訴訟規范適用全典-(全3冊) 內容簡介
專業 法官、檢察官、法學學者甄選編排全面 收錄可能用到的所有法律規范,每條法條后羅列所有相關規定實用 編排方式易于查詢,是辦案人員手頭常備工具書
刑事訴訟規范適用全典-(全3冊) 目錄
上冊
**編總則(第1~106條)
**章任務和基本原則(第1~17條)(1)該頁碼為細目頁碼。該頁碼為正文頁碼。
**條【立法宗旨】(1)
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1)
第三條【各專門機關的職權】(1)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2)
第五條【法、檢獨立行使職權】(2)
第六條【訴訟原則】(2)
第七條【公檢法之間關系】(2)
第八條【檢察監督】(2)
第九條【訴訟用語】(3)
第十條【兩審終審】(3) 目錄上冊**編總則(第1~106條)**章任務和基本原則(第1~17條)(1)該頁碼為細目頁碼。該頁碼為正文頁碼。**條【立法宗旨】(1)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1)第三條【各專門機關的職權】(1)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2)第五條【法、檢獨立行使職權】(2)第六條【訴訟原則】(2)第七條【公檢法之間關系】(2)第八條【檢察監督】(2)第九條【訴訟用語】(3)第十條【兩審終審】(3)第十一條【審判公開及辯護】(3)第十二條【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3)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制】(3)第十四條【訴訟權利保障】(3)第十五條【法定不追究情形】(3)第十六條【外國人犯罪的處理】(4)第十七條【刑事司法協助】(4)第二章管轄(第18~27條)(4)第 十 八 條【立案管轄】(4)第 十 九 條【基層法院刑事管轄權】(6)第 二 十 條【中級法院一審管轄權】(6)第二十一條【高級法院一審管轄權】(7)第二十二條【*高法院一審管轄權】(7)第二十三條【級別管轄變通】(7)第二十四條【地域管轄】(7)第二十五條【優先管轄和移送管轄】(9)第二十六條【指定管轄】(9)第二十七條【專門管轄】(9)第三章回避(第28~31條)(10)第二十八條【回避的對象、方式與事由】(10)第二十九條【辦案人員被禁止的行為】(11)第 三 十 條【回避的決定】(11)第三十一條【其他人員的回避】(12)第四章辯護與代理(第32~47條)(12)第三十二條【辯護的方式和辯護人的范圍】【禁止擔任辯護人的范圍】(13)第三十三條【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的時間】(13)第三十四條【指定辯護】(13)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14)第三十六條【辯護人在偵查期間的權利】(14)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會見和通信權利】(14)第三十八條【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15)第三十九條【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16)第 四 十 條【辯護人收集證據的告知】(16)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16)第四十二條【辯護人的義務和責任】(17)第四十三條【被告人拒絕辯護】(17)第四十四條【刑事及附帶民事案件中的代理】(17)第四十五條【訴訟代理人的范圍】(18)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18)第四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控告權】(18)第五章證據(第48~63條)(18)第四十八條【證據的定義及種類】(19)第四十九條【舉證責任的分配】(20)第 五 十 條【證據的收集】(20)第五十一條【公、檢、法法律文書忠于事實真相的要求】(21)第五十二條【公、檢、法收集證據的職權及責任】(21)第五十三條【口供適用原則】【證據確實、充分的含義】(22)第五十四條【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排除】【排除非法證據的訴訟階段】(22)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對非法取證的監督】(22)第五十六條【對證據合法性的法庭調查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提出】(22)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責任】(23)第五十八條【法庭對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排除的標準】(23)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23)第 六 十 條【證人的義務】(23)第六十一條【公、檢、法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責任】(24)第六十二條【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24)第六十三條【證人的經濟補助和保障】(24)第六章強制措施(第64~98條)(24)第六十四條【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25)第六十五條【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執行機關】(25)第六十六條【保證的兩種方式】(26)第六十七條【保證人的條件】(26)第六十八條【保證人的義務】(26)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理】(27)第 七 十 條【確定保證金的標準及交納方法】(28)第七十一條【退還保證金的條件】(28)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的條件及執行機關】(28)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的場所】(28)第七十四條【監視居住折抵刑期的方法】(28)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理】(28)第七十六條【監督和監控】(29)第七十七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決定機關的責任】(29)第七十八條【決定逮捕的權限】(29)第七十九條【逮捕的條件】(30)第 八 十 條【拘留的條件】(31)第八十一條【異地的拘留、逮捕】(32)第八十二條【扭送】(32)第八十三條【拘留程序】(32)第八十四條【拘留后的訊問】(32)第八十五條【提請批準逮捕和提前介入】(32)第八十六條【審查批準逮捕的方法】(33)第八十七條【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權限】(33)第八十八條【對提請批捕的審查處理】(33)第八十九條【提請和審查批捕的期限】(34)第 九 十 條【對不批捕的復議和復核】(34)第九十一條【執行逮捕的程序和通知要求】(34)第九十二條【逮捕后的訊問】(35)第九十三條【逮捕后的必要性審查】(35)第九十四條【強制措施的撤銷和變更】(35)第九十五條【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處理】(35)第九十六條【羈押期滿時可采取的強制措施】(36)第九十七條【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處理】(36)第九十八條【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37)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第99~102條)(37)第九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37)第 一 百 條【保全措施】(38)**百零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結案方式】(38)**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39)第八章期間、送達(第103~105條)(39)**百零三條【期間及其計算】(39)**百零四條【期間恢復】(39)**百零五條【送達】(39)第九章其他規定(第106條)(39)**百零六條【有關用語的解釋】(39)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107~177條)**章立案(第107~112條)(40)**百零七條【立案職責】(40)**百零八條【立案材料來源】(41)**百零九條【報案、控告、舉報】(42)**百一十條【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處理】(43)**百一十一條【檢察機關對立案的監督】(43)**百一十二條【自訴案件的立案】(44)中冊第二章偵查(第113~166條)(45)**節一般規定(第113~115條)(45)**百一十三條【偵查要求】(45)**百一十四條【預審】(45)**百一十五條【對偵查工作的申訴和控告】(45)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第116~121條)(45)**百一十六條【訊問主體及地點】(45)**百一十七條【對未關押人員訊問的地點、時限等要求】(46)**百一十八條【訊問程序】(46)**百一十九條【訊問聾啞人要求】(46)**百二十條【訊問筆錄】(46)**百二十一條【訊問錄音或錄像的要求】(46)第三節詢問證人(第122~125條)(47)**百二十二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47)**百二十三條【詢問證人的程序】(47)**百二十四條【詢問證人的筆錄】(47)**百二十五條【詢問被害人的程序】(47)第四節勘驗、檢查(第126~133條)(48)**百二十六條【勘驗、檢查】(48)**百二十七條【勘驗現場】(48)**百二十八條【持證勘驗、檢查】(48)**百二十九條【尸體解剖】(48)**百三十條【人身檢查】(48)**百三十一條【勘驗、檢查筆錄】(49)**百三十二條【復驗、復查】(49)**百三十三條【偵查實驗】(49)第五節搜查(第134~138條)(49)**百三十四條【搜查】(49)**百三十五條【協助義務】(49)**百三十六條【搜查證】(49)**百三十七條【搜查程序】(50)**百三十八條【搜查筆錄】(50)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第139~143條)(50)**百三十九條【扣押物品、文件】(50)**百四十條【扣押清單】(50)**百四十一條【扣押郵件、電報】(51)**百四十二條【查詢、凍結財產】(51)**百四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款物的處理】(52)第七節鑒定(第144~147條)(52)**百四十四條【鑒定的范圍】(52)**百四十五條【鑒定的程序】(53)**百四十六條【鑒定結論的告知義務】(54)**百四十七條【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審限】(54)第八節技術偵查措施(第148~152條)(54)**百四十八條【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案件的范圍】(54)**百四十九條【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審批和期限】(55)**百五十條【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若干要求】(55)**百五十一條【隱匿身份偵查】【控制下交付】(55)**百五十二條【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材料的證據資格】(55)第九節通緝(第153條)(55)**百五十三條【發布通緝令的實體及程序性要件】(55)第十節偵查終結(第154~161條)(55)**百五十四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55)**百五十五條【無限期審前羈押的條件】(56)**百五十六條【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56)**百五十七條【重罪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57)**百五十八條【偵查期限的重新計算】(57)**百五十九條【偵查終結前對辯護律師意見的處理】(58)**百六十條【偵查終結】(58)**百六十一條【撤銷案件】(59)第十一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第162~166條)(59)**百六十二條【自偵案件的法律適用】(59)**百六十三條【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62)**百六十四條【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62)**百六十五條【自偵案件中決定逮捕的期限】(62)**百六十六條【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63)第三章提起公訴(第167~177條)(63)**百六十七條【公訴權統一行使】(63)**百六十八條【審查起訴內容】(64)**百六十九條【審查起訴的期限】(65)**百七十條【起訴程序】(65)**百七十一條【補充偵查】(66)**百七十二條【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66)**百七十三條【不起訴】(67)**百七十四條【不起訴決定的宣布】(68)**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對不起訴的異議】(68)**百七十六條【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68)**百七十七條【被不起訴人對酌定不起訴的異議】(69)第三編審判(第178~247條)**章審判組織(第178~180條)(69)**百七十八條【合議庭的組成】(69)**百七十九條【合議庭評議】(70)**百八十條【合議庭決議及與審判委員會的關系】(70)第二章**審程序(第181~215條)(71)**節公訴案件(第181~203條)(71)**百八十一條【開庭的條件】(71)**百八十二條【庭前準備】(72)**百八十三條【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要求】(72)**百八十四條【出庭支持公訴】(73)**百八十五條【審判長在開庭后法庭調查前的工作】(73)**百八十六條【法庭調查中的訊問和發問】(73)**百八十七條【證人、鑒定人出庭的要求】(74)**百八十八條【對證人拒不出庭的處理】(74)**百八十九條【對證人和鑒定人的發問、詢問及法律責任的告知】(74)**百九十條【宣讀、出示證據及聽取各方意見】(75)**百九十一條【休庭調查核實】(75)**百九十二條【法庭審理中的申請】(76)**百九十三條【法庭調查和辯論的范圍】【法庭辯論程序】【*后陳述】(77)**百九十四條【違反法庭秩序的后果】(77)**百九十五條【合議庭評議和判決】(78)**百九十六條【公開宣判】(78)**百九十七條【判決書署名及上訴期限與上訴法院的載明】(79)**百九十八條【延期審理的情形】(79)**百九十九條【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80)第二百條【中止審理】(80)第二百零一條【庭審筆錄】(80)第二百零二條【公訴案件一審期限】(80)第二百零三條【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的監督】(81)第二節自訴案件(第204~207條)(81)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的范圍】(81)第二百零五條【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自訴人不到庭、退庭的處理】【法庭調查核實】(82)第二百零六條【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及撤訴】(82)第二百零七條【反訴】(83)第三節簡易程序(第208~215條)(83)第二百零八條【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83)第二百零九條【不適用簡易程序情形】(83)第二百一十條【適用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簡易程序中公訴人的出庭】(84)第二百一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的確認程序】(84)第二百一十二條【簡易程序中的辯論程序】(84)第二百一十三條【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84)第二百一十四條【簡易程序的審限】(85)第二百一十五條【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化】(85)第三章第二審程序(第216~234條)(85)第二百一十六條【上訴主體】(85)第二百一十七條【抗訴主體】(86)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抗訴的權利】(86)第二百一十九條【上訴和抗訴的期限】(86)第二百二十條【移送上訴程序】(87)第二百二十一條【抗訴程序】(87)第二百二十二條【全面審查】(87)第二百二十三條【二審開庭審理的范圍】【二審不開庭審理的程序】【二審開庭地點】(88)第二百二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二審法庭】(88)第二百二十五條【二審審理后的處理】(89)第二百二十六條【上訴不加刑】【上訴不加刑的例外】(89)第二百二十七條【對一審違反法定程序案件的處理】(89)第二百二十八條【發回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90)第二百二十九條【對裁定的二審處理】(90)第二百三十條【發回重審的審限】(90)第二百三十一條【二審程序參照一審程序的規定】(90)第二百三十二條【二審審限】(90)第二百三十三條【二審裁判的效力】(90)第二百三十四條【查封、扣押、凍結款物的處理】(90)下冊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第235~240條)(92)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核準權】(92)第二百三十六條【死刑核準程序】(93)第二百三十七條【死緩核準權】(93)第二百三十八條【死刑(死緩)復核合議庭的組成】(93)第二百三十九條【復核死刑的處理結果】(94)第二百四十條【復核死刑的程序】(94)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第241~247條)(94)第二百四十一條【申訴主體及效力】(94)第二百四十二條【對申訴案件重新審判的情形】(95)第二百四十三條【提起再審的主體及理由】(95)第二百四十四條【再審法院的指定】(96)第二百四十五條【再審的適用程序】(96)第二百四十六條【再審案件強制措施的適用】【原判決、裁定的中止執行】(97)第二百四十七條【再審期限】(97)第四編執行(第248~265條)第二百四十八條【執行依據】(97)第二百四十九條【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執行】(97)第二百五十條【死刑執行命令的簽發】(98)第二百五十一條【死刑執行時間及停止執行】(98)第二百五十二條【執行死刑的監督、方法、場所及程序】(99)第二百五十三條【死緩、徒刑、拘役的執行】(99)第二百五十四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及決定機關】(100)第二百五十五條【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的檢察監督】(102)第二百五十六條【對批準或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檢察監督】(102)第二百五十七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收監】【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不計入刑期的情形】【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處理】(102)第二百五十八條【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社區矯正】(103)第二百五十九條【對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104)第二百六十條【罰金的執行】(105)第二百六十一條【沒收財產的執行】(106)第二百六十二條【漏罪、新罪的處理】【減刑、假釋的報請程序】(106)第二百六十三條【對減刑、假釋的監督】(108)第二百六十四條【刑罰執行中對錯案和申訴的處理】(108)第二百六十五條【執行刑罰的監督】(109)第五編特別程序(第266~289條)**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第266~276條)(110)第二百六十六條【訴訟方針與原則】【未成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及承辦人的選擇】(110)第二百六十七條【指定辯護】(111)第二百六十八條【對未成年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的調查】(112)第二百六十九條【對未成人逮捕的限制適用、逮捕的訊問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分押、分管和分教】(112)第二百七十條【訊問和審判時法定代理人到場的權利】【女工作人員在場的規定】【法定代理人補充陳述】【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規定】(113)第二百七十一條【對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113)第二百七十二條【對附條件不起訴人的監督考察】(113)第二百七十三條【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撤銷】(114)第二百七十四條【對未成年被告人不公開審理】(114)第二百七十五條【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114)第二百七十六條【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其他規定】(114)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277~279條)(114)第二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和解的范圍】(114)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和解的審查】(115)第二百七十九條【對達成和解協議案件的從寬處理】(115)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第280~283條)(115)第二百八十條【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適用范圍及申請】(115)第二百八十一條【對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審理程序】(115)第二百八十二條【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裁定結果】【對沒收違法所得裁定的上訴、抗訴】(115)第二百八十三條【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程序的終止】(116)第四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第284~289條)(116)第二百八十四條【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116)第二百八十五條【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強制醫療的提起程序】(116)第二百八十六條【強制醫療審判組織和審判程序】(116)第二百八十七條【作出強制醫療的審限】【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處理】(117)第二百八十八條【強制醫療的解除】(117)第二百八十九條【強制醫療的監督】(117)附則公檢法司法文件中的附則亦編入該條之下。(第290條)第二百九十條【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的偵查程序】(117)司法文件中增補的刑事訴訟程序(118)一、公檢法機關涉外刑事訴訟及司法協助程序(118)二、審判機關對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120)三、審判機關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和特殊假釋的核準程序(120)四、公安機關辦案協作程序(120)五、檢察機關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程序(120)六、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程序(121)附錄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新舊條文對照一覽表(121)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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