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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實錄》中銅業銅政資料匯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4345723
- 條形碼:9787564345723 ; 978-7-5643-4572-3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清實錄》中銅業銅政資料匯編 本書特色
以中華書局影印本《清實錄》為底本,將《清實錄》中有關銅業、銅政的所有資料輯出,按現代閱讀習慣整理為簡體標點本,按時間順序排列編碼,集中展現有清一代的銅業、銅政狀況,并按中央主要部門、省份、國別及洋銅,地名,人名,銅鉛礦廠、礦地為關鍵詞制作索引目錄,為相關研究者閱讀和搜索其中的有關資料提供方便。
《清實錄》中銅業銅政資料匯編 內容簡介
本書按現代閱讀習慣整理為簡體標點本, 按時間順序排列編碼, 集中展現有清一代的銅業、銅政狀況, 并按省份、銅廠名、主政官僚等為關鍵詞制作索引目錄, 相關研究者閱讀和搜索清實錄中的相關資料提供方便。
《清實錄》中銅業銅政資料匯編 目錄
世祖實錄部分
圣祖實錄部分
世宗實錄部分
高宗實錄部分
仁宗實錄部分
宣宗實錄部分
文宗實錄部分
穆宗實錄部分
德宗實錄部分
宣統政紀部分
附錄一 中央主要部門、省份、國別及洋銅索引
附錄二 地名索引
附錄三 人名索引
附錄四 銅鉛礦廠、礦地索引
后記
《清實錄》中銅業銅政資料匯編 節選
《中國銅商文化研究資料系列叢書:中銅業銅政資料匯編》: 001卷7.雍正元年五月 甲午戶部議覆:“御史單疇書條奏‘安徽、湖廣承辦銅斤,日久未完,恐有借詞故延之弊,請敕戶工二部,清查歷欠銅斤,勒限完解。又從前解官,皆屬微員,易于誤公,宜遴選府佐家道殷實者,委令領解’,均應如所請,令各該督撫限四個月,速催完解,逾限不完,照例參處,并選賢能府佐領解。”從之。 002卷9.雍正元年七月 壬午貴州巡撫金世揚疏稱:“黔省地僻荒陬,銅斤原無出聚,間有一二礦廠,久經封閉,若令開采鼓鑄,無論工費浩大,一時難以獲效。且貴州漢、苗雜處,每逢場市貿易,少則易鹽,多則賣銀,令使錢文,漢苗商賈,俱非情愿。若以配充兵餉,領運既難,流通無時。黔省用銀沿習已久,請照舊例停開。”下部知之。 丙戌諭戶部、兵部:“從前商人王綱明,因虧空銅斤銀兩,具呈愿采買兩江、浙、閩、湖廣五省營驛馬匹,于每匹額價內,節省三兩,填補虧空。后五省以王綱明所交之馬疲瘦不堪,易于倒斃,題請仍自行采買,每匹扣銀三兩交部,為王綱明補墊虧空。此事雖行已數年,但各省采買,額價不敷,不能采買膘壯,營驛之馬,恒至倒斃,以至地方官員,歲有賠累。況商人王綱明虧空銀兩與各省地方官員何涉,而代為補墊?除從前五省解部補墊銀兩外,以后每匹扣銀著俱行豁免。其王綱明欠項著另行查明清結。” 003卷29.雍正三年二月 甲午江西巡撫裴度遵旨折奏:“查廣信府之封禁山,相傳產銅,舊名銅塘山,明代即經封禁。其中樹石充塞,荒榛極目,并無沃土可以資生,亦無頑民盤踞在內。此山開則擾累,封則安寧,歷有成案。康熙五十九年,鉛山匪類擒獲之后,此山搜查二十余日,并無藏匿。據實奏聞。”得旨:“當開,不得因循;當禁,則不宜依違。但不存貪功圖利之念,實心為地方興利除弊,何事不可為也?在秉公相度,時宜而酌定之。”004卷30.雍正三年三月 丁卯諭云貴總督高其倬、貴州巡撫毛文銓、提督趙坤等:“黔省狆苗*為不法。上年三四月間,輒敢蟻聚,搶奪集市,定廣協副將領兵驅逐,官兵多被損傷。至八月間,撫提會調兵丁二千名,委員進剿,于九月行至定番州,兵丁強買民物,喧鬧罷市。暮抵谷藺地方,夜火不戢,又復焚毀熟苗五寨,以致民苗合圍,射傷官兵。夫師出以律,乃沿途騷擾平民,激變熟苗,種種強橫,何漫無法紀竟至如此!且狎苗及紅、黑諸苗之巢穴,附在各州縣者,種類不一,出沒無常。朕意與其有事而加剿撫,孰若未事而預為計畫。黔省文武各官,委靡成風,匪伊朝夕,爾等須大為整頓,身先倡率。文自司,道以至府、州、縣、衛,惟撫恤是務,武自鎮、協以至參、游、備、弁,惟操練是勤。務使民無派累之苦,兵無怠玩之習。將見各處向化熟苗,必皆舉踵企慕,擇其頭目中淳良可用者,命該管官宣播恩德,加以優賚,俾各愛養所屬,以備驅策。其有干紀犯科者,從而重懲,以示警戒。不一二年間,內地之民,莫不感激奮勵。已附之夷人,胥皆畏威懷惠。彼狎苗及紅、黑諸苗,多與漢奸聲氣相通,自當俯首帖耳、望風惕息,猶敢縱肆猖獗乎?設有怙惡不悛者,亦必審查,果系族類眾多,稔惡渠魁,始遣熟苗頭目先行招撫,撫之不從,然后行知所在將弁,塞其奔逸之路,一面命熟苗頭目率伊部落前往剿捕,大兵從而繼之,自獲全勝。所獲牲畜等物,即頒賞熟苗,酬其功績,將勞效尤著之輩,或奏請賜一職銜,如是平定一二處,則其余不待招撫而歸誠恐后矣。至于直省各員,俱有火耗羨余畀之養廉,黔省錢糧額寡,耗羨無幾,或以養廉不足加派民苗,然州縣員缺,較他省無多,猶易為設法。莫若將各項陋規通盤查清,即以本省之所出,還濟本省之公用,似屬允協。聞自巡撫、提、鎮,及司、道等官,各有納糧官莊,每歲收米千百石至數十石不等。府、州、縣亦間有之,此皆國家正賦,豈容私行隱占。又聞貴陽、鎮遠、安順、普安四處榷稅,每歲抽收一二萬金,而報解正項不過數千。思南、威寧、黔西、大定、畢節等處,俱有過往牛、馬、銅、鹽,并落地等稅,每歲可收至八九千金,少亦不下二三千金,而報解正項,不過數百。此等府州縣,養廉太覺有余。至若都勻、思州、石阡、平越、獨山、麻哈、廣順、定番、清鎮、安平等處養廉,又甚屬不足。一省之中,豐嗇懸殊,安可不為調劑?嗣后爾督撫應將各處稅課逐一清查,每年盈余若干,量留該管官養廉,余者貯庫,并將文武各員所占官莊交納之米盡數貯倉,闔省錢糧、耗羨,一總提解。合此三項,通行會計。自巡撫、司、道以下,及府、州、縣,分別沖僻繁簡,酌定養廉之數而派與之。如此,則溥遍均平,缺美者無虧空之虞,缺苦者亦不致科累民苗,上下俱無染指,各員咸得奉公盡職矣。再者,除養廉外量存數千金貯司庫,以備賞犒兵丁苗猓之用,亦未始非裨益地方之一助也。爾等其周思詳議,具折陳奏,務令官民兩賴,可以永久行之無弊。庶幾地方寧輯,民苗樂利,以副朕懷遠籌邊之至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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