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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部分-兩岸婚姻家庭相關法規選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8751573
- 條形碼:9787508751573 ; 978-7-5087-5157-3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大陸部分-兩岸婚姻家庭相關法規選編 內容簡介
《兩岸婚姻家庭相關法規選編(大陸部分)》法律文件范圍涉及海峽兩岸的婚姻、教育、社保、就業、出入境等,依據法律、法規及規章作出較前者更為具體詳細的規定,能將日常行政管理中出現的*煩瑣的且又是*細微的問題得到有效、及時的解決。這些法律文件均為我國大陸各部委相關單位公開發布條文,各大官網均有跡可循,不涉及臺灣任何敏感問題,能夠對兩岸相關制度的銜接與完善、兩岸婚姻家庭合法權益的保障與發展有所裨益。
大陸部分-兩岸婚姻家庭相關法規選編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4.28)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4)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12.26)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7.4)
婚姻登記條例(2003.8.8)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3.29)
民政部關于做好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2012.6.18)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2015.8.27)
民政部關于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2015.12.8)
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節錄)(1998.11.4)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1999.5.25)
出入境、戶籍
公安部關于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有關規定(2000.8.17.)
公安部關于大陸居民攜在臺所生子女返回大陸的有關手續(2003.12.8)
流動人口就近辦理赴臺出入境證件的有關規定(2013.6.27)
公安部關于大陸居民自行在臺定居后返回辦理有關手續的規定(2013.9.5)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2015.6.14)
教育
教育部 國務院臺辦國務院港澳辦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及臺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99.4.2)
教育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調整祖國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臺灣地區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2005.8.23.)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節錄)(2005.9.1)
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臺灣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5.12.19)
教育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臺灣同胞子女在大陸中小學和幼兒園就讀工作的若干意見(2008.1.30)
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依據臺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招收臺灣高中畢業生的通知(2011.4.1)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2013.10.10)
計劃生育
社保、就業
公證
司法
附錄
大陸部分-兩岸婚姻家庭相關法規選編 節選
《兩岸婚姻家庭相關法規選編(大陸部分)》: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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