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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5324154
- 條形碼:9787565324154 ; 978-7-5653-2415-4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問題研究 本書特色
秦野著的《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問題研究》分為五章,即緒論、證言失真問題的探討、證人作偽證問題的探討、證人拒絕作證問題的探討以及證人證言相關制度的立法建議。全書通過對與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制度的價值基礎的分析,對相應的規則、制度及具體程序等進行了全面的探討性研究,并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
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問題研究》分為五章,即緒論、證言失真問題的探討、證人作偽證問題的探討、證人拒絕作證問題的探討以及證人證言相關制度的立法建議。 《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問題研究》通過對與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制度的價值基礎的分析,對相應的規則、制度及具體程序等進行了全面的探討性研究,并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
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問題研究 目錄
第二章 證人證言失真相關問題的探討
**節 概述
一、證人的概念
二、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基本規定
第二節 證人資格
第三節 證人的心理要求
一、正常的感知能力
二、正常的記憶能力
三、正常的陳述能力
第四節 證人證言的概念與特征
一、證人證言的概念
二、證人證言的特征
第五節 證人證言的類型
一、有罪證言和無罪證言
二、原始證言和傳來證言
三、直接證言和間接證言
四、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
第六節 證人證言的形成
一、感知階段
二、記憶階段
三、陳述階段
第七節 證人證言在刑事訴訟中的意義
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
二、有利于確定案情
三、有利于正確處理案件
四、有利于避免、減少和杜絕刑訊逼供事件的發生
第八節 證人證言失真的因素
一、感知階段對證言形成的影響
二、記憶階段心理因素對證言的影響
三、陳述階段影響證言的因素
四、暗示對證人證言的影響
第九節 證人證言失真的矯正
一、確定收集證人證言的原則
二、確立收集證人證言的方法
三、建立證人證言審查評斷制度
第三章 證人作偽證相關問題的探討
**節 中國古代關于偽證方面的規定
一、證言審查制度
二、偽證的處罰
三、證言的證明力
第二節 境外部分國家或地區關于偽證方面的規定
一、證人宣誓和具結制度
二、關于證人能力問題
三、證人證言的質證
四、證言的可采性規則——傳聞證據的排除規則
第三節 我國現行法律對偽證罪的界定
一、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規定
二、偽證罪的主體
三、偽證罪的主觀方面
第四節 證人偽證的原因和動機分析研究
第五節 證人偽證的處罰的完善
一、刑事制裁
二、對偽證罪追究程序
第四章 證人拒絕作證相關問題的探討
**節 關于證人拒絕作證行為的形式
一、證人拒證行為的概念、特征
二、證人拒證的形式
三、證人拒證行為的危害性
第二節 證人拒絕作證原因分析
一、證人拒絕作證的外在原因
二、證人拒絕作證的內在原因
第五章 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制度的立法建議
**節 構建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制度的價值基礎
一、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
二、效率
三、公共利益價值
第二節 證人證據規則的完善
一、宣誓制度與保證書制度
二、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和證人出庭的義務
三、證人特權規則
四、證人保護規則
五、證人處罰規則
第三節 關于警察作證問題
一、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規定
二、我國的法律規定及分析
三、警察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四、我國警察不作證對刑事質證制度的負面影響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問題研究 節選
《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問題研究》: 二、原始證言和傳來證言 (一)原始證言 原始證言是指直接來源于證人所親自見聞的案件事實而形成的證言,又可稱為**手證言。 (二)傳來證言 傳來證言是指通過間接來源即經過轉述而形成的證言,又可稱為第二手證言。 原始證言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言的證明力。因為個人的心理活動程度不一樣,所領會和轉述的能力有差異,所以傳來證言存在的失真成分往往多一些。但絕不能否定傳來證言的證明作用,在許多情況下,往往是由傳來證言引出原始證言,傳來證言又可完善原始證言。例如,**目擊證人是個年老的人,記憶力衰退,但在剛感知案件后馬上將其見聞告訴了另一個年輕人,而該年輕人記憶力好,又善于表達,在其提示下,老人對原本遺忘的感知情況得到恢復,而肯定了其證言。因此,傳來證言又有以下三個作用:一是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員發現和收集原始證言;二是有助于驗證、核實原始證言的真偽;三是在不能獲取原始證言時,經查證屬實的傳來證言同樣可為認定案件事實提供依據。 三、直接證言和間接證言 (一)直接證言 直接證言是指能夠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言。 (二)間接證言 間接證言是指不能夠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同其他證言相結合,并經過推理、印證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言。 直接證言和間接證言的劃分,同證言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并沒有聯系,因此,直接證言、間接證言與原始證言、傳來證言不能相混淆。不能認為直接證言就是原始證言,傳來證言就是間接證言,因為直接證言既可以是原始證言,又可以是傳來證言。例如,一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后,拒不認罪,但在羈押期間向同押另案嫌疑人透露了其犯罪的具體情節、作案過程。事后,另案嫌疑人將其直接聽到的犯罪事實、情節向司法機關作了揭發。該證言就是直接證言,因為它不需要與其他證言相結合,就能獨自直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由于它來源于犯罪嫌疑人的透露,而不是證人親眼所見,所以它既是直接證言又是傳來證言,而非原始證言。 ……
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相關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秦野,1967年8月出生。北京大學國家干部考核研究中心副秘書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校外導師。1996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現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攻讀刑事偵查學專業,于1999率獲得碩士學位;2005年考入澳門科技大學,攻讀法學博士,于2008年獲得博士學位。從北京大學畢業后,先后創建了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公司、北京沃達豐投資公司并任董事長,開跨界創辦高科技企業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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