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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法規-(第二版)-(贈送課件) 版權信息
- ISBN:9787112188291
- 條形碼:9787112188291 ; 978-7-112-18829-1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物業管理法規-(第二版)-(贈送課件) 內容簡介
《物業管理法規(第二版)》是為物業管理專業的學生學習掌握我國物業管理法規而編寫的。在內容上突出指導性、理論性與實踐性、適用性相融合。 《物業管理法規(第二版)》是在2004年出版的《物業管理法規》基礎上重新修訂而成的。本次修訂分上、下兩篇以及附錄,在原有的基礎上更新增加了基礎知識的內容,新增了情境教學的內容以及相關物業的法律、法規和辦法條例。此次修訂更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務實精神與創新意識。 《物業管理法規(第二版)》可作為高職高專物業管理專業、房地產經營與管理和社區管理等專業的教科書,也可以供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人員學習參考。
物業管理法規-(第二版)-(贈送課件) 目錄
1 物業管理法規概述
1.1 物業管理的法學釋義
1.2 物業管理立法
1.3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
復習思考題
2 物業權屬法律制度
2.1 物權法概述
2.2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2.3 不動產登記制度
復習思考題
3 物業服務企業法律制度
3.1 物業服務企業概述
3.2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
3.3 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地位
復習思考題
4 業主及業主大會
4.1 業主
4.2 業主大會.
4.3 業主委員會
4.4 管理規約
復習思考題
5 物業服務合同法律制度
5.1 物業服務合同概述
5.2 物業服務合同的訂立
5.3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與效力
5.4 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5.5 物業服務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復習思考題
6 物業管理法律責任
6.1 法律責任概述
6.2 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
6.3 物業管理法律責任
復習思考題
下篇 情境教學
情境1 物業管理項目進入
1.1 物業管理項目進入概述
1.2 物業管理項目進入的方式
復習思考題
情境2 物業的承接查驗
2.1 物業承接查驗概述
2.2 物業承接查驗的主體、范圍和條件
2.3 物業承接查驗的程序
2.4 物業承接查驗的責任
2.5 物業承接查驗爭議的解決
2.6 典型案例分析
復習思考題
情境3 入住和裝修
3.1 人住
3.2 物業的裝飾裝修管理
3.3 典型案例分析
復習思考題
情境4 物業日常管理服務
4.1 日常管理服務一
4.2 日常管理服務二
4.3 日常管理服務三
4.4 典型案例分析
復習思考題
情境5 物業管理項目退出
5.1 物業管理項目退出概述
5.2 物業管理項目退出的方式
5.3 物業管理項目退出的步驟
5.4 項目退出移交資料內容
復習思考題
情境6 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與防范
6.1 物業管理糾紛概述
6.2 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
6.3 物業管理糾紛的防范
6.4 典型案例分析
復習思考題
附錄
物業管理法規-(第二版)-(贈送課件) 節選
《物業管理法規(第二版)》: 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關系發生的、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不分份額的共有。共同共有的基礎是共同關系,*常見的是夫妻家庭財產。他們對共有財產不分各自的份額,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也不能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平等的享有權利,平等的履行義務,對外就共有財產承擔連帶責任。處分共同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共同關系終止時,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應經平等協商,確定各自的份額。如果意見不一致,可訴請法院處理。 此外,我國《物權法》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份共有。 (3)共有財產的分割 根據《物權法》**百條的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如協商不成的,可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及財產的性質,選擇下述3種方式之一進行分割: **,實物分割。 在共有財產可以實物分割且不減損價值的前提下,可對共有財產采取實楊分割的方式,可以進行實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錢。 第二,變價分割。 對于共有財產難以分割或分割減損其價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時,可以將共有物拍賣、變賣將共有財產變價為貨幣,由各共有人對貨幣進行分割。例如一幢房產。 第三,作價補償。 對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輛汽車、一幅畫等,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該共有物。對于共有物的價值超出其應得份額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應對其他共有人作金錢補償。 2.1.4用益物權 2.1.4.1用益物權的概念 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物權法》**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1.4.2用益物權的特征 (1)用益物權具有占有性 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即注重對物的使用價值,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 (2)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 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均為主物權。 (3)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標的物 用益物權雖然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是從用益物權的具體類型來看,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客體,這主要是便于通過登記公示。2.1.4.3用益物權的種類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役權。(1)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對農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物權法》**百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依照法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但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營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權利。《物權法》**百三十五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3)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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