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封存侵權責任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1256621
- 條形碼:9787511256621 ; 978-7-5112-5662-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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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封存侵權責任研究 本書特色
碳封存具有減緩氣候變化的巨大潛力,但其在項 目運作中也存在著侵害民眾民事權益的責任風險。李 宗錄編*的《碳封存侵權責任研究》以消除未來碳封 存項目推廣的法律障礙以實現其可持續發展為目的, 通過借鑒美國碳封存侵權責任問題研究的相關成果, 對我國未來碳封存侵權責任的潛在情形、相關主體、 歸責原則、構成要件、抗辯事由的適用特點以及責任 救濟保障體系的構建進行了探究。
碳封存侵權責任研究 內容簡介
碳封存具有減緩氣候變化的巨大潛力,但其在項目運作中也存在著侵害民眾民事權益的責任風險。本書以消除未來碳封存項目推廣的法律障礙以實現其可持續發展為目的,通過借鑒美國碳封存侵權責任問題研究的相關成果,對我國未來碳封存侵權責任的潛在情形、相關主體、歸責原則、構成要件、抗辯事由的適用特點以及責任救濟保障體系的構建進行了探究。
碳封存侵權責任研究 目錄
緒論 一、選題緣由 二、選題界定與研究意義 三、研究現狀與創新 四、基本思路與研究方法**章 碳封存侵權責任的潛在情形 **節 誘發地震致害責任 一、流體注入與誘發地震的關系 二、二氧化碳封存誘發地震的科學原理 三、誘發地震侵權責任的實踐及訴訟缺失的原因 第二節 地下水污染致害責任 一、碳封存產生地下水污染責任的科學基礎 二、碳封存地下水污染責任之美國法分析 三、碳封存地下水污染責任之中國法分析 第三節 二氧化碳泄漏致害責任 一、發生二氧化碳泄漏致害責任的科學依據 二、二氧化碳泄漏致害責任的界定與訴訟中將面臨的問題第四節 二氧化碳遷移地下侵入責任 一、發生二氧化碳遷移地下侵入責任的原因 二、美國類似地下注入物質遷移侵入責任的案例 本章小結第二章 碳封存侵權責任的相關主體 **節 碳封存侵權責任中侵權人的界定 一、碳封存項目的營運人 二、碳封存項目的施工人 三、碳封存項目完成后的管理義務人 四、碳封存項目的投資人 第二節 碳封存侵權責任中被侵權人的界定 一、美國空隙空間權利歸屬的觀點與被侵權人的界定 二、中國空隙空間的權利歸屬與被侵權人的界定 本章小結第三章 碳封存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節 碳封存侵權歸責原則的現行法分析 一、基于美國法的分析 二、基于中國法的分析 第二節 碳封存侵權歸責原則的影響因素與未來選擇 一、碳封存侵權歸責原則的影響因素 二、未來碳封存侵權歸責原則確立的兩種路徑選擇 本章小結第四章 碳封存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節 兩種違法性學說與加害行為的認定 一、認定加害行為違法性的兩種學說 二、結果違法性學說對碳封存侵權加害行為認定的意義 第二節 各侵權責任情形中損害的認定 一、誘發地震致害責任中“損害”的認定 二、地下水污染致害責任中“損害”的認定 三、二氧化碳泄漏致害責任中“損害”的認定 四、二氧化碳遷移地下侵入責任中“損害”的認定 第三節 科學證據在因果關系證明中的運用 一、科學證據對碳封存侵權責任因果關系證明的重要性 二、科學證據在地下水污染致害責任中因果關系證明的運用 三、科學證據在二氧化碳泄漏致害責任中因果關系證明的運用 四、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第四節 注意義務的違反與過錯的認定 一、過錯要件在碳封存侵權責任中的適用范圍 二、地下水污染責任中營運人的注意義務及其認定 本章小結第五章 碳封存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節 碳封存侵權責任抗辯事由概述 第二節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一、美國碳封存侵權責任訴訟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二、中國碳封存侵權責任訴訟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第三節 不可抗力與封存風險的識別及抗辯效果 一、不可抗力與碳封存風險如何識別 二、不可抗力對碳封存侵權責任的抗辯效果:免責還是減輕責任 第四節 自尋妨害抗辯事由的適用 一、美國普通法關于自尋妨害作為抗辯事由的處理 二、“自尋妨害”在碳封存妨害案件中如何作為抗辯事由 本章小結第六章 碳封存侵權救濟的保障機制 **節 責任保險 一、責任保險的功能和條件 二、責任保險用作碳封存侵權救濟保障機制未來應解決的問題 第二節 補償基金 一、現有補償基金的借鑒 二、碳封存侵權責任補償基金確立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第三節 責任減免與政府財政負擔 一、美國法中責任上限與政府財政負擔結合機制 二、美國學者提出的責任免除與政府財政負擔結合的方案 三、我國未來對責任減免與政府財政負擔結合機制應當采取的態度 本章小結結論參考文獻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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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封存侵權責任研究 作者簡介
李宗錄 男,1975年生于山東日照,現為山東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法學系副教授,先后取得山東大學法學學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法學碩士、山東科技大學資源與環境保護專業博士學位。曾在《法學評論》、《法學論壇》、《法學雜志》等刊物上發表論文近30篇,并有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全文轉載作品;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課題一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等課題若干項。1998年取得律師資格證書并有短期律師執業經歷(兼職),2014年度在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任審判員、副庭長(掛職),主審民事案件,積極參與法律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