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譯本序
英譯本序
英譯者說明
論捕獲物與戰利品法
**章 介紹說明:[案件]概要——[討論]的劃分——方法——順序
第二章 序言,包括九項規則與十三項法律
第三章
問題一
**條 任何戰爭都正當嗎?
第二條 對基督徒而言,任何戰爭都正當嗎?
第三條 對基督徒而言,針對基督徒的任何戰爭都正當嗎?
第四條 從所有的法律角度看,對基督徒而言,針對基督徒的任何戰爭都正當嗎?
第四章
問題二
**條 捕獲物或戰利品之獲取,是否正當?
第二條 對基督徒而言,這是否正當?
第三條 對基督徒而言,捕獲基督徒之物,是否正當?
第四條 從所有的法律角度,對基督徒而言,捕獲基督徒之物,是否正當?
第五章
問題三 何種捕獲物或戰利品之獲取為正當?
問題四 哪些戰爭是正義的?
第六章 關于戰爭的有效原因
問題五
**條 什么是私戰正當有效的原因?
第二條 什么是公戰正當有效的原因?
第七章 戰爭中的主體問題,以什么原因和在什么情況下發動的戰爭是正當的
問題六
**條 對于自愿有效的戰爭代理人而言,出于何種原因可以成為合法的戰爭主體?
第二條 對于自愿有效的戰爭代理人而言,在參與作戰的情況下,如何能成為戰爭的主體?
第三條 對臣民而言,出于何種原因可以成為戰爭的主體?
第四條 對臣民而言,如僅參與作戰,如何成為戰爭的主體?
由問題六引申出的問題 存在對雙方都正義的戰爭嗎?
**條 關于自愿的戰爭代理人?
第二條 關于臣民?
第八章 論進行和發動戰爭應遵循的形式
問題七
**條 進行私戰時,何為正當形式?
第二條 進行公戰時,何為正當形式?
第三條 對自愿參與戰爭的代理人而言,發動戰爭時,何為正當形式?
第四條 就臣民而言,他們發動戰爭時,何為正當形式?
推論一 在何種程度上,對敵人的臣民發動進攻是容許的?
推論二 對臣民而言,捕獲行為對雙方都是正當的,這可能嗎?如果可能,那么在何種程度是可能的?
推論三 永久占有捕獲物的行為對雙方都是正當,這可能嗎?如果可能,那么在何種程度是可能的?
第九章 有關戰爭之目的
問題八
**條 對自愿參戰的代理人而言,何為戰爭之正當目的?
第二條 對臣民而言,何為戰爭之正當目的?
第十章
問題九 誰可以取得捕獲物或戰利品?
**條 在私戰中,誰可取得?
第二條 在公戰中,誰可取得?
推論:在什么范圍,允許那些以其自己代價參與公戰的人取得捕獲物或戰利品,在缺乏任何相關補償的協議條件下,通過其代理人,彌補其自己損失[個人利益的損失]風險?
【以下是對這段歷史的介紹
第十一章]
**部分 一般討論,涉及以下主題:
**條 荷蘭向阿爾巴、西班牙人以及菲利普等開戰的原因。
第二條 戰爭中荷蘭給予對手的恩惠。
第三條 荷蘭向葡萄牙開戰的原因。
第四條 荷蘭給葡萄牙的恩惠。
第五條 在葡萄牙境內,葡萄牙人對荷蘭人造成的傷害。
第六條 在其他廣泛分布的地區,葡萄牙人對荷蘭人造成的傷害。
第七條 葡萄牙人對荷蘭人造成的傷害,其借口是后者為商業的目的進入了他們的領地。
第八條 同樣的借口,只不過特別針對東印度地區。
第二部分 關于對東印度發生事件的討論,涉及以下主題:
**條 葡萄牙人捏造對荷蘭人的虛假指控。
第二條 受葡萄牙人唆使而針對荷蘭的敵人。
第三條 葡萄牙人對荷蘭人犯下的欺詐和背信棄義的行為。
第四條 葡萄牙人挑起了針對荷蘭的戰爭。
第五條 葡萄牙人向荷蘭的盟友發起的戰爭。
以下為分析性論述
第十二章
在此說明,即便該戰爭為私戰,也是正義的,并且,荷蘭
東印度公司也是正當地獲取了捕獲物;為此闡述如下論點:
1.所有國家均可通過之地,乃對所有人開放,這并非僅源自允許,而是來自萬民法之命令。
2.不論是基于發現,還是依據教皇的授予或是戰爭的理由,異教徒們不能僅因為他們是異教徒而被剝奪其作為公權或私權的所有權。
3.無論是通過捕獲,還是教皇的授予,或是依時效(即習慣),海洋本身及在海洋上的航行權均不能由任何特定一方所獨占。
4.無論是通過捕獲,還是教皇的授予,或是依時效f即習慣),與他國從事貿易的權利都不能由任何特定一方所獨占。
第十三章 證明該戰爭為正當,且系爭捕獲物為該公司在祖國公共事業中正當取得
**部分 作為自愿代理人,這一主張完全尊重(荷蘭及聯合各省)政府大會。
第二部分 作為該大會成員,這完全尊重東印度公司。
第三部分 以我們盟友的公共事業為基礎,[該戰爭與前述獲取]也是[正當的]。
在同樣章節中,將提出以下論點:
1.一個政治組織的共同體,或其內部各省,即便由君主統治,也有權進入公戰。
2.反抗君主的戰爭正當性基于維護長期根深蒂固之法律,并約束其首領。
3.反抗君主的戰爭不需要宣戰。
4.服從在位執政官為良民之品行。
5.為國家與法律而戰的公民就是善意地反抗君主。
6.一國反抗曾為自己統治者的君主之戰爭為對外戰爭。
7.對于基督徒而言,與反對基督徒的異教徒結成戰爭同盟往往是正確的。
下文是何謂光榮之討論
第十四章
**部分 系爭捕獲物的獲取是光榮的。
提出了以下命題:
1.凡正義者,皆光榮。
2.代表盟友或自己祖國,對無可救藥者復仇,尤為光榮。
3.因光榮目的而獲取戰利品,亦為光榮。
第二部分 堅持占有系爭捕獲物是光榮的。
下文是何謂有利之討論
第十五章
**部分 該系爭捕獲物的獲取是有利的。
提出以下幾個命題:
1.凡正義者,皆有利。
2.凡光榮者,皆有利。
3.順應國家所處形勢,更為有利。
4.對盟友有好處,特別有利。
5.對敵造成傷害,特別有利。
6.容易實施,也是一個有利因素。
第二部分 堅持占有該捕獲物是有利的。
結語。
附錄
一、《捕獲法》第二章的九項規則與十三項法律匯編
二、人名對照
三、術語對照
四、文獻索引
譯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