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總則**章任務和基本原則**條【立法目的與根據】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第三條【職權原則】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第五條【司法獨立原則】第六條【依靠群眾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平等原則】第七條【公、檢、法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原則】第八條【法律監督原則】第九條【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第十條【兩審終審制】第十一條【公開審判】【保障辯護】第十二條【法院定罪原則】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員制度】第十四條【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第十五條【依法不追訴】第十六條【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刑事司法協助】第二章管轄第十八條【職能管轄】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高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級別管轄的變通】第二十四條【地域管轄】第二十五條【優先、移送管轄】第二十六條【指定管轄】第二十七條【專門管轄】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條【回避的對象、方式與事由】第二十九條【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第三十條【回避的決定】【回避決定的效力】【回避的復議】第三十一條【其他人員的回避】第四章辯護與代理第三十二條【辯護的方式與辯護人的范圍】【禁止擔任辯護人的范圍】第三十三條【委托辯護人的程序】第三十四條【指定辯護】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第三十六條【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會見權和通信權】第三十八條【辯護人的閱卷權】第三十九條【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權】第四十條【辯護人對無罪、罪輕證據及時告知】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第四十二條【辯護人的義務】第四十三條【被告人拒絕辯護和另行委托權】第四十四條【被害人等人員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第四十五條【訴訟代理人的范圍】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的保密權利及其例外】第四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與控告權】第五章證據第四十八條【證據的概念、種類及定案要求】第四十九條【舉證責任】第五十條【證據收集的一般原則】第五十一條【公、檢、法的文書忠于事實真相】第五十二條【證據的收集與使用】第五十三條【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刑事案件證明標準】第五十四條【非法證據排除范圍】【辦案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義務】第五十五條【檢察機關對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調查核實和處理】第五十六條【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第五十七條【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第五十八條【非法證據的處理】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的法庭質證】第六十條【作證義務和證人資格】第六十一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第六十二條【證人、鑒定人與被害人的特殊保護】第六十三條【證人作證費用的負擔及待遇】第六章強制措施第六十四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規定】第六十五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適用條件與執行】第六十六條【取保候審的方式】第六十七條【保證人的條件】第六十八條【保證人的義務與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第七十條【保證金數額的確定及繳納程序】第七十一條【取保候審的解除】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的條件與執行機關】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的執行與監督】第七十四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刑期折抵】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第七十六條【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督與監控】第七十七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第七十八條【逮捕的權限劃分】第七十九條【逮捕的條件】第八十條【拘留的對象和條件】第八十一條【異地的拘留、逮捕】第八十二條【扭送】第八十三條【拘留的程序】第八十四條【拘留的期限】第八十五條【提請逮捕】第八十六條【批準逮捕中的訊問】【批準逮捕中的詢問與聽取意見】第八十七條【批捕權】第八十八條【審查批捕的相關決定及執行】第八十九條【拘留后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第九十條【不批捕的異議】第九十一條【逮捕執行程序】第九十二條【逮捕后及時訊問犯罪嫌疑人】第九十三條【逮捕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第九十四條【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第九十五條【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人及對申請的處理程序】第九十六條【羈押期限屆滿的處理】第九十七條【強制措施期限屆滿的處理】第九十八條【偵查監督】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第九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和主體】**百條【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百零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第八章期間、送達**百零三條【期間及其計算】**百零四條【期間恢復】**百零五條【訴訟文書送達】第九章其他規定**百零六條【法律用語的解釋】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章立案**百零七條【偵查立案】**百零八條【立案的材料來源】【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百零九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百一十條【立案的條件和程序】**百一十一條【立案監督】**百一十二條【自訴案件的起訴和受理】第二章偵查**節一般規定**百一十三條【偵查的一般要求】**百一十四條【預審】**百一十五條【對司法機關及工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時申訴控告權及其處理】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百一十六條【訊問的主體】**百一十七條【訊問的時間與地點】【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百一十八條【訊問的程序】**百一十九條【訊問聾啞人的要求】**百二十條【訊問筆錄的制作】**百二十一條【訊問的錄音、錄像】第三節詢問證人**百二十二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和要求】【個別詢問原則】**百二十三條【詢問證人時的告知義務】**百二十四條【詢問證人筆錄的制作】**百二十五條【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第四節勘驗、檢查**百二十六條【勘驗、檢查的主體和對象】**百二十七條【現場保護義務】**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持證勘驗、檢查】**百二十九條【尸體解剖】**百三十條【人身檢查】**百三十一條【勘驗、檢查筆錄的制作】**百三十二條【復驗、復查】**百三十三條【偵查實驗】第五節搜查**百三十四條【搜查的對象】**百三十五條【提交證據的義務】**百三十六條【搜查證】**百三十七條【搜查的程序和要求】**百三十八條【搜查筆錄的制作】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百三十九條【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和保管】**百四十條【扣押清單的制作】**百四十一條【扣押郵件、電報】**百四十二條【查封、凍結財產】【禁止重復凍結原則】**百四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第七節鑒定**百四十四條【鑒定的目的和主體】**百四十五條【鑒定程序及法律責任】**百四十六條【鑒定意見的告知義務】【對鑒定意見的異議及其處理】**百四十七條【精神病鑒定的期間規定】第八節技術偵查措施**百四十八條【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范圍、程序和執行主體】**百四十九條【技術偵查措施決定的期限規定】**百五十條【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要求】**百五十一條【秘密偵查的適用原則及控制下交付】**百五十二條【技術偵查措施取得證據的適用】第九節通緝**百五十三條【通緝的條件及程序】第十節偵查終結**百五十四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百五十五條【特殊偵查羈押期限】**百五十六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百五十七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百五十八條【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特殊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百五十九條【聽取律師意見】**百六十條【偵查終結】**百六十一條【撤銷案件】第十一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百六十二條【自偵案件的法律適用】**百六十三條【自偵案件的逮捕、拘留】**百六十四條【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百六十五條【自偵案件決定逮捕的時限】**百六十六條【自偵案件的偵查終結】第三章提起公訴**百六十七條【公訴權】**百六十八條【審查起訴的內容】**百六十九條【審查起訴的期限】**百七十條【審查起訴的程序】**百七十一條【證據合法性的說明和補充偵查】**百七十二條【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百七十三條【不起訴的條件和處理】**百七十四條【不起訴決定的宣布與執行】**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百七十六條【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救濟】**百七十七條【被不起訴人的申訴】第三編審判**章審判組織**百七十八條【審判組織及合議庭人員構成】**百七十九條【合議庭評議原則】**百八十條【案件判決及提交審委會】第二章**審程序**節公訴案件**百八十一條【對公訴案件的審查】**百八十二條【開庭前的準備】**百八十三條【公開審理原則及例外】**百八十四條【出庭支持公訴】**百八十五條【開庭】**百八十六條【法庭調查】**百八十七條【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百八十八條【強制證人出庭】**百八十九條【調查核實證言、鑒定結論】**百九十條【調查核實物證、書證】**百九十一條【休庭及庭外調查核實證據】**百九十二條【調取新證據】**百九十三條【法庭辯論和*后陳述】**百九十四條【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百九十五條【作出判決】**百九十六條【判決宣告方式和判決書送達】**百九十七條【判決書的署名及上訴】**百九十八條【延期審理】**百九十九條【延期審理案件的補偵】第二百條【中止審理】第二百零一條【制作法庭筆錄】第二百零二條【公訴案件的一審審限】第二百零三條【審判監督】第二節自訴案件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范圍】第二百零五條【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第二百零六條【自訴案件的結案方式以及審限】第二百零七條【反訴】第三節簡易程序第二百零八條【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第二百零九條【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第二百一十條【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及出庭支持公訴】第二百一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的審查程序】第二百一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的庭審程序】第二百一十三條【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第二百一十四條【簡易程序的審限】第二百一十五條【簡易程序的轉化】第三章第二審程序第二百一十六條【上訴的提起】第二百一十七條【抗訴的提起】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害人請求抗訴】第二百一十九條【上訴、抗訴的期限】第二百二十條【上訴的方式】第二百二十一條【抗訴的方式及撤回】第二百二十二條【二審案件全面審查原則】第二百二十三條【二審審理方式】第二百二十四條【二審案件的出庭和閱卷】第二百二十五條【二審案件的處理】第二百二十六條【上訴不加刑原則及其限制】第二百二十七條【一審違反法定程序案件的處理】第二百二十八條【發回重審案件的處理】第二百二十九條【二審裁定的處理】第二百三十條【重審審限】第二百三十一條【二審程序】第二百三十二條【二審審限】第二百三十三條【二審判決、裁定的法律效力】第二百三十四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物品及孳息的處理】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核準權的主體】第二百三十六條【死刑復核程序】第二百三十七條【死緩核準程序】第二百三十八條【死刑復核程序的審判組織】第二百三十九條【復核死刑案件的處理】第二百四十條【死刑復核程序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第二百四十一條【申訴的主體及效力】第二百四十二條【因申訴而再審的情形】第二百四十三條【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第二百四十四條【指令再審】第二百四十五條【再審案件的審理】第二百四十六條【再審強制措施及中止執行】第二百四十七條【再審期限】第四編執行第二百四十八條【執行條件及生效判決、裁定種類】第二百四十九條【無罪判決、免除刑罰判決的執行】第二百五十條【死刑執行的簽發及死緩判決的執行】第二百五十一條【死刑執行期限、停止執行、恢復執行】第二百五十二條【死刑執行程序】第二百五十三條【死緩、無期徒刑、拘役的執行】第二百五十四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決定程序】第二百五十五條【對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的監督】第二百五十六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第二百五十七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第二百五十八條【社區矯正執行對象及執行機關】第二百五十九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及解除】第二百六十條【執行罰金】第二百六十一條【沒收財產的執行機關】第二百六十二條【執行期間新罪、漏罪及減刑、假釋的處理】第二百六十三條【減刑、假釋裁定的監督】第二百六十四條【執行機關對錯案、申訴的處理】第二百六十五條【對刑罰執行的監督】第五編特別程序**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條【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原則和總體要求】第二百六十七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第二百六十八條【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第二百六十九條【對未成年人嚴格適用逮捕措施】【區別管理原則】第二百七十條【訊問、審判未成年人的特別規定】第二百七十一條【附條件不起訴】第二百七十二條【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第二百七十三條【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后的決定】第二百七十四條【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則】第二百七十五條【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第二百七十六條【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適用】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和解適用條件、范圍及除外規定】第二百七十八條【和解協議形成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條【達成和解的案件處理】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第二百八十條【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啟動】第二百八十一條【沒收違法所得的審理程序】第二百八十二條【沒收違法所得的審理結果及上訴、抗訴】第二百八十三條【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的終止、錯誤沒收的返還、賠償】第四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第二百八十四條【強制醫療的適用范圍】第二百八十五條【強制醫療的決定權、申請程序及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第二百八十六條【強制醫療的審理程序】第二百八十七條【強制醫療的審限】【不服強制醫療的復議】第二百八十八條【強制醫療的解除】第二百八十九條【強制醫療的監督】附則第二百九十條【軍隊保衛部門與監獄的偵查權以及刑事案件適用本法有關規定】索引一索引二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