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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匯編(第八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559642
- 條形碼:9787509559642 ; 978-7-5095-5964-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期貨法律匯編(第八版) 內容簡介
《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期貨法律法規匯編(第8版)》主要內容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協會自律規則,其他。
期貨法律匯編(第八版) 目錄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二、部門規章與規范性文件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8號2007年4月19日)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2號2007年4月9日)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2014年10月29日)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7號2007年7月4日)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8號2007年7月4日)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10號2008年3月27日)
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
(證監發[2007]54號2007年4月19日)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2007年4月18日證監發[2007]55號公布,根據2013年2月21日證監會公告[2013]12號《關于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
(證監發[2007]56號2007年4月20日)
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
(2009年8月2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2年2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關于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
(2010年2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3年8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的決定》修訂)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0號2011年3月23日)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1號2012年7月31日)
三、協會自律規則
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
(中國期貨業協會2008年4月30日)
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
(《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于2010年2月9日發布實施,2013年8月12日經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四、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摘選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3年5月16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0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0號)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10年12月27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7次會議通過法釋[2011]1號)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2013年8月30日起實施)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2013年8月30日起實施)
期貨法律匯編(第八版) 節選
《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期貨法律法規匯編(第8版)》: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007年3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9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章 總則 **條 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范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條例所稱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及其他期貨合約。 本條例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合約。 第三條 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期貨交易所 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 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第九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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