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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構建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60734
- 條形碼:9787562060734 ; 978-7-5620-6073-4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構建 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為四章, 主要內容包括: 中外刑事和解制度、廣東省刑事和解試點工作的實證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六大核心議題、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制化構建。
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構建 目錄
序言
**章 中外刑事和解制度
**節 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德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二、英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三、法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四、美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五、新西蘭的刑事和解制度
六、日本的刑事和解制度
第二節 中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古代中國的刑事和解
二、近現代中國的刑事和解
三、當代中國的刑事和解
第二章 廣東省刑事和解試點工作的實證分析
**節 刑事和解適用條件的考察與評析
一、刑事和解適用條件的基本情況
二、刑事和解適用條件之評析
第二節 刑事和解主持人的考察與評析
一、刑事和解主持人的基本情況
二、刑事和解主持人之評析
第三節 協商內容的考察與評析
一、協商內容的基本情況
二、和解協商內容之評析
第四節 和解賠償與刑罰適用的考察與評析
一、賠償方式與數額的基本情況
二、賠償方式與數額之評析
第三章 刑事和解制度的六大核心議題
**節 刑事和解的創設動機:從報應主義刑罰觀過渡到恢復性司法
一、報應主義刑罰觀的歷史源流及其局限性
二、從懲罰性為主向修復性為主的轉變
三、恢復正義理論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的相互融合
第二節 刑事和解的淵源:國家法律與民間規范的博弈
一、民間規范的基本內涵及其作用
二、民間規范在我國刑事領域的適用狀況
三、民間規范在我國刑事和解中盛行的原因
四、民間規范介入刑事領域的本質
五、民間規范與國家法律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沖突
六、民間規范成為刑事和解制度淵源的正當性
第三節 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重罪和解的可行性研討
一、重罪的界定
二、重罪和解的現狀考察
三、重罪和解的可行性爭議
四、重罪和解爭議的實質及可行性分析
第四節 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司法機關與民間主體的比較
一、刑事和解主持人的概念及其功能
二、刑事和解主持人的主體范圍及運作模式
……
第四章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制化構建
附錄
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構建 節選
《廣東財大法學學術文庫: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構建》: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早產生于18世紀、19世紀并首先運用在死刑案件中,隨后逐步推廣至所有刑事案件。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所謂排除合理懷疑是指:“全面的證實、完全的確信或者一種道德上的確定性……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須被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證明的事實必須通過它們的證明力使罪行成立。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并不排除輕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懷疑,而是排除每一個合理的假設,除非這種假設已經有了根據;它是達到道德上確信的證明,是符合陪審團的判斷和確信的證明,作為理性的人的陪審團成員在根據有關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的證據進行推理時,是如此確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論。”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中崇尚“高度蓋然性”的代表。所謂“高度蓋然性”:一方面是指在公開的法庭上通過證據的提出和調查以及當事人雙方的辯論而逐漸形成的證據在質和量上的客觀狀態,以及這種客觀狀態所反映出來的要證事實的明白性和清晰性;另一方面,也指法官對這種客觀狀態的認識,及證據的客觀狀態作用于法官的心理過程而使其達到的確信境地。該證明標準要求法官在作出有罪認定時,除要求法官的誠實、艮心和基于此而產生的有罪的內心確信外,還要求通過證據在量和質上的積累而使待證事實達到的客觀的“高度蓋然性”。 因此,“法律真實說”對犯罪事實的證明可歸結為:**,對犯罪事實的證明是通過證據的提出和篩選,以及當事人雙方的辯論意見來實現,即只要證據材料經過審查合法,以及辯論意見符合法律規定的,即能作為重塑犯罪事實之法定依據;第二,證據以及辯論意見必須能使裁判人員對犯罪事實的認定確認為唯一合理的結論,而不問這一結論與案發當時的客觀情況是否相一致。 2.“法律真實說”的合理性 與“客觀真實說”相比,“法律真實說”的合理性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對人類認識能力的定位更為合理。“法律真實說”以絕對真理與相對真理之間的辯證關系為基礎,承認理想化的客觀事實之還原屬于不可得之物,繼而放棄了至上性、絕對化的證明標準,轉而從特定歷史條件下偵查能力的有限性出發并在理性認識相對真理的基礎上,明確了經刑事訴訟制度與證據規則篩選之后得出的擬制事實所應當具有的訴訟價值。“對一個具體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只能達到近似于客觀真實,而且是越接近客觀真實越有說服力。那種必須達到或一定達到客觀真實的說法,在理論上是不成立的,在實務上是有害的,更是無法實現的。這不僅因為,刑事案件是發生在過去的事情,根本無法使之再現、重演,而且人們去認識它、調查它還要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客觀真實只能是刑事案件證明標準的一個客觀要求,它告誡辦案人員要奮力地接近它,它絕不會成為個案的一個證明標準。” 第二,更符合實現多種司法價值的合理預期。從司法效益上看,司法裁判應當是一種公平、公正解決糾紛的司法活動,是兼具體現合法裁判、訴訟效率等多重公信價值的訴訟行為。那么一方面,司法資源的投放理應是在全面考慮不同價值層面的基礎上所進行的合理配置,查明案件事實固不能成為獨占司法資源的項目;另一方面,雖然刑事訴訟本身包含著事實查明環節,但事實查明本身不是司法人員進行司法活動的唯一工作內容,當中其還需兼顧訴訟行為是否損害了法定程序以及是否侵犯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等司法價值。所以,客觀真實的重構并不是刑事訴訟所追求的終極目標,甚至可以說,其屬于刑事訴訟活動中一個可適當放棄的價值。例如現代刑事訴訟制度中對偵查、起訴、審判期限的限制,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因收集程序違法而將有關直接證據予以排除等通行做法,都充分體現了當客觀真實的查明與訴訟效率、人權保護相沖突時,后者應當優先的價值取向。因此從某程度上講,刑事訴訟是在訴訟制度與證據規則規制下所進行的活動,當中包含了多種價值的實現與選擇,故*終的司法裁判能否體現公平公正,有時根本與客觀真實能否被查明毫無關系。 ……
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構建 作者簡介
蔣石平,男,1963年2月生,湖南省寧遠縣人。1983年大學畢業后從事中學英語教學,1989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學攻讀訴訟法專業研究生,1992年獲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再次考入西南政法大學攻讀訴訟法專業博士研究生,2002年獲法學博士學位。曾在湖南省檢察機關工作一年,歷任廣東旭日正言律師事務所主任,廣東半球實業集團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廣東商學院法治與經濟發展研究所副所長,現任廣東省法學會訴訟法學分會副會長,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廣東財經大學教授、訴訟法學科導師組組長,主要從事訴訟法研究工作。曾出版專著《偵查行為論》、《特殊偵查行為研究》,主編《刑事訴訟法》教材二部,在《法學評論》、《現代法學》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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